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本質(本性)究竟是什麼呢?如何正確地把握人的本質?就是一個有待澄清的問題。筆者以為,從上述表述中摘取其中之一作為人的本質的定義是不妥的,應當從分析上述表述的內在聯係入手來概括人的本質。“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強調的是人的存在方式。人是以社會的方式存在的,是存在於社會關係之中的,特定的社會關係為人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現實性和可能性,人的生存和發展則是受這種社會關係所製約的,不可能超出這種關係去尋求另一種社會關係。而社會關係又是現實的、具體的,處在運動變化的曆史過程中,社會關係不同,人們的需求、人們活動的指向和結果也就不同。顯然,馬克思把“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視為人的本質,並不是給人的本質下定義,而是提出了一個科學把握人的本質的哲學方法論原則,這就是從“社會關係的總和”這一層麵去把握人的本質,把握人的社會存在的現實性、曆史性和具體性,而不抽象地把人的本質定義為什麼東西。“自由自覺的活動”強調的是人的活動方式。人們麵對著既定的社會關係,但不是消極地適應這種社會關係,而是能動地認識和改造這種社會關係,使社會關係處於不斷的發展變化過程中。這種能動地認識和改造社會關係的活動就是“自由自覺的活動”。“自由自覺的活動”是人處理自己同外部世界的關係的基本方式,它不僅包括人們認識外部世界的活動,而且包括改造外部世界的活動;不僅包括認識和改造自然,獲取物質生活資料的活動,而且包括認識和改造社會,創造理想的社會關係、社會製度的活動。“他們的需要即他們的本性”是從個體意義上講的,由於個體有著不同的需要,也就有著不同的活動指向和結果。人的需要往往是人進行認識和實踐活動的驅動因素,表現為活動的目的、情感、態度、意誌等主體性因素。而正是這些主體性因素,隻有人才通過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滿足自身的需要,使活動具有自由自覺的特性,概言之,人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而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實踐就是人為滿足自身需要而進行的“自由自覺的活動”。這就是馬克思關於人的本質的三個不同表述的精神實質,根據這一思路,去分析人的本質及其與價值的內在聯係,無疑是一種科學的方法論原則。
在人與外部世界的關係中,外部世界(包括自然界和人類社會)是人(主體)存在和發展的既定條件和環境因素,人要能夠生存和發展,就必須利用、占有和消費外部世界所提供的這些條件和因素。這種利用、占有和消費是人根據自身的內在尺度所規定的生存和發展的需要進行的。在現實世界中,人所能夠占有的現成事物極其有限,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這種現成的事物也是微乎其微的。現存世界不會自動地滿足人,而人也未必滿足於現存世界。人的生存和發展本身就意味著對現存世界的超越,創造與人的內在尺度相吻合的、能促進自身發展並建構起理想世界。概言之,人的本質就是人在不同的社會關係條件下和實踐水平的基礎上對現存世界的占有、超越,以及對理想世界的創造。這也是人的根本需要和最高價值。
人的本質與屬人的價值是一個一體兩麵的東西。人的本質為屬人的價值提供了本體論根據,而屬人的價值則是人實現其本質的某種意向或驅動因素。在這個意義上說,人對現存世界的占有和超越,對理想世界的創造,則成為一種“元價值”即哲學意義上的“價值”,它涵蓋了物對人的“效用”、人的需要及其滿足、人的道德理想、審美價值等具體層麵的價值形態。這些具體層麵的價值形態,是“元價值”在不同層次上的價值表現,是根源於人的本質和“元價值的。這些不同層麵的價值表現,是主體根據元價值”而進行的設定,並通過特定的活動方式(如認識和實踐等)來實現這種設定,最終達到“元價值”的實現。學術界把價值定義“物對人的效用”、“物對人的需要的滿足”、“對人的生存和發展的意義”等,實質上是把屬於具體層麵的價值形態(或價值表現)等同於“元價值”,犯了以偏概全、抽象不足的邏輯錯誤,在實踐上也容易把人引入各執一端、不顧其他的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