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術思維的發生:模仿、遊戲與舞蹈(2 / 3)

考古學和人類學的研究已充分表明,我們的遠古祖先是一些獵人。〔美〕S。L。Washburh:《工具與人類的進化》,中譯文見《心理學參考資料》第13輯,第11—15頁 。又:〔美〕匹爾比姆:《人類的興起》(中譯本),第1章,科學出版社,1983年。在史前進化的幾十萬、幾百萬年間,猿人是在同各種大大小小的動物進行弱肉強食的血的角逐中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延續,開辟著生命的進取道路的。從四足動物到兩足動物之間的生理飛躍,是以生活方式的根本性變化為基礎的:以攀援采集來維生的猿與以狩獵活動為主要謀生手段的猿人,其間的進化種差意義重大。自然客體中首次分化出了主體,以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實踐活動為其生命特征的猿人第一次揭開了人與自然的對立關係。消極適應自然賜予的采集性勞動開始向利用自然力(工具和火的使用)來征服自然的創造性、進取性、開放性勞動飛躍。伴隨著這一偉大的飛躍,便是主體性自我意識在實踐智能、在行動思維中的萌發,其表現形式還遠遠不是理性認識到了的與自然分化了的自我,而僅僅是在自身的外部活動的成功體驗中不斷滋生的一種以自我為中心的優越感,正像嬰兒由於成功地運動自己的肢體而產生的自我中心幻覺一樣。

這種自我中心的主體優越感同得自夢幻的超現實力量相融合,國外不少學者確信,“夢是原始人類法術實踐的最重要源泉之一”(高登森《人類行為百科全書》第715頁“法術思維”條)。經過不斷的強化和內化,構成了法術思維和意指性活動的主體心理條件。然而,一種超越現實的主體意誌和願望,一種自我中心的優越感畢竟是同現實相矛盾的。換句話說,被自我中心幻覺所誇大的征服和強迫自然力、把現實同化於自身的意圖(主體需要)同人類實際擁有的控製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主體能力)之間發生了無法彌合的差距。不言而喻,這種意願和能力之間的差距並不隻是原始人麵臨的問題,在文明人類中,它也隨時會以幻想與現實之間衝突的形式再現出來。對於具有邏輯理性的文明人來說,解決這一矛盾的惟一途徑是以現實來否定或修正幻想,使主觀服從於客觀。但是,在以自我中心為根本特征的史前人類的行動思維那裏,解決衝突的方式恰恰相反,不是主觀順從地遷就客觀,而是主觀意願強行投射於客觀;不是讓幻想屈服於現實,而是靠動作思維把幻想現實化。人類最早的符號行為便從這種主體意願的外射,這種實踐中的幻覺中逐漸發生了——其原始形態乃是在當今原始部落中仍可看到的法術性狩獵舞蹈。下麵是個常為人們引用的例子:

北美洲的紅種人跳自己的“野牛舞”,正是在好久捉不到野牛而他們有餓死的危險的時候。舞蹈一直要繼續到野牛的出現,而印第安人認為野牛的出現是和舞蹈有因果聯係的。

普列漢諾夫在引述了這一現象後評述道:

他們的頭腦裏怎樣出現了這種聯係的觀念,這個問題在這裏與我們無關,姑且丟開不談;但是我們可以有把握地說,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是“野牛舞”或者是動物出現時開始的狩獵,都不能看做是娛樂。在這裏舞蹈本身就是追求功利目的的活動,並且與紅種人的主要生活活動密切聯係著。普列漢諾夫:《論藝術(沒有地址的信)》(中譯本),三聯書店,1964年,第80—81頁。

普列漢諾夫用北美印第安人的狩獵舞蹈為例,旨在證明功利性活動先於娛樂活動(遊戲)和審美活動。但他沒有意識到,野牛舞是一種法術性的象征行為。為什麼原始人相信他們的舞蹈會導致狩獵對象的出現,這樣一個因果觀念的問題在他看來是無關緊要的。其實,理解狩獵舞蹈對於思維學和宗教史研究的重要價值,關鍵就在這種原始的因果觀念上。現代心理學所提供的“法術思維”概念是探討這種觀念的一把鑰匙。

原始人的舞蹈同野牛的出現,本來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根本無因果關係可言。但是,作為法術思維的一種形式的狩獵舞蹈,其實質乃是自我中心的,其動機是主體操縱、控製自然客體的意願(讓野牛出現)。這種意願借幻想的實踐——即主體的象征性動作為符號中介,強行投射於現實之中,便有了普遍發生在狩獵部落生活中的意指性符號行為。

由於我們最早的人類祖先是以狩獵維生的,所以有理由認為狩獵舞蹈是人類最早的法術活動。有幸的是,進化的洪流並沒有把這種法術活動從當今地球上完全消除,我們在滯留於石器時代的原始狩獵部落那裏還可以窺見這種其來源幾乎和人類本身一樣久遠的“藝術”實踐的活遺跡。除了“野牛舞”之外,人類學家們還觀察到了“熊舞”、“魚舞”、“青蛙舞”、“鴯鶓舞”、“野犬舞”、“袋鼠舞”、“鳥舞”、“駝鳥舞”等等。參看香港中文大學《中譯人類學詞彙》第20頁。格羅塞:《藝術的起源》(中譯本),第8章,商務印書館版。普列漢諾夫:《論藝術(沒有地址的信)》(中譯本),第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