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發生於1988年5月。美國帽子協會起訴中國企業以低於公平價值的價格向美國出口帽子並對美國帽子製造業造成了損害。起訴方認為出口帽子的八個中國外貿公司均為中國政府控製的國有外貿企業,屬非市場經濟,並要求按一個傾銷幅度(至多兩個)對中國帽子征收反傾銷稅。
美國商務部立案調查並於1988年11月2日初裁定傾銷成立。但在裁定傾銷幅度時,中國政府(外經貿部)向美國商務部提出中國外貿體製改革狀況和帽子行業的企業現狀,要求按市場經濟計算傾銷幅度。雖然此案涉及的中方八家外貿公司均為國有企業,但涉及的26家生產企業中,則有6家是外商獨資企業,16家是合資企業,隻有4家是國有企業。並且,改革開放後,外貿總分公司已脫鉤,每個應訴企業可以自行對外定價和簽約,不存在由政府製定或控製的統一出口價格或協調價格。因此,不能按非市場經濟標準裁定傾銷幅度。
美國商務部經過兩次調查,最終駁回起訴方要求按非市場經濟審定一個傾銷幅度的要求,根據實際成本對中方八個應訴企業分別裁定了從5.30%到32.6%的八個不同的傾銷幅度。這是中國政府第一次向外國政府提出按市場經濟國家待遇來審理和裁定對中國企業反傾銷案件的要求並獲得成功。
當然,此案最終由美國貿易委員會以無損害裁定結案。
案例思考:美國“帽子案”的成功應訴對中國企業有什麼啟示?
“思考與練習”
1.概念:相機保護措施、貿易救濟措施、補貼和反補貼、傾銷與反傾銷、保障措施協議。
2.如何判定傾銷成立?反傾銷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3.中國遭受反傾銷原因的辯證分析(一般性與特殊性)是什麼?
4.進口傾銷與中國應對策略。
5.出口反傾銷與中國應對策略。
6.如何理解替代國政策的歧視性?
7.如何理解中國的“市場經濟國家”地位?
§§第18章 出口鼓勵與出口管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