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許專營
特許專營(Franchising)是指由一家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企業,將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誌、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營管理的方法或經驗通過技術轉讓合同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使用,但後者須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額特許費(Franchise Fee)的技術轉讓方式。它是近二三十年迅速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商業技術轉讓方式。
特許專營的受方與供方經營的行業、生產和出售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使用的商號名稱和商標(或服務標誌)都完全相同,甚至商店的門麵裝潢、用具、職工的工作服、產品的製作方法、提供服務的方式也都完全一樣。例如,美國的麥當勞快餐店在世界各地幾乎都有被授予特許專營權的同名餐館,他們提供的服務及漢堡包的味道與美國的完全相同。
特許專營類似許可,但它的特許方和一般的許可方相比要更多地涉入對方的業務活動,從而使其符合特許方的要求。因為全盤轉讓,特別是商號、商標(服務標誌)的轉讓關係到它自己的聲譽。
特許專營的被特許方與特許方之間僅是一種買賣關係。各個特許專營企業並不是由一個企業主營的,被特許人的企業不是特許人企業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也不是各個獨立企業的自由聯合。它們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特許人並不保證被特許人的企業一定能贏利,對其盈虧也不負責任。
特許專營合同是一種長期合同,它可以適用於商業和服務業,也可以適用於工業。特許專營是發達國家的廠商進入發展中國家的一種非常有用的形式。由於風險小,發展中國家的廠商也樂於接受。
3.技術服務和谘詢
技術服務和谘詢是指獨立的專家或專家小組或谘詢機構作為服務方應委托方的要求,就某一個具體的技術課題向委托方提供高知識性服務,並由委托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服務費的活動。技術服務和谘詢的範圍和內容相當廣泛,包括產品開發、成果推廣、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科技管理等方麵,大到大型工程項目的工程設計、可行性研究,小到對某個設備的改進和產品質量的控製等。
技術服務和谘詢與許可貿易有明顯區別。這主要表現在:(1)許可貿易是以技術成果為交易對象的,而技術服務和谘詢則是以技術性勞務為交易對象的。(2)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所提供的技術是被其壟斷的新的獨特的技術,這些技術屬於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而在技術服務和谘詢中,服務方所提供的技術多是一般技術,即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以外的技術。
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許可貿易特別是專有技術許可中常含有技術服務和谘詢(如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的內容。而在技術服務和谘詢活動下,也有提供服務的供方以其專利或專有技術完成其服務任務的。許可貿易與技術谘詢服務是國際技術貿易的兩種基本的貿易方式,其他技術貿易形式一般都是這兩種方式在特殊情況下的運用或是包含了這兩種方式。
4.合作生產
從國際技術貿易的角度來看,合作生產是指分屬不同國家的企業根據它們簽訂的合同,由一方提供有關生產技術或各方提供不同的有關生產技術,共同生產某種合同產品,並在生產過程中實現國際技術轉讓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合作生產中的一方或各方擁有生產某種合同產品的特別技術,在合作生產過程中通過單向許可或雙向的交叉許可的方式,可能再輔以一定的技術服務谘詢,從而實現國際技術轉讓。
合作生產作為一種國際技術貿易方式,它並不是一種獨立的基本的技術貿易方式,實際上它隻不過是建立在各方合作生產目的之上的許可貿易和技術服務谘詢而已。這種技術貿易的目的與單純的技術貿易不同,它是為各方的合作生產服務的。
5.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
在國際貿易實際業務中,在購買設備特別是關鍵設備時,有時也會含有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轉讓內容。這種設備買賣也屬於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但是,單純的設備買賣,即不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的買賣屬於普通商品貿易,不是技術貿易。
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其交易標的包含了兩方麵的內容。一是硬件技術,即設備本身;二是軟件技術,即設備中所含有的或與設備有關的技術知識。這些技術知識又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屬於一般的技術知識,另一部分是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這種設備的成交價格中不僅包括設備的生產成本和預得利潤,而且也包括有關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價值。在這種設備的買賣合同中一般含有專利和專有技術許可條款以及技術服務和谘詢條款。
這種方式的技術轉讓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貿易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它也常用於工程承包中。
6.工程承包
工程承包或稱“交鑰匙”項目,是指委托工程承包人(contractor)按規定條件包幹完成某項工程任務,亦即負責工程設計、土建施工、提供機器設備、施工安裝、原材料供應、提供技術、培訓人員、投產試車、質量管理等全部過程的設備和技術。
工程承包是一種綜合性的國際經濟合作方式,也是國際勞務合作的一種方式,其中包括大量的技術轉讓內容,因此也可視為國際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
除上述幾種外,許可貿易的做法還常出現在補償貿易中,一方提供的設備中含有專利或專有技術,該方以設備出口和技術許可的綜合方式向對方提供技術設備,對方以該項設備生產的產品或其他產品補償其技術和設備的價款。許可貿易的做法也常出現在合資經營方式中。或者擁有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一方直接轉讓其技術,實行技術作價入股;或經過許可方式獲得他人專利或專有技術使用權的一方,經技術產權方的允許後,以分許可的方式向合資企業進行技術的再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