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新中國農村變遷的一部力作——《中國農村社會經濟變遷(1949—1989)》評介
曉晨
新中國成立以來的40多年,是中國社會發生天翻地覆變化的時期。在此期間,中國農村社會所發生的變化更為深刻。農業曆經波折,既有引人矚目的成功經驗,也有必須深刻記取的慘痛教訓,其中有些是以巨大代價換來的。《中國農村社會經濟變遷》係統地記敘與評述了這段波瀾壯闊的曆史,其意義無須多言。恰如上述這是一項浩大的工程,難度極大,前人也做了很多努力。如史敬棠的《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史料》、王耕今等人的《鄉村30年——鳳陽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實錄(1949—1983)》;中國農村發展問題研究組的《包產到戶資料選》等。一般來說,編纂史籍需要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要理清所要描述的曆史的脈絡,避免陷入“不識廬山真麵目,隻緣身在此山中”的境地;二是要有相對寬鬆的環境,不僅是學術環境,對經濟史而言也包括一段經濟平穩發展的時期,這才有助於人們實事求是,以冷靜、現實的眼光觀察曆史並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有助於人們認清在經濟發展中起關鍵作用的那些因素,避免以蠡測海、管中窺豹。在這種背景下,由陳吉元、陳家驥、楊勳3位教授主持,幾十位研究人員曆時5年多,參閱200餘部文獻編輯的50多萬字的《中國農村社會經濟變遷(1949—1989)》(以下簡稱《變遷》),由山西經濟出版社出版,它是描述和總結新中國成立以後40年間農村變遷的一部佳作。
《變遷》將這40年劃分為幾個階段,並以它們作為各編的標題:土地改革、互助合作、人民公社、農業學大寨和家庭經營。顯然,作者是以農村生產關係的變革作為全書的主線,這符合實際。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很長時間內,中國領導人一直把注意力集中在生產關係的變革上,認為隻有這樣,生產力才能發展,卻沒有把握好生產關係與生產力相適應的一麵,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的是穩定生產關係。回顧這4個階段,第一階段(從土改到互助合作)僅穩定了3年左右,第二階段(從互助合作到人民公社)持續了5年左右,第三階段(從人民公社到實行聯產承包製)則超穩定地延續了20年之久,第四階段(家庭經營)已進行了10年。對比這4次變動的因果、過程,不難看出:第一,土改、互助合作和家庭經營都促進了農村經濟大發展,產生了良好的效果(分別見《變遷》85、119、521頁,以下所注頁碼均為該書頁碼),而人民公社尤其是“大躍進”帶來的是農村經濟的緩慢增長、停滯甚至倒退(見149、318頁),《變遷》對這些做了相當詳盡的描述。第二,在後3次變動中中央內部都存在著“變”與“不變”、“變”與“穩定”的爭論,如互助合作運動開始時圍繞農村去向的爭論(92頁),互助合作運動初期以及1956年關於高級社的“冒進”與反“冒進”(126、219~257頁),人民公社建立過程中關於公共財產所有權分級的爭議(318~332頁),聯產承包製從出現到得到肯定的過程(482、489、491頁)。第三,在前兩個階段,中央雖然都采取了一些穩定既定生產關係的政策,但都沒有堅持到底;隻是在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製後中央明確提出要穩定它30~50年不變的政策,並在實踐中堅持了下來。第四,從不同階段中央采取穩定或變革政策的措施來看,在土改、合作化初期和家庭經營時期,中央提出的建立與穩定生產關係的政策是建立在實踐的基礎上的,順應了廣大農民的要求,易於為農民所接受,所靠的是政策的正確性和農民的擁護;而建立高級社和人民公社是由上向下推行的,雖然表麵上看人民公社穩定了20年,但所靠的是強迫命令的方式和整套的行政管理體製,並沒有群眾基礎。總之,按生產關係的變動劃分這40年,可以給讀者一種強烈的印象,即生產關係是否應當變動,關鍵是要看這種變動能否促進生產力的發展,也就是鄧小平同誌反複強調的生產力標準。
《變遷》雖屬史書,卻沒采用史書慣用的編年體,也就是說,它並沒有嚴格地按重大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記述曆史,而是在時間上有所交錯,顯示出很大的靈活性。例如,在記述1953年建立統購統銷製度時(第六章),作者將時間從第五章“互助合作運動的初期發展”的1954年倒回到1952年,這樣讀者就不至於因為時間的重疊而不能從整體上了解這段曆史。但是,作者在記述一些時間跨度大的事件時,所用的方法又有所不同。例如,在第九章“1957年的中國農村”中,作者特地以一節的篇幅記述了浙江等地“‘包產到戶’的閃現”(原稿標題);在第十二章“人民公社的整頓”中也提到了“包產到戶”的問題(330頁)。雖然兩次“包產到戶”所處的環境不同,一為高級社下的,一為人民公社下的,都隻是“星星之火”,但發人深省的是,在那樣的環境下它們為什麼沒有熄滅。這就為1979年農村改革之後“包產到戶”形成燎原之勢埋下了伏筆。再如,作者在闡述人民公社的本質特征時(第十一章)提到了社辦工業。中共中央1958年12月作出的《關於人民公社若幹問題的決議》中說:“人民公社……實行工業與農業並舉,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並舉”;“人民公社的工業生產,必須與農業生產並舉”;“人民公社的工業生產,必須與農業生產密切結合,首先是為發展農業和實現農業機械化、電氣化服務,同時為滿足社員日常生活需要服務,又要為國家的大工業和社會主義市場服務。”(312頁)顯然,中央當時認為社辦工業(後又稱社隊企業、鄉鎮企業)首先要為自給性極強的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服務,從而將它也納入這個自我封閉、自我循環的係統,其循環的結果是使這個係統更加封閉,商品生產進一步受到禁錮。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社隊企業雖然經曆了兩次高潮(1958年和1970年),但始終未在全國形成氣候(543~545頁)。農村改革以後,一方麵農民有了較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另一方麵且更為重要的是中央充分肯定了鄉鎮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真正將它視做農村經濟中與農業並列的產業,而不再把它當做農業的附庸,鄉鎮企業才得以有長足的發展(545~548頁)。盡管當今的鄉鎮企業與昔日的社辦工業已不可同日而語,但它們畢竟是一脈相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