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出口商品貨單和進出口貿易額的規定。這方麵的規定一般較原則化,隻對雙方進出口商品和貿易額的增長表示一種願望。有的協定具體規定了在協定有效期內雙方進出口的貨單和貿易額。
(3)作價原則和使用貨幣的規定。作價原則是指確定雙方貿易的貨物價格的原則。通常規定簽訂合同時以該種商品在國際市場上有代表性的價格作為基礎,由雙方進出口貿易公司協商確定。使用貨幣是指進出口雙方在業務中產生的債權和債券的清償所使用的貨幣,例如:規定使用某一種可兌換的貨幣、某一締約國的貨幣或第三國的貨幣。有的協定在這方麵未作具體規定,由雙方貿易公司在合同中自行確定。
(4)支付和清償辦法的規定。關於支付與清償的辦法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貿易協定規定采用計賬結算或雙邊清算辦法進行結算;有的規定部分貨款采用計賬結算,部分采用現彙支付的辦法;有的規定貨款都用現彙支付。
(5)優惠關稅的規定。在有些協定中規定了優惠關稅條款,主要有兩種:①直接定明具體商品的優惠關稅稅率,即兩國間通過協商確定一部分具體商品的進口優惠稅率,其中包括商品稅目、商品名稱和優惠的稅率;②間接地確定適用某種關稅稅率,即在協定中隻規定某些商品能享受免稅或最低稅率的待遇,這些免稅或最低稅率的具體內容,在協定中並無規定。
(6)其他事項規定。有些協定根據需要還訂有其他規定,如商品檢驗、仲裁、設立商務機構、舉辦展覽、廣告宣傳和保障條款等。
3.貿易議定書
貿易議定書(Trade Protocol)是指締約國就關於貿易發展中的某一具體事項達成的一種書麵協議。它可作為貿易條約、貿易協定的附屬文件;也可與貿易條約、貿易協定有同等法律效力。
貿易議定書大多是說明、補充、修改或限製已經簽訂的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協議。有時在兩國未簽訂貿易條約或協定前,先簽訂貿易議定書作為臨時貿易的依據。在簽訂長期貿易協定時,關於年度貿易的具體事項,也可以通過貿易議定書形式加以規定。議定書也可用來延長條約或協定的有效期。
貿易議定書簽訂的程序和內容比貿易協定更為簡便,一般經有關行政部門代表簽署即可生效。
4.支付協定
支付協定(Payment Agreement)是指兩國間關於貿易和其他方麵債權、債務結算辦法的書麵協議。支付協定是外彙管製的產物,在實行外彙管製的條件下,一種貨幣不能自由兌換成另一種貨幣,對一國所擁有的債權不能用來抵償對第三國的債務,結算隻是在雙邊基礎上進行的。因此,就需要通過締結支付協定的辦法來解決兩國間的債權債務。其主要內容有:
(1)清算機構的規定。
(2)清算賬戶的規定。
(3)清算貨幣的規定。
(4)清算項目與範圍的規定。
(5)清算方法的規定。
(6)清算彙率。
(7)清算差額和保值條款。
(8)清算賬戶的差額處理。
5.國際商品協定
國際商品協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是指某項商品的主要出口國和主要進口國為了穩定該項商品價格和保證供銷等目的所締結的政府間的多邊協定。
國際商品協定的主要對象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所生產的初級產品。其宗旨是防止或減輕初級產品的價格過分波動,保證供應不足的初級產品的公平分配。
國際商品協定一般由序言、經濟條款、行政條款和最後條款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經濟條款和行政條款。
6.商品綜合方案
商品綜合方案(Integrate Programme for Commodities)是發展中國家在1964年4月第6屆特別聯大會議上第一次提出來的,1976年5月聯合國第4屆貿易和發展會議正式通過了商品綜合方案的決議。這項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建立多種商品的國際儲存,或稱“緩衝存貨”。國際儲存的商品選擇標準有以下兩條:①這項商品對發展中國家具有重要的利害關係;②這項商品便於儲存。
國際儲存的主要商品如下:香蕉、咖啡、可可、茶、糖、肉類、植物油、棉花、黃麻、硬纖維、熱帶木材、橡膠、鋁、鐵、錳、磷、銅和錫。
(2)建立國際儲存的共同基金。共同基金(Common Fund)是商品綜合方案中的一種國際基金,用來資助這些國際初級產品的緩衝存貨和改善初級產品市場,提高初級產品的長期競爭性,如開發研究、提高生產率、改進銷售等。
(3)商品貿易的多邊承諾。為了穩定供應,參加方案的各國政府,承諾在特定時間內各自出口和進口某種商品的數量。
(4)擴大和改進商品貿易的補償性資金供應。當出口初級產品的發展中國家的出口收入劇減時,國際貨幣基金將給予補償性貸款。
(5)擴展初級產品的加工與出口多樣化。為此目的,要求發達國家降低或取消對來自發展中國家初級產品的加工產品的進口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並采取促進貿易的措施等。
商品綜合方案是發展中國家為了打破舊的國際分工格局,建立新的國際經濟貿易秩序所采取的重要步驟。但由於觸動了發達國家在世界市場的壟斷地位和利益,因此,要將方案的內容變成現實,還需經過長期艱苦的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