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概念的祭典起源(2 / 3)

獻祭最初用活人為犧牲,這種情形在古希臘神話和宗教,在希伯來的《舊約聖經》中都留下了明確的痕跡。由人祭所體現的“共同分享”神聖生命力的宗教體驗以變化的形式一直保留到所有的後代宗教典禮活動中。人類學家羅伯遜·史密斯對希伯來宗教(猶太教)早期獻犧儀式的分析,可從另一側麵幫助理解“公”概念的祭典根源。他指出,在犧牲背後所潛藏著的主導性觀念並非以禮物取悅於神靈,而在於一種“公共的活動”(an act of munion)。在這種活動之中,神與他的崇拜者們通過共同分享被獻犧牲的血與肉而達成一個統一體。參看莫裏斯(Brian Morris):《宗教的人類學研究》(Anthropological Studies of Religion),劍橋大學出版社,1987年,第210頁。羅伯遜-史密斯的這種見解揭示了祭祀禮儀作為一種社會群體活動所特有的宗教內聚力,“共同分享”的獻犧模式正可說明“公”的觀念如何借助此種內聚的心理效應而從祭典中發生。漢語中除了表示“分其厶以予人”這樣一種共享活動的“公”概念之外,還有一個與“公”密切相關的同義詞“社”。“社”既可與“公”組成合成詞“公社”,表達某種利益共享的人類團體;又可與“會”組成合成詞“社會”,俞正燮說:“祭社會飲,謂之社會,同社者同會也。”《癸巳存稿》卷八,商務印書館,1958年,第243頁。意指人類個體組合為一個整體的方式。正如“公”的概念源於宗教祭祀活動,“社”的概念也是如此。對此前人多有所論。如兌之先生《述社》所指出:

先民資地之利以遂其生。所至之處,必求其地之神而祀之。……土地之權屬於一姓,故建國左宗廟而右社稷。及其後也,禮文繁備,他祀非士庶所獲與,唯社為遍及人群。於是社為人民結合之所,為飲食宴樂之資。則宗教性漸移入政治性,又漸移入社會性矣。漢氏以來,社為人民活動最有力之表現。始為社交團體,繼為文藝結合,為鄉裏自衛組織,為自治機關。而其宗教性之本身則演變為土地神,為城隍神。斯亦三千年人民生活演化中一大案也。兌之:《述社》,《東方雜誌》第28卷,第5期。

兌之所說的這種由宗教祭祀而到政治共同體及社會共同體(恰對應西文之munion)的發展過程,不僅適用於“社”概念,而且也適用於“公”概念。至於“社”作為原初祭典活動的本來麵目,則有淩純聲先生的兩篇專論《中國古代社之源流》和《卜辭中社之研究》結合考古學與民族學等方麵的材料做出較詳細的說明。其關於社之源流的宏觀結論是:

社之源流,在時間方麵,起自新石器時代的初期,直延續到現代;空間方麵,源於西亞的兩河流域,東流經中亞而東亞,南下至東南亞,東渡太平洋,遠抵中南美洲而及北美。這一社的文化,地理分布之廣,時間延續之長,真正可說是源遠流長了!淩純聲:《中國古代社之源流》,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17期,1964年。

筆者雖不敢苟同此種“社”文化的空間傳播之說,而毋寧把各文明中類似的祭地禮俗視為農耕文化的必然產物;但淩氏對社起源於新石器時代初期的說法卻是大致可信的。需要補充的是,在新石器時代的農業文化誕生之前,處於狩獵采集狀態中的原始人也一定有其公共的祭祀活動,那當是在“社”概念出現以前的“公”概念的原型吧。處在舊石器時代中期的尼安德特人已經用圓石塊壘成圓圈狀的公共祭壇,並將熊的巨大頭骨放置在祭壇中央。參看約翰·費弗(J。E。Feiffer):《人的出現》(The Emergence of Man),斯菲爾圖書公司,1973年,第169頁。這或許是人類學家迄今發現的最早的“公”的活動之跡象。其所暗示的信仰和觀念將在後文中進一步揭示。

(古埃及第18王朝石碑)中國上古文獻中已看不到關於人祭人犧方麵的完整記載,隻有若幹傳說透露著此類信息。參看鄭振鐸:《湯禱篇》,古典文學出版社,1957年。《詩經》的《頌》直接來自公祭典禮,後起的《雅》也多少保留了祭典的描述。如《大雅·鳧鷖》一首便是以祭禮中的“公屍”為主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