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貿易條約與協定的含義和內容結構
1.貿易條約與協定的含義
貿易條約與協定(Commercial Treaty and Agreement)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確定彼此間在經濟、貿易關係方麵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締結的書麵協議。
貿易條約與協定按照參加國多少,可分為雙邊和多邊貿易條約與協定兩種。前者是在兩個主權國家之間締結的,後者是由兩個以上主權國家共同締結的。
從曆史上看,貿易條約與協定最初主要是用來調整締約國之間關於自然人與法人相互來往的貿易關係問題。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和各國間經濟關係的加強,在貿易條約與協定中,一般將締約國政府本身的相互經濟與貿易關係作為主要內容。貿易條約與協定的條款,通常在形式上保持平等,但實際上,締約國在經濟上的利益,往往取決於締約國的政治、經濟實力對比狀況,因此,締約國之間從貿易條約與協定中得到的實際利益並不是均等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往往利用貿易條約與協定作為其對外擴張,奪取銷售市場、原料來源和投資範圍的重要手段。
二戰後,世界政治與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為了達到穩定國際貿易發展、保障貿易利益、加強經濟貿易與合作等目的,簽訂了許多貿易條約與協定。許多發展中國家為維護本國的主權和保護民族經濟發展,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也與發達國家簽訂了一係列貿易條約與協定。貿易條約與協定已成為各國對外貿易政策的主要組成部分。
但是,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後,發達國家為保護其國內市場,采取了新的貿易保護主義政策,這使得發達國家之間以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所簽訂的許多貿易條約與協定中,往往帶有貿易保護主義色彩,對國際經濟與貿易的發展產生了消極影響。
2.貿易條約與協定的內容結構
貿易條約與協定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結尾三部分組成。
(1)序言。序言通常載明締約國雙方發展貿易關係的願望及締結條約與協定所遵守的原則。
(2)正文。正文是貿易條約與協定的主要組成部分,它是有關締約各方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不同類型的貿易條約與協定,其正文所包括的條款與內容自然也不相同。
(3)結尾。結尾包括條約與協定的生效、有效期、延長或廢止的程序、份數、文字等內容,還有簽訂條約與協定的地點及雙方代表的簽名。簽訂條約與協定的地點對於需要經過批準的條約與協定有特別的意義,如果條約是在一方首都簽訂的,按照慣例,批準書就應在對方國家的首都交換。貿易條約與協定一般用締約國各方的文字寫成,並且規定各方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0.2.2 貿易條約與協定適用的法律原則
貿易條約與協定受國家法律規範和約束,通常所適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條款是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和互惠原則等。
1.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條款(Rules of 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又稱為“非歧視性待遇條款”,是指締約國雙方在通商、通航、關稅等方麵相互給予的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遇。它是貿易條約與協定中最重要和最常用的一項法律條款。
在條約中“最惠”的含義不是最優惠和讓步的意思,而是平等的、互惠的、正常的、無歧視性的貿易關係;是一個雙邊協定,不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恩賜,是使締約一方在締約另一方享有不低於任何第三方享有的待遇。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國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一切優惠待遇,立即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於對方;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是指如果一方給予第三國的優惠是有條件的,則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這種優惠待遇。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條款首先是英國采用的,所以又叫做“歐洲式”最惠國待遇條款;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最先是美國采用的,所以又叫做“美洲式”最惠國待遇條款。現在一般都采用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條款。
2.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締約國一方保證締約國另一方的公民、企業和船舶在本國境內享受與本國公民、企業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國民待遇條款一般適用於外國公民或企業的經濟權利,外國產品所應繳納的國內捐稅,利用鐵路運輸和轉口過境的條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標注冊、著作權等版權以及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等。但國民待遇條款的適用範圍並非將本國公民和企業所享有的一切權利都包括在內,如沿海航行權、領海捕魚權、購買土地權等,一般都不給予外國僑民或企業,隻準許本國公民和企業享有。
國民待遇原則形成於資本主義社會產生以後。從形式上來看,國民待遇條款強調的是互惠、平等,並不得損害對方國家的經濟主權,其適用範圍也受到限製。但是,從實質上來看,國民待遇條款是資本主義國家保證能夠將它們的商品和資本自由地輸到其他國家,並獲得同等的市場條件的手段,因而是片麵的和不平等的。
3.互惠原則
互惠(Reciprocity Treatment)是指締約國雙方根據協議相互給予對方的法人或自然人對等的權利和待遇。這項原則不能單獨使用,必須與其他特定的權利或製度的內容結合在一起,才能成為獨立的單項條款。
互惠待遇在現代國際貿易中廣泛使用,其原因是:(1)互惠待遇可以推廣一國產品的國外市場;(2)可以促進兩國的貿易關係;(3)可以維持兩國貿易平衡;(4)可以表示兩國互相尊重的平等精神;(5)可以長期保持經濟與貿易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