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行共同的農業政策
歐共體在農產品方麵,實行共同的農業政策,其要點是:
(1)對非成員國的農產品進口征收差額稅,即按非成員國農產品的進口價格同成員國的農產品價格的差額征稅;
(2)成立各類農產品的共同市場組織,製定共同價格,使農產品在共同體內自由流通;
(3)對成員國農產品出口實行價格補貼,各成員國要把征收到的農產品進口差額稅上繳共同體,建立農業共同基金補貼農產品出口。
3.非關稅壁壘
非關稅壁壘是歐盟限製進口的主要措施。歐盟使用的非關稅壁壘主要有:
(1)進口配額製。包括絕對配額和關稅配額兩種。目前,歐盟除了對部分鋼鐵產品仍實行關稅配額外,基本上已取消了這一製度。
(2)“自動”出口配額製。這是歐共體20世紀80年代廣泛使用的限製進口的措施。據統計,80年代歐共體各成員國和特定行業製定的“自動”出口限製措施達125種,限製的主要產品為農產品、食品、紡織品、服裝、汽車、運輸設備、鋼和鋼鐵製品、鞋類等。
(3)進口許可證製。根據歐盟法律,進口須經成員國事先審批,並由成員國簽發進口許可證。成員國一般提前一天發放進口許可證,並將進口數量報告給歐盟委員會。歐盟委員會由此掌握和管理整個歐盟市場的進口數量。
(4)產品的技術和質量標準。為了實現在統一大市場內的商品自由流通,歐盟到2000年底共製定了250個與技術標準相關的法規,其內容涉及工業品的安全、衛生、技術標準、商品包裝和標簽的規定以及認證製度,還涉及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運輸、儲藏等各個環節。這些技術法規的實施對歐盟內部來說,是消除了貿易障礙,但對歐盟以外的國家,尤其是眾多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無疑是設置了各種條件很高的技術壁壘。
4.反傾銷措施
歐盟第一個統一的反傾銷法製定於1968年,後分別於1979年、1984年、1988年、1996年和1998年進行過5次修改。目前,歐盟反傾銷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以1996年3月6日頒布的理事會第384/96號法規為基礎,並結合1998年4月30日頒布的理事會第905/98號法規(主要內容是取消中國和俄羅斯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對這兩個國家的出口產品實施新的反傾銷製度)。另外,對於《煤鋼共同體條約》下涉及的一些特殊產品,歐盟於1996年11月28日另外製定了一套特殊反傾銷製度。
2000年10月11日,歐盟理事會發布2238/2000號法規將原來僅適用於中國和俄羅斯的905/98號法規擴大適用於烏克蘭、越南、哈薩克斯坦、阿爾巴尼亞、格魯吉亞、吉爾吉思和蒙古國。
5.普遍優惠製
歐共體於1971年7月1日起開始實行普惠製方案,對原產於發展中國家的產品給予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減免關稅待遇,其成員國作為一個統一的國家集團,實施同一個普惠製方案。實施普惠製的目的在於改善發展中國家出口狀況,使它們的出口產品處於有利的市場競爭地位,更多地進入歐共體市場。歐共體的普惠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普惠製方案條款、優惠產品名單、原產地規則、受惠國名單等。
歐盟自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執行的是第五個普惠製方案,對紡織品等部分產品的原產地規則進行了調整,並改變了過去將受惠產品簡單劃分為農產品和工業品兩大類的做法,將受賄產品依敏感程度不同而劃分為四個等級;非常敏感產品,其稅率相當於最惠國稅率的85%;敏感產品,其稅率相當於最惠國稅率的70%;半敏感產品,其稅率相當於最惠國稅率的35%;不敏感產品,其稅率為零。
6.鼓勵出口措施
主要包括:對農產品出口實行補貼;對出口提供出口信貸支持;對高科技產品和軍用品出口的管理製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