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2007年9月27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張曉強在國務院新聞辦發布會回答記者提問時說,“中國電信業之所以快速發展,很重要的一個因素是我們通過引進技術跳過了移動通信和固定電話的模擬技術階段,一步實現了數字化,少走了傳統工業化國家在電信領域走過的模擬化階段,使中國電信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這一成績“與企業的努力和開展國際合作、引進技術、利用外資密不可分”。“在合資和引進技術中,一些最核心的技術,有錢人家也不賣給你,這是一個客觀現實。要堅持兩條腿走路,大力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對一些重要技術,通過自身的努力,掌握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同時和國外的合作夥伴,按照優勢互補、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繼續開展技術引進和高技術產業合作”。
國際技術貿易是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並列的一種貿易方式,它不但有其獨特規律,而且就其作用而言,它涉及國家間的科技交流、一個國家的科技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際技術貿易是一種國際間的以純技術的使用權為主要交易標的的商業行為,由技術出口和技術引進兩方麵組成,主要交易標的是技術知識,包括:專利技術、商標、專有技術以及計算機軟件。
常見的國際技術貿易方式有許可貿易、特許專營、技術服務和谘詢、合作生產、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工程承包等。
技術價格由進行技術轉讓交易所發生的直接費用(人員往來、準備資料等)、分攤的部分技術研發費和取得的利潤三部分構成,技術價格的高低還受以下因素影響:技術的使用價值、技術的壟斷程度、技術的許可方式、技術的法律狀態和技術的更新周期、技術的社會效益、受方國家的政治狀況和法律保護狀況。
在作出技術引進決策時,需要考慮引進國的自然、經濟因素和社會文化因素,貫徹先進性、經濟性、適用性、帶動性原則。
22.1.1 國際技術貿易的含義及其與貨物貿易的區別
國際技術貿易是指不同國家的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按照一般商業條件,向對方出售或從對方購買技術使用權的一種貿易行為。它由技術出口和技術引進這兩方麵組成。簡言之,國際技術貿易是一種國際間的以純技術的使用權為主要交易標的的商業行為。
1.技術的基本含義、特征與分類
技術這個詞源自希臘文的“technologia”,原意是指應用科學,或實現特定目標的科學方法。技術在不同的研究領域中的含義也不盡相同。國際工業產權組織對技術的定義是:技術是指製造一種產品或提供一項服務的係統的知識。這種知識可能是一項產品或工藝的發明,一項外形設計,一種實用新型,一種動植物新品種,也可能是一種設計、安排、維修和管理的專門技能。從廣義角度來說,技術是指人類在認識自然、改造自然的反複實踐中所積累起來的有關生產勞動的經驗和知識,也泛指其他操作方麵的技能、技巧。
技術包括產品、工藝方法和服務三方麵的知識,可以以書麵或非書麵形式存在,並存在於生產、管理、銷售、金融、財會和科學研究等各個領域。技術有三個顯著特征:(1)無形性。技術知識是相對於有形資產而言的,是非物質的、無形的,它隻能靠理解去把握。有些技術可用語言來表達,而有些技術隻存在於“能人”的經驗中。(2)係統性。零星的技術知識不能稱之為技術。隻有關於產品的生產原理、設計、生產操作、設備安裝調試、管理、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知識、經驗和技藝的綜合,才能稱之為技術。技術是一整套知識和經驗,並且是一個動態的係統工程。(3)商品屬性。除已進入公共領域的共有技術外,技術是一種私有財產,可以作為“商品”在技術市場上進行交易。正因為技術不僅有使用價值,而且也有交換價值,所以它才能充當技術貿易的交易標的。此外,技術還具有可實施性和可傳授性的特點。可實施性是指技術必須能夠實施,並且是能產生經濟效益的知識。可傳授性是指技術是可以傳授的,無法傳授的專門技藝都不是技術。
按商業性技術的功能,可把技術分為產品技術、生產技術和管理技術。其中產品技術是指指技術被用來改變一項產品的特性,可能是一個全新技術的發明,也可能是局部產品設計上的改進;產品技術的概念甚至可以延伸到設計或改進一項服務。按是否屬工業產權分,可把技術分為工業產權技術和非工業產權技術,其中工業產權技術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等;非工業產權技術主要指專有技術和其他非專利技術,它們無須通過法定程序批準,不受工業產權法保護。按技術的公開性分,可分為公開技術(如專利技術)、保密技術(如專有技術)等。按技術發展的生命周期分,可分為發展階段技術、成熟階段技術以及衰老階段技術等。
2.國際技術貿易與貨物貿易的區別
國際技術貿易與貨物貿易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交易標的性質不同。後者的標的是有形的物質商品,易計量、論質和定價;而前者的標的是無形的知識,其計量、論質和定價的標準較為複雜。
(2)交易雙方當事人不同。一方麵,後者雙方當事人一般不是同行,而前者雙方當事人則一般都是同行。因為隻有雙方是同行,引進方才會對轉讓方的技術感興趣,引進方才有能力使用這種技術。另一方麵,後者中的賣方始終是以銷售為目的,而前者中的賣方(轉讓方),一般並不是為了轉讓而是為了自己使用才去開發技術的,隻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才轉讓技術。
(3)交貨過程不同。後者的交貨是實物移交,其過程較簡單;前者的“交貨”則是傳授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藝的複雜而又漫長的過程。
(4)所涉及的問題和法律不同。前者涉及的問題多、複雜、特殊,如涉及工業產權保護、技術風險、技術定價、限製與反限製、保密、權利和技術保證、支持辦法等問題;其中涉及的國內法律和國際法律、公約也比後者多。因而從事技術貿易比從事貨物貿易難度大。
(5)政府幹預程度不同。一般各國政府對技術貿易的幹預程度大於對貨物貿易的幹預程度。由於技術出口實際上是一種技術水平、製造能力和發展能力的出口,所以為了國家的安全和經濟利益上的考慮,各國對技術出口審查較嚴。在技術貿易中,技術轉讓方往往在技術上占優勢,為了防止其憑借這種優勢迫使引進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也為了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發展政策上的考慮,各國對技術引進也予以嚴格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