15.5.1 中間產品、最終產品與關稅結構
通過以上對關稅保護效應的分析,我們已經知道,征收關稅有利於進口競爭品的生產者,一國進口關稅水平越高,對國內相關工業的保護程度越高。但是,按關稅的從價稅率(名義稅率)計算的,並且征收關稅的對象隻是進口的最終產品。即這種關稅效應是針對最終產品貿易而言的。在沒有中間產品貿易介入的最終產品貿易條件下,關稅的保護容易確定,它同關稅稅率成正比。在生產國際化的今天,原料、零配件和組裝件等中間產品的貿易量大為增加,顯然,中間產品是進口還是國內自製,對一國的價值實現具有很大影響。
在實際的出口商品中,除最終產品外,還包括大量中間產品,如原料、機器設備等。對一種最終產品征收進口關稅,不但保護了該進口競爭商品的生產行業,而且保護了為這個行業提供原材料等投入的其他行業。例如,對小汽車征收進口關稅,不但保護了小汽車行業的生產,而且還保護了為汽車生產提供投入的鋼鐵、機械、橡膠、儀表等行業的生產。另一方麵,進口競爭(或進口替代)行業中的企業,不但受到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的影響,而且還要受到對所使用的原材料等中間產品征收的關稅的影響。例如,假定一國小汽車生產企業是靠進口原材料來維持生產的,對進口鋼材等原材料征收關稅,就要影響到小汽車的生產成本,對該國小汽車的國際競爭力產生影響。這就產生了研究關稅結構的問題。
15.5.2 關稅水平與保護程度
關稅水平(Tariff Level),一般是指一個國家進口關稅的平均稅率。針對某一類商品的關稅保護程度而言,也可以稱為名義稅率或名義保護率,其計算方法分為:簡單平均法和加權平均法。
關稅稅率一般代表稅前稅後商品價差與稅前價格的百分比。在簡單平均法下,平均關稅稅率ATL(稅則中所有稅目的稅率之和/稅則中所有稅目之和)×100%,這種方法沒有考慮進口商品的不同數量和價格,也沒有考慮稅目中未進口的商品和零稅率商品;加權平均法下,ATL(進口關稅總額/有稅進口商品總額)×100%。
關稅的保護程度有兩種表示方法:一種是關稅對一國經濟或某一經濟部門的保護程度,通常以關稅水平來衡量;另一種是關稅對某一類商品的保護程度,通常以保護率表示。對最終產品征收關稅所產生的效果是名義上的,稱為名義保護率(Nominal Rate Protection—NRP)。它是20世紀60年代以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個概念,後被廣泛應用於分析整套關稅結構對某一產業最終產品生產者的保護作用。
如果對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都征收關稅,關稅的實際保護效果與名義保護效果可能是不同的。這裏就提出了一個問題,一國實行貿易保護政策,究竟應該保護什麼?是保護市場?還是保護產業?還是保護就業?有效保護論認為,保護的對象應該是本源性生產要素所產生的附加價值,它等於最終產品的價格減去為生產這種商品投入的進口生產要素的成本。因此,衡量一種商品被保護程度的最好指標是有效保護率。有效保護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簡稱ERP)是指征收關稅後受保護行業的每單位最終產品附加價值增加的百分比,其反映了關稅對本國同類產品的真正有效的保護程度。附加價值是最終產品價格減去用來生產該商品的中間產品成本後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