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2 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內容
國際技術貿易是以無形的技術知識作為主要交易標的的,這些技術知識構成了國際技術貿易的內容,它主要包括:專利技術、商標、專有技術以及計算機軟件。商標雖不屬技術,但它與技術密切相關,所以常將它作為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內容之一。
1.專利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給“專利”下的定義是:專利是“由政府機構或代表幾個國家的地區機構根據申請而發給的一種文件,文件中說明一項發明並給予它一種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項得到專利的發明,通常隻能在專利持有人的授權下,才能予以利用(製造、使用、出售、進口)……”。在這裏“專利”被理解為三層意思:一是指專利證書這種專利文件;二是指專利機關給發明本身授予的特定法律地位,技術發明獲得了這種法律地位就成了專利發明或專利技術;三是指專利權,即獲得法律地位的發明的發明人所獲得的使用專利發明的獨占權利,它包括專有權(所有權)、實施權(包括製造權和使用權)、許可使用權、銷售進口權利、放棄權。
根據專利技術的創造性程度的高低和其他特點,常把專利分為三種類型。
(1)發明專利。所謂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實踐中特定的技術問題的新方案。發明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產品發明,其發明的結果是一種新產品;另一類是方法發明,其結果是一種製造產品或測試或操作的新方法。
(2)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技術方案。實際上,實用新型也屬於一種發明。它與上述發明專利不同之處在於,實用新型是一種僅適於產品的、創造性水平較低能夠直接應用的發明(有人稱之為“小發明”)。在實踐中,實用新型這種“小發明”為數眾多,所以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少數國家把它從發明中劃分出來,單獨加以保護。實用新型專利條件低,審批程序簡單,收費也少,這有利於鼓勵眾多的小發明者。
(3)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是指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它與實用新型不同,外觀設計對產品形狀的設計主要是圖好看,而實用新型對產品形狀的設計主要是基於增加產品的使用價值,使其有新功能,主要是圖好用。專利中的外觀設計實際上是工業外觀設計,它與純美術作品不同,造型、圖案和色彩隻有體現在有獨立用途的製成品上,才是專利中的外觀設計。它是在保證或不影響產品用途的前提下,通過外形、圖案、色彩的設計來吸引消費者。
2.商標
商標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區別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種具有顯著性特征的標記。常見的商標有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國外有立體商標,如“可口可樂”飲料瓶子的特殊形狀;還有音響商標、氣味商標等形式。
商標權是商標使用者向商標管理部門申請注冊並得到批準的商標專用權。但在少數國家,商標權是由於商標的首先使用而獲得的。在我國,商標權是以注冊在先原則而取得的。商標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使用權、禁止權(禁止他人使用)、轉讓權、許可使用權和放棄權。
3.專有技術
專有技術的英文名稱叫“Know-how”,意為“知道如何製造”。它有許多中文名稱:技術訣竅、技術秘密、專門知識等,但最常用的名稱是“專有技術”。
專有技術是指在實踐中已使用過了的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的具有秘密性質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巧。它可以是產品的構思,也可以是方法的構思。
專有技術也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護以外,也需要法律的保護。在實際中,專有技術是援引合同法、防止侵權行為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取得保護的。但專有技術受法律保護的力度遠比專利技術受到專利法保護的力度小。
4.計算機軟件
計算機軟件是程序以及解釋、說明程序的文件的總稱。具體包括:計算機程序(計算機軟件的核心)、計算機程序說明書和其他輔助材料。計算機程序的主要載體:軟盤、硬盤、書麵形式、機器可讀形式、屏幕上的視聽覺音像。按使用用途可把計算機軟件分為係統軟件、應用軟件和數據庫;按標準化程度可把計算機軟件分為專用軟件、通用軟件和訂做軟件。
與一般文字作品相比,計算機軟件具有以下特點:(1)計算機軟件兼有作品和工具的雙重作用;(2)計算機軟件程序是人腦思維概括的產物,因此其使用的語言帶有抽象性;(3)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軟件更新速度極快,一旦產生新的計算機軟件,原有軟件的實際價值就大大降低,很快退出市場。
22.1.3 國際技術貿易的方式
1.許可貿易
許可貿易(Licensing)也稱許可證貿易,是指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所有人作為許可方(licensor),通過與被許可方(引進方)簽訂許可合同,將其所擁有的技術授予被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該項技術,製造或銷售合同產品,並由被許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使用費的技術交易行為。
許可貿易按其標的內容可分為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和專有技術轉讓(許可)。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一項許可貿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項內容,如單純的專利許可,也可能包括上述兩項或兩項以上內容,成為一攬子許可。
許可貿易實際上是一種許可方用授權的形式向被許可方轉讓技術使用權同時也讓渡一定市場的貿易行為。根據其授權程度大小,許可貿易可分為如下五種形式。(1)獨占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對轉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即許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該項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所以這種許可的技術使用費是最高的。(2)排他許可,又稱獨家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和許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該許可項下的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但許可方不得再將該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3)普通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使用該項技術,同時許可方仍保留對該項技術的使用權,此外,許可方還有權再向第三方轉讓該項技術。普通許可是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權限最小的一種授權,其技術使用費也是最低的。(4)可轉讓許可,又稱分許可。它是指被許可方經許可方允許,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將其被許可所獲得的技術使用權全部或部分地轉售給第三方。通常隻有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的被許可方才獲得這種可轉讓許可的授權。(5)互換許可,又稱交叉許可。它是指交易雙方或各方以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按各方都同意的條件互惠交換技術的使用權,供對方使用。這種許可多適用於原發明的專利權人與派生發明的專利權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