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 國際經濟貿易運輸與保險(3 / 3)

外來風險(Extraneous Risks)是指由於海上風險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風險和損失。它可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一般外來風險(General Extraneous Risks)是指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原因造成的損失。例如,偷竊、雨淋、短量、玷汙、滲漏、受潮、鏽損、鉤損等;特殊外來風險(Special Extraneous Risks)是指由於國家的政策、法令、政策措施、軍事等特殊外來原因所造成的風險與損失。例如,戰爭、罷工等導致交貨不到或出口貨物被有關當局拒絕進口等。

(2)海上損失(Marine Losses)。海洋貨物保險中的損失,又稱海損(Marine Losses)是指由上述風險造成的損失。按損失程度的不同,它可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兩種。

全部損失(Total Loss)簡稱全損,是指運輸中的整批貨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貨物的全部損失。全損又有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兩種。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是指該批保險貨物完全滅失,或者貨物完全變質已失去原有的用途,例如貨物沉沒海底無法打撈,或水泥被水浸泡後成為硬塊;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險貨物受損後,進行施救整理和恢複原狀所需的費用,或者這些費用再加上運至目的地的費用的總和,估計要超過貨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狀態的價格。在發生推定全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有兩種可供選擇:一是獲得全部賠償;二是獲得部分賠償。如果要求按全損賠付時,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

部分損失(Partial Loss)是指被保險貨物沒有達到全損程度的損失。按照部分損失的性質,它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是指當載貨船舶在航行中遭遇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並威脅到船、貨等共同安全時,船方為了解除這種威脅,有意識地采取了合理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的犧牲或支出額外的費用。共同海損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危險必須是實際存在或不可避免的,且危及船、貨共同安全;第二,所采取的措施必須是主動的、合理的;第三,所作出的犧牲是特殊性質的,支出的費用是額外的,且必須是有效的。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是指投保標的物受損後,尚未達到全損,且損失不屬於共同海損,是單獨一方遭受的損失。單獨海損通常是由承保範圍內的風險如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單獨損失。例如,某載貨船舶在航程中遭遇暴風雨,導致某艙內的部分水泥被海水打濕,使其失去了原有價值。這部分損失僅由該出口商承擔,與其他貨主和船東無關。

(3)海上費用。它是指海上風險造成的費用損失。海上費用包括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施救費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又稱單獨海損費用,是指被保險貨物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受雇人等為搶救被保險貨物,防止損失繼續擴大所支付的費用。救助費用(Salvage Charges)是指被保險貨物遭受承保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除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無契約關係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獲救成功。

2.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險別、條款與基本做法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險別有基本險和附加險兩大類。基本險可以獨立投保,附加險隻有在投保某一基本險的基礎上才能加保。

根據我國現行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規定,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有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三種。

(1)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平安險的主要責任範圍是:第一,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第二,意外事故造成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第三,貨物遭受自然災害前後,又遭意外事故的部分損失。第四,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第五,運輸工具遭海難後,發生的特別費用。平安險是承保責任最小,所繳保險費較少的一種基本險別。

(2)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水漬險的責任範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3)一切險(All Risk,A。R)。一切險的責任範圍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各種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

附加險包括一般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

(1)一般附加險(General Additional Risk)。它主要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沾汙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裂險和鏽損險。

(2)特殊附加險(Special Additional Risk)。它不屬於一切險的範圍之內。目前承保的特別附加險別主要有: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麵險、拒收險、黃曲黴素險、戰爭險和罷工險。

3.倫敦保險協會的海運保險條款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保險條款,其中以英國倫敦保險協會(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 Writers)製定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影響最大。英國倫敦保險協會的《協會貨物條款》最早製定於1912年。為了適應不同時期國際貿易、航運、法律等方麵的變化和發展,該條款已先後多次補充和修改。最近一次修訂於1982年1月1日完成,並於1983年4月1日起正式實行。

現行倫敦的保險協會的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主要險別有以下六種:

(1)協會貨物A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CC(A)];

(2)協會貨物B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B),ICC(B)];

(3)協會貨物C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C),ICC(C)];

(4)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5)協會罷工險條款(貨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

(6)惡意損害險條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上述ICC(A),ICC(B),ICC(C)三種險別都有獨立完整的結構,對承保風險及除外責任均有明確的規定,因而都可以單獨投保。上述戰爭險和罷工險,也具有獨立完整的結構,如征得保險公司同意,必要時也可作為獨立的險別投保。唯獨上述惡意損害險,屬附加險別,故其條款內容比較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