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述原則,重新考察各種宗教起源說,我們發現,除了法術之外,所有觀察到的宗教現象都以某種崇拜觀念為其特征,無論所崇拜的對象是靈魂、超自然力、圖騰,還是自然對象。這種崇拜觀念產生的心理前提是發展到一定程度的表象思維能力。隻有法術的某些表現形式(如狩獵儀式和舞蹈等)體現著人類思維早期形態——動作思維的特征。
法術(magic)通常又譯為“巫術”、“魔法”等。在西文中,法術(sorcery)同巫術(witchcraft)是有語義上的區別的。當代人類學家們普遍認為:法術是指通過機械或模仿其他人(或事物)的行為方式來操縱外界力量;巫術(witchcraft)則指為了同一目的的一種天生的個人特質。Sorcery這個詞用來指旨在傷害他人的法術,即黑法術(black magic),用於有益目的的法術稱為白法術(white magic)。《新大英百科全書》第11卷,“法術”條,1973—1974年,第298頁。還有的學者認為,法術是以無形的工具或超自然原因對外界所施加的影響。巫術(witchcraft)是為了惡的目的而進行的法術活動。克裏木(Keith Crim)主編:《阿賓頓現代宗教詞典》(Abingdon Dictionary of Living Religions),美國阿賓頓公司,1981年,第444、805頁。
然而,上述區別在中譯文中一直被混同了。建國以前出版的一些人類學譯著如介紹弗雷澤等人理論的《巫術與語言》、馬林諾夫斯基的《巫術科學宗教與神話》、《兩性社會學》、《文化論》等譯“magic”為巫術,相沿日久,遂習以為常。直到1979年版新《辭海》仍用“法術”來解釋“巫術”。新《辭海》對“巫術”的釋義:“利用虛構的‘超自然的力量’來實現某種願望的法術。”對“法術”的釋義則為“方術”。隻有在1981年版的《宗教詞典》中才明確劃開了法術和巫術的分界香港中文大學人類學係與社會研究中心編譯:《中譯人類學詞彙》,1980年。以“巫術”譯magic,以“巫技”譯witchcraft,雖意在區別,但仍含混。:
(法術)準宗教現象之一。起源於早期原始社會。幻想以特定動作來影響或控製客觀對象。這類動作最多為模仿。……舉行方式與原始的宗教儀式頗近似,但尚無依靠神力行事的觀念。……
(巫術)準宗教現象之一。起源於早期原始社會,可能略遲於法術。幻想依靠“超自然力”對客體強加影響或控製,與法術之不同在於已具有模糊的“超自然力”觀念;行巫術者被認為具備此力。……
這裏揭示的區別雖然細微,但對宗教起源研究則至關重要。法術是以主體自身的動作來影響對象的意圖,而巫術則意在借外力來影響對象。後者的產生晚於前者,不過恐怕不是“略遲”,而是以萬年為計算單位的呢!
法術活動既是一種幻想的實踐,又是實踐中的幻覺,借用心理學中的專門術語,我們把法術的主體心理根源稱為“法術思維”(magical thinking):“法術思維是確信想法能導致現實的改變,確信‘思想使之然’的那種意圖(tendency)”高登森(R。M。Goldenson)主編:《人類行為百科全書》(The Encyclopedia of Human Behavior:Psychology,Psychiatry,and Mental Health),紐約,1970年,第2卷,第715頁。)。法術思維不僅是原始人類最早的思維方式,也是現代人類的兒童期以及喪失正常理性的精神病患者所共有的思維方式。法術思維在這三類人中有不同的表現,但其上述根本性質則是同一的。這樣,從兒童心理發展和精神病患者方麵所取得的直接觀察及研究結果就可以大大彌補史前人類研究方麵材料的匱乏,為我們在理論上重構法術思維的曆史起源及發展過程提供極為重要的線索,從而使人類宗教、思維的發生發展規律性過程的探討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