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 國際經濟貿易磋商、簽約與履行(1 / 2)

24.4.1 交易磋商

國際貿易磋商也叫交易洽商,是合同訂立的基礎,合同能否訂立以及最終如何履約都與交易洽商有著密切的關係。交易磋商(Business Negotiation),是指買賣雙方就買賣商品的有關條件進行協商以期達成交易的過程,即通常所謂的貿易談判。

1.交易磋商的內容形式

交易磋商的形式有書麵和口頭兩種。

書麵磋商是指通過信件、電報、電傳等通信方式來洽談交易。隨著現代通信技術的發展,書麵洽商愈來愈普遍。書麵洽商因為其簡便易行,費用低廉等特點,已成為國際貿易中通常的一種洽商方式。

口頭磋商是指交易雙方出麵協商,通過在談判桌上麵對麵的談判,就交易的內容達成一致看法的洽商方式。具體如參加各種交易會、洽談會以及派外貿小組出訪、邀請外商來訪等形式舉行口頭洽商。

2.交易磋商的程序

交易磋商的程序一般要經過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四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每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或法律步驟。

(1)詢盤(Inquiry,或Enquiry)。詢盤又稱詢價,即交易一方就購買或出售某一商品向對方就該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進行詢問。其內容涉及商品的品質、數量、交貨期、價格等,但多數以詢問價格為主。其形式可以采用口頭方式,但較多的是以書麵形式出現。

(2)發盤(Offer)。發盤是指交易人的一方(發盤人)向另一方(受盤人)提出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的各項交易條件,並表示願意以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簽訂合同的行為。發盤既是商業行為,又是法律行為,在合同法中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買方發出(購買發盤),也可以是賣方發出(售貨發盤)。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規定,一項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發盤要有特定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或一個以上,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須是特定人。麵向公眾的商業廣告,即使內容再明確完整,也不能構成發盤。第二,發盤內容需十分確定。即必須明確貨物的品名、數量、價格及包裝、裝運、支付方式等,也就是說,合同要件在發盤中必須完整明確。第三,表明發盤人受其約束。即發盤人應向對方表示,得到有效接受時雙方即可以發盤內容訂立合同。為此,發盤均規定一有效期,作為發盤人受約束的期限和受盤人接受的有效時限。有效期滿,發盤人可不受發盤中交易條件的製約。

(3)還盤(Counter Offer)。還盤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作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並同時提出修改和變更的表示。還盤也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麵的,形式與發盤形式相同。在國際貿易洽商中,很少有一方發盤立即為對方無條件接受的情況,往往受盤人會提出自己的交易條件,由此而產生買賣雙方就某些交易條件的反複還盤即再還盤。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但同時又是新的發盤。如果僅僅是拒絕,則不必再提任何交易條件,可見,還盤不簡單地等同於拒絕。需要說明的是,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而還盤一方成為新的發盤人。雙方處於新一輪的拒絕、接受或再還盤洽商之中。關於新發盤的法律效力同原發盤完全一樣。

(4)接受(Acceptance)。所謂接受,是指受盤人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同意對方提出的條件,願意與對方就該項商品買賣達成交易,並及時以聲明或行為表示出來的法律行為。用法律上的語言稱之為承諾。

根據《公約》規定,一項有效的接受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接受必須由特定的受盤人作出。第二,接受必須在有效期內作出。第三,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一致。第四,接受必須以某種方式表示出來,可以用口頭的形式或書麵的形式。

接受既是一種商業行為,又是一種法律行為,接受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所以接受生效後,一般不能撤銷。如果受盤人在接受生效後反悔,則構成違約,對此要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24.4.2 合同的簽訂

1.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般說來,一方發盤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要視其是否具備了一定的條件。隻有符合條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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