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是公眾參與政策製定的重要途徑。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決策機製,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各級決策機關都要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製度,建立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製度和社會聽證製度,完善專家谘詢製度,實行決策的論證製和責任製,防止決策的隨意性。”黨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指出“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完善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係統,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製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原則上要公開聽取意見。”有關法律對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也做出了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麵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第五十八條還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規章製定程序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起草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麵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農村土地利用規劃、集體土地流轉和村莊整理等活動,都要經過論證會和專家谘詢等環節,論證會和專家谘詢一般由土地主管部門、規劃編製機關組織,參加者包括有關專家及利益相關者。谘詢專家意見包括向有關專家進行個人谘詢或者向有關單位的專家進行集體谘詢。接受谘詢的專家個人和單位應當對谘詢事項提出明確意見並以書麵形式回複。對書麵回複,意見個人應當簽署姓名,單位應當加蓋公章。集體谘詢專家時,有不同意見的,接受谘詢的單位應當在谘詢回複中載明。
無論是論證會還是專家谘詢,與會專家和接受谘詢專家的選聘都是決定論證與谘詢質量的關鍵環節。選聘論證專家或谘詢專家要注意以下三個原則。
第一,專家資質。專家谘詢的優勢在於某方麵的專家長期研究某領域的問題,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他們能站在比較高的視角提出具有前瞻性的建議。決策者可以通過專家谘詢了解該領域的問題與經驗,尋求理論依據和實踐經驗的借鑒。這就涉及所聘任和選擇的專家的資質問題,一般要求所選擇的專家應該有較長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工作經曆,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並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專家的專業性特點,谘詢專家一定是與谘詢內容相關領域的專家,而不是與谘詢內容無關領域的專家。
第二,專家良好的道德品質。谘詢專家應具有政治覺悟、公正誠信、廉潔自律。專家是以中立角色出現並提供決策知識的,但是專家的中立性本身隻是一個假設。實踐證明,谘詢專家既有可能為公眾所雇傭,特別是為利益集團所雇傭而參與決策過程,也有可能被政府所雇傭,成為論證政府所欲求決策方案的工具。專家和利益訴求的結合,勢必影響專家谘詢“理性最大化”目標的實現,專家谘詢的作用將受到嚴重的製約。專家的意見不僅由其所擁有的知識決定,也受其價值觀的影響。當決策結果與專家個體利益或價值偏好具有特定聯係時,專家就會依據其偏好和預設立場而不是專業知識作出判斷,專家谘詢製度的理性強化功能自然無法轉化為現實。因此,對專家思想品德的要求尤為重要。
第三,平衡谘詢專家結構。谘詢專家結構的平衡性和谘詢過程的公開性,是保障專家谘詢機構擺脫外在控製和利益驅使、獲得中立性角色的核心機製。我國現有的關於專家谘詢製度的規範性文件在這兩方麵都存在缺陷。行政機關不受限製的選擇專家的權力,使決策主體可以很便利地影響和左右被挑選的谘詢專家的意見傾向,甚至為決策機構所雇傭。通過知識和利益雙重角度來設計專家的選擇規則,有助於避免這一問題。從知識角度而言,決策機構對專家的選擇必須考慮為了解決問題而需要的多重知識,並根據這種多重知識的需求選擇谘詢專家,以防止知識傾向上的非中立性。從利益角度看,決策機構對專家的選擇必須考慮不同專家的利益立場,盡可能使受決策影響的利益各方都能獲得專家代表,從而通過專業知識的相互製約而獲得平衡。對於專家谘詢的全過程來說,公開應當是一個基本原則,隻要沒有立法上明確和合理的限製,專家所提供的谘詢意見都應向公眾公開,信息公開有助於促進谘詢機構的中立性。建立相關領域的專家庫,並在需要谘詢時隨機抽取是一個可行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