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出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
(1)裝運時間(Time of Shipment)。交貨時間是合同中主要條款,推遲和提前交貨都構成違約。對於合同中裝運期的規定,通常使用兩種方法:(1)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在合同中訂明某年某月裝運或某年跨月度裝運。就是說裝運時間一般不確定在某一個日期上,而是確定在一段時間內。這種規定方法期限具體,含義明確,雙方不至於因交貨時間的理解和解釋上產生分歧,因此,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采用較為普遍。(2)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後若幹天或若幹月裝運。例如,合同訂明:收到信用證後45天內裝運(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2)裝運港和目的港。一般情況下,隻規定一個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和一個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且明確具體名稱。有時根據業務需要,也可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裝運港和目的港。在出口業務中,對國內裝運港的規定,一般以接近貨源地的對外貿易港口為宜。同時,要考慮到港口和運輸條件及費用水平。
(3)分批裝運和轉船。第一,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分批裝運條款一般在大宗貨物交易中采用。該條款可籠統規定允許賣方分批裝運,也可具體規定各批次的數量和裝運日期,即分期裝運。後種做法對賣方有嚴格限製,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證規定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各期均告失效。
第二,轉運(Transhipment)。轉運包括運輸過程中的轉船、轉機以及從一種運輸工具上卸下再裝上另一種運輸工具的行為。凡信用證未明確是否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則視為可以分批裝運和轉運。
(4)裝運通知(Advice of Shipment)。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在約定裝船期開始前一個月,向買方發出貨物備妥準備裝船的通知。買方接到賣方通知後,應及時將船舶名稱、船期用電報通知賣方準備接船。在按CIF、CFR、FOB條件成交時,賣方應於貨物裝船後,立即將合同號、貨物的品名、件數、重量、發票金額、船名、裝船日期電告買方,以便買方做好各項準備,並做好進口報關等手續。
(5)“OCP”條款。“OCP”條款(Overland Common Points Clause)僅適用於對美國出口交易。根據美國運費率規定,以美國西部洛杉磯山脈為界,山脈以東地區為“內陸地區”即“OCP”,在該範圍內,出口商采用該條款,可享受國內優惠運費率和“OCP”海運優惠運費率。但條件是由美國西海岸中轉,貨物最終目的地在“OCP”範圍之內;且必須在提單上注明“OCP”字樣、西海岸港口和內陸目的地城市的名稱。
3.運輸單據
運輸單據,是指代表運輸中的貨物或證明貨物已經裝運或已被承運人或代理人接管的單據。它具體說明同貨物運輸有關當事人的責任、權利及義務,是貨物運輸業務中最為重要的證件,也是出口結彙不可缺少的單據。
運輸單據種類很多,主要有海運提單、海運單、鐵路提單、航空運單、多式聯運單據等。這裏重點講述海運提單。
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B/L)簡稱提單,是貨物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後,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證件,用以說明有關貨物運輸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其主要作用是:貨物收據(Receipt for the Goods Shipped);物權憑證(Property Document);運輸契約的證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提單正麵的記載事項主要有:托運人、收貨人、被通知人、收貨地或裝運港、目的地或卸貨港、船名及船次、嘜頭及件號、貨名及件數、重量和體積等;
提單背麵的運輸條款。這些條款是有關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和提單持有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主要依據。
海運提單的種類主要有:
(1)根據貨物是否裝船,可分為已裝船提單和備運提單。已裝船提單(On Board B/L Shipped B/L),是指把貨物裝上指定船舶後承運人所簽發的提單,提單上注有載貨船隻名稱和裝貨日期。買方或銀行所要求的一般都是已裝船提單;備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運人收到托運人的貨物等待裝船期間簽發給托運人的提單。由於貨物尚未裝船,所以提單上沒有注明裝船日期,有時甚至連船名也沒有。備運提單風險較大,買方或銀行一般不接受備運提單。
(2)根據貨物外表狀況有無不良批注,可分為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清潔提單(Clean B/L)是指裝船時,貨物表明狀況良好,承運人在簽發提單上未加任何貨損、包裝不良或其他有礙結彙的批注;如果承運人在簽發提單上注明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等批注,即構成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 or Foul B/L)。為避免風險,銀行和進口商隻接受清潔提單。
(3)根據提單收貨人抬頭的不同,可分為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記名提單(Straight B/L)是指收貨人欄內明確填寫收貨人名稱的提單。這種提單不能通過背書方式轉讓給第三方,不能流通,故較少使用。不記名提單(Blank B/L or Open B/L),指提單收貨欄留空,不需任何背書即可轉讓,風險極大。提示提單(Order B/L),是指在收貨人欄內隻填寫憑指示(To Order)或憑某人指示(To Order of)字樣的提單。提單可通過背書方式轉讓給第三人。背書有“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僅由背書人(提單的轉讓人)簽字蓋章而不注明被背書人(提單受讓人)的名稱;後者是指提單背書人簽字蓋章後,還列明被背書人的名稱。由於指示提單既有流通性,又有安全性,因此在實際業務中使用最多。
(4)根據運輸方式,可分為直達提單、轉船提單和聯運提單。直達提單(Direct B/L),是指輪船中途不經換船而駛往目的港所簽發的提單。轉船提單(Tran-ship B/L),是指貨物經中途轉船才能到達目的港而由承運人簽發的全程提單。聯運提單(Through B/L),是指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時,由第一承運人簽發的包括全程運輸的提單。
其他運輸單據主要包括:
(1)鐵路運單(Railway Bill)。國際鐵路聯運使用國際鐵路聯運運單。該單據也是鐵路與貨主之間的運輸契約,是鐵路承運人接受貨物的收據,也是鐵路與貨主交接貨物、核收運雜費用、處理索賠與理賠的依據。運單分正副本,正本在鐵路承運人加蓋承運日期並簽字蓋章後交發貨人,作為向銀行議付貨款的主要證件之一。
(2)航空運單(Air Way Bill)、郵包收據(Parcel Post Receipt)、多式聯運單據(Multimodel Transport Documents)。航空運單與海運提單不同,不是物權憑證,不得轉讓。郵包收據也不是物權證明,但收件人必須憑此提取郵件。多式聯運單據與海運提單相似,但性質有別。
24.2.2 國際貿易保險
1.海運貨物保險承保的範圍
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承保範圍主要包括:海上風險、損失和費用。
(1)風險。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風險分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兩類。
海上風險(Perils of the Sea)又稱海難,是指貨物在海上運輸中發生的風險。它主要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兩類。自然災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不以人們意誌為轉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如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火山爆發、浪擊落海等;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中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失蹤、失火或爆炸等意外原因所造成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