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GATT),簡稱關貿總協定或總協定。它是一項規定國際貿易法律準則的多邊協定,也是各締約方為實現減低關稅,進行多邊貿易談判,協調國際貿易關係和解決貿易爭端的場所。總協定從形式上看是一個協定,但實際上已成為二戰後國際貿易領域的一個國際性組織,對世界各國的貿易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與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一起被稱為調節世界經濟貿易關係的三大支柱。
20.3.1 關貿總協定產生的背景
二戰期間,美國大發戰爭橫財,在軍事、經濟等領域處於領先地位。戰後初期,美國為了稱霸世界,在國際金融、貿易和投資各方麵進行對外擴張,便以倡導者身份,遊說各國推行自由化的世界貿易新秩序。另外,二戰後,世界經濟結構中問題累累,許多國家都強烈意識到,亟待各國共同協商並加以解決的問題主要有三個:(1)金本位製度在戰前席卷世界的經濟危機中已經崩潰,不複存在,因而重建並維持國際彙率穩定,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已成為當務之急;(2)由於世界大戰對國際政治經濟關係的破壞,戰前的國際經濟係統也不複存在,需創建一個國際性經濟組織,以便處理長期國際投資等重大事務;(3)針對戰後各國加強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急需恢複或重建國際貿易新秩序。各國都在思考,以尋求一個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
在英美的倡導下,於1944年7月在美國的新罕布什爾州布雷頓森林鎮舉行了會議,通過並建立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和國際複興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金本位製度問題和國際投資問題逐步得以解決。同時,為了解決20世紀30年代初遺留下來的大量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問題,擬建立一個國際貿易組織,以便在多邊貿易談判的基礎上,相互削減關稅,促進世界貿易自由化。二戰一結束,美國就向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提議召開世界貿易和就業會議並建立國際貿易組織。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曾在1946年2月和1947年4月,先後在倫敦和日內瓦召開了兩次籌委會會議,並通過了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1947年10月,在哈瓦那舉行的聯合國貿易和發展就業會議上,經修改達成了《哈瓦那憲章》,又稱《國際貿易組織憲章》,但由於美國等一些國家立法機構認為,這個憲章與國內立法存在差異,未予批準,結果使國際貿易組織流產。而《國際貿易組織憲章》中有關貿易政策一章,經談判修改後成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經23個締約方[澳大利亞、比利時、巴西、緬甸、加拿大、錫蘭(現斯裏蘭卡)、智利、中國、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國、印度、黎巴嫩、南羅得西亞(現津巴布韋)、敘利亞、南非、盧森堡、荷蘭、新西蘭、挪威、巴基斯坦、英國、美國]簽字後於1948年1月正式生效。至1994年底,總協定已有正式成員國120個,締約方之間的貿易約占世界貿易的90%以上。
關貿總協定,顧名思義隻是一項“協定”而不是一個“組織”,也不是聯合國的一個下屬機構,因此,並不是所有的聯合國會員都是締約國。中國雖然是總協定的最初締約國之一,但在1971年以前,中國的席位一直由台灣國民黨政府占據。1971年1月協定取消了台灣代表中國的資格,但中國的席位並沒有立即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替。中國政府於1986年7月8日正式提出申請恢複其在總協定的締約國席位,但由於種種原因,中國仍然沒有能夠在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取代總協定之前重返總協定的大門。
盡管總協定名義上不是一個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卻具有國際組織的特征和職能。它的總部設在日內瓦,最高權力機構是締約國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會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總協定的日常事務主要由締約方常駐代表組成的理事會和設立在日內瓦的常設秘書處來處理。理事會下麵分設專業委員會來解決具體問題。這些專業委員會的業務涉及國際貿易中的各個領域,大到國際收支、關稅減讓,小到檢測紡織品、處理牛肉糾紛等。因此,總協定已成為各締約方處理貿易關係的法律體製,是貿易談判和運用其法律體製調解與解決爭議的機構。
20.3.2 關貿總協定的宗旨、內容和作用
1.總協定的宗旨
關貿總協定的宗旨,在其前言中明確表明:“締約各國政府認為,在處理它們的貿易和經濟事務的關係方麵,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的生產與交換為目的。”為實現這一目的,必須實施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通過關稅談判削減乃至取消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等手段,促進貿易自由化。
2.總協定的主要內容
總協定文本包括序言、正文、附件和《臨時適用議定書》。序言主要說明關貿總協定的宗旨和實現這一宗旨所采取的措施。正文分為四個部分,共計38條。
第一部分包括第1條和第2條。這是總協定的核心部分,規定締約各國之間在關稅和貿易方麵相互提供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以及關稅減讓事項。
第二部分從第3條到第23條。主要是調整和規範締約方的貿易政策和措施的規定,包括自由過境、反補貼稅和反傾銷稅、海關估價、取消出口補貼、一般例外與安全例外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