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億萬富豪每日靠100元維持生計——累進稅率(1 / 2)

台北市有一家林姓三姐妹,繼承了父母10多億台幣的房產,因為付不出高額的遺產稅,房屋及用品都被查封,一天往往隻靠100元維持生計,淪落為富有的窮人。這也是遺產稅征收曆史上的一大笑談了。

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00多個國家開征了遺產稅,但是各國具體執行的遺產稅製度卻有較大差別。總起來看,世界各國的遺產稅製度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總遺產稅製,即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總額課征遺產稅的稅製,其納稅人是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台灣、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實行的就總遺產稅製;二是分遺產稅製,又稱繼承稅製,是對各繼承人取得的遺產份額課征遺產稅的稅製,其納稅人為遺產繼承人,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後稅”。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分遺產稅製;三是混合遺產稅製,又稱總分遺產稅製,是將總遺產稅製和分遺產稅製相結合的一種遺產稅製,先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總額課征一次遺產稅,在遺產分配到各繼承人後,對各繼承人分得的遺產在達到一定數額時再課征一次繼承稅。納稅人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繼承人等。多采用累進稅率。

不知道大家注意沒有,這些國家的遺產稅都采用了是累進稅率,那麼什麼是累進稅呢?

對同一課稅對象,按其數額的大小,劃分為若幹等級,不同等級規定高低不同的稅率,課稅對象的數額越大,稅率越高,這就叫累進稅率。累進稅率共分為四種類型:即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全率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

按著課稅對象的絕對額累進的簡稱為額累,按著課稅對象的相對額累進的簡稱率累。

按課稅對象全部數額達到的最高等級的稅率征稅的稱全額累進稅率。這種稅率對具體納稅人來說,在應稅所得額確定以後,相當於按照比例稅率計征,計算方法簡單,但是稅收負擔不合理。特別是在累進分界點上稅負呈跳躍式遞增,不盡合理。甚至會出現增加的稅額超過增加的課稅對象數額的現象,不利於鼓勵納稅人增加收入。

比如,我國1950年的工商業稅中對所得的征稅,就適用全額累進稅率。它規定:所得額在300元以下的,稅率為5%;所得額在300元至400元之間的,稅率為6%。

假設某納稅人甲年所得額為300元,其應納稅額為15元,即:300元×5%;

如果某納稅人乙年所得額為302元,其應納稅額為18.12元,即:302元×6%。

乙比甲收入隻提高了2元,稅額竟然提高了3.12元。稅後所得竟然比乙還少,這是不合理的。

按課稅對象全部數額分段,比照相應等級的稅率分段征稅的稱超額累進稅率。

比如美國:1981年,美國個稅實行15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70%;到2005年,稅率的檔次減少為6檔,最高稅率降為35%。比如英國:1978年,英國個稅實行11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83%;到2005年,稅率的檔次減少為3檔,最高稅率降為40%。上個世紀70年代,日本個稅實行1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75%。到2003年,日本累進稅率的檔次減少到4檔,最高稅率降到37%。目前,我國個稅按所得性質的不同,適用不同的稅率。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從5%至45%;個體工商業戶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從5%至35%;財產租賃所得、稿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