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 信訪的含義

信訪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製建設過程中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製度,是國家機關接受民眾監督,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現實問題,凝聚人心,鞏固執政基礎的一條重要渠道,同時也是實現和保障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形式。它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土說,信訪製度是指廣大人民群眾通過寫信或者上訪,向各級領導機關、領導同誌提感要求、意見、批評、建議、願望、申訴,反映他們的情緒、思想動態等,是他們參政議政與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而從狹義上理解信訪,就如同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信訪是國家用法律形式賦予人民群眾的一種民主權利和參與國家管理的形式,是政府與民眾進行溝通、交流和互動的重要渠道,尤其是目前我國的法律還缺乏應有權威,非法行政、司法不公等現象還比較普遍情況下,信訪就成為一種有效的意見表達機製和政府修錯機製。對人民群眾來說,這也是一種最直接、最便捷、最有效的權力。新中國成立後,從1951年開始,建立了信訪製度,並作為一種權利救濟方式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權利保障、利益表達、權力監督以及糾紛解決的功能,這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新時期,信訪製度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的一個重要部分,其發展對我國建設和諧的法製社會也有著重要的影響。

我國的信訪工作是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豎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均設有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均應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各級人民政府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履行的工作職責如下:

第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第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第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第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第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2.8.2 信訪的特點

信訪作為民意反映的途徑和公眾參與的途徑,具有以下特點:

(1)社會性和廣泛性 這一方麵表現為信訪者不分地區、性別、年齡、職業、民族、信仰,可能來自社會的各個階層;另一方麵表現為信訪的內容從國家的大政方針,到行政糾紛和某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問題,都可以廣泛涉及。

(2)實用性和易行性 一般說來,在信訪活動中,公眾主要是通過信函或電話等媒介來表達自己思想的。相比其他形式來說成本一般較低,容易實現自身意見的表達。

(3)直接性和真實性 表現在公眾一般都是向高一級的、有權威的領導者直接反映情況,提出問題,便於領導機關及時了解情況,盡早解決問題。因此,信訪發揮著“了解社情、反映民意”的有效功能。

2008年6月28日中共中央發出在全國開展“縣(市、區)委書記大接訪”活動的通知,全力推進群眾信訪問題的解決。與此同時,《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兩個文件出台,歸納概括了十六種信訪工作中需要追究領導責任的違紀行為。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就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做出係統規定,也是近年來第一次對某一領域違紀行為,同時發布黨紀、政紀處分規定,進行責任追究,這均使我們看到了中國信訪工作已經逐步完善。

2.8.3 利用信訪應注意的幾個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