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原則

除了上述三項重要的法律原則以外,在貿易條約與協定中還經常簽訂一些和法律原則具有類似性質的條款,用以規定締約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對法律原則起補充作用。常見的有免責條款、保障條款、國家安全條款和危險點條款。

(1)免責條款。這是指由於締約方履行條約或協定義務時,導致某種商品進口急劇增加,造成了對國內某些生產部門的嚴重威脅或嚴重損害,該締約方便可在一定程序下要求免除其所承擔的某些義務,直至采取措施限製進口。免責條款尤其適用於關稅減讓方麵。免責條款由於能夠解除或減少所承擔的義務,因此受到各國的普遍重視。但在實際中,免責條款往往容易被濫用,無限放寬免責的前提條件。

(2)保障條款。這是指當某種商品的進口給進口國市場造成混亂時,進口國有權限製直至停止該種商品的進口。保障條款的目的在於保證進口國國內市場不受外國產品的衝擊,以維護各締約國的利益。保障條款一般來說應該是無歧視的,即締約各國都有對等的實施保障條款的權利,而且對進口商品的限製不應區別國家或地區來源。但是在實踐中卻經常出現所謂選擇性保障條款,即如果某一締約方的產品對另一方的國內市場形成擾亂,那麼受損害的締約方即可對從該締約方進口的產品進行限製或禁止,但不影響從其他締約方進口同類商品。因此,選擇性保障條款具有歧視性。

(3)國家安全條款。這是指當進口國認為某種商品的進口足以危及國家安全時,該進口國即有權采取相應措施實施進口限製。這裏的“國家安全”雖沒有統一的解釋,但一般認為,如果進口產品嚴重威脅和嚴重損害進口國某種產業部門的發展或利益,或引起進口國國內失業率上升、稅收減少、投資流失、產業結構失衡等,即可被看成是國家安全受到損害。由於國家安全條款的適用範圍廣泛而又不確定,所以容易造成實踐中的濫用。

(4)危險點條款。這是指當締約一方關稅減低到最低限度時,如果因此而造成進口產品對國內生產和市場的威脅或損害,那麼該締約方即有權取消或減少原有的關稅減讓,恢複和提高進口限製。這裏的關鍵是“危險點”。按照一般的說法,“危險點”是指關稅減讓的最大限度,即一國所能實施的最低關稅稅率。最低關稅稅率是指這樣一種水平的關稅率:如果實際關稅水平降低到某一關稅稅率以下,那麼該國國內生產和市場就將麵臨威脅和損害。但在實踐中,危險點關稅稅率的確定卻常常帶有極大的主觀隨意性。為了免除或減少本國的關稅減讓義務,達到保護本國生產和市場的目的,限製外國商品進口,有的國家甚至把危險點關稅稅率規定在現行關稅稅率水平之上。

20.2.3 貿易條約與協定的種類

1.貿易條約

貿易條約(Commercial Treaty)又稱通商條約或通商航海條約,是指主權國家的政府為調整它們之間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經貿關係而訂立的書麵協議。

它一般涉及關稅待遇、公民和企業在對方的經濟權利、貿易措施、特種所有權、仲裁等方麵的問題。其內容比較廣泛,概括起來,主要有:(1)關於締約國雙方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和通關的待遇問題。(2)關於締約國雙方公民和企業在對方國家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問題。這些權利主要包括:財產購置權、經營工商權和移民權等。(3)關於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問題。通常規定締約國一方的船舶進入另一方港口在卸貨和裝貨、繳納港口捐稅等方麵應依據最惠國待遇條款或國民待遇條款。(4)關於鐵路運輸和邊境問題。在條約中規定締約國雙方在運送旅客、貨物及辦理鐵路運輸手續方麵應相互給予的待遇。由於鐵路運輸方麵已簽訂有若幹國際多邊公約,通常在條約中引用這些多邊公約。(5)關於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在條約中規定締約國雙方公民和企業在對方境內享有和利用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問題的條款,通常在這些問題上也引用相應的國際公約。(6)商品進口的國內捐稅問題。對於進口商品國內捐稅的征收,通常規定應依據最惠國待遇或國民待遇條款進行。(7)進出口數量限製問題。由於許多國家往往采用各種進出口數量限製措施,因此有些條約對這些問題作了某些規定。(8)關於仲裁裁決的執行問題。如規定締約國之間的貿易企業發生爭議,經締約國一方的仲裁機構作出裁定時,締約國另一方承擔在其本國內執行仲裁裁決的義務。(9)在有些通商航海條約中,還根據締約國之間的經濟和貿易的具體情況,規定其他內容,如樣品和展覽品的免稅輸入、領事的待遇、國有化問題等。

貿易條約以國家首腦名義由國家或國家首腦特派全權代表簽訂,而且大型綜合性貿易條約須經締約國國內立法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2.貿易協定

貿易協定(Trade Agreement)是指兩個或幾個國家之間調整它們相互貿易關係的一種書麵協議。與貿易條約相比,貿易協定具有涉及麵窄、內容具體、手續簡便、有效期短、無須法律程序審批等特點,它隻需兩國行政首腦或其代表簽署即可生效。其具體內容包括有:

(1)最惠國待遇條款的規定。在協定中通常規定最惠國待遇條款及其適用範圍和例外,以便減少和避免締約國雙方在執行過程中的分歧。同時,在此條約中還規定下列不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①締約任何一方係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的成員而給予有關成員國的利益;②締約任何一方為方便邊境貿易而給予其鄰國的利益;③締約任何一方為履行國際產品協定所產生的義務而可能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