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恒宇
我國的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經曆了十餘年艱辛的曆程,從最初的複關願望到烏拉圭回合爭取世貿組織創始會員國地位,從要求作為發展中國家加入世貿組織到美中、歐中協議的簽署。現在,我們終於跨進了世貿組織的門檻。中國的加入世貿組織道路何以障礙重重、曠日持久?是經濟大國有意留難,還是中國方麵加入世貿組織準備不足;是世貿組織的遊戲規則過於苛嚴,還是中國自身遊戲規則的特色過於濃重?本文擬就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及其對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體製改革的影響試作探討。
一、市場經濟、自由競爭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商品經濟社會中經濟主體之間的種平權關係必然要求經濟主體之間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而展開自由競爭。在本質上,它和任何形式的特權是格格不入的。回顧曆史,為了給商品經濟提供充分發展的空間,資產階級曾經或以激烈的法國式大革命方式,或通過普魯士鐵血宰相俾斯麥式的強有力改革措施,掃除了商品經濟發展的桎梏――封建王權和地方割據勢力,建立了資產階級法製國家。其後,商品經濟首先在資本主義國家獲得了飛速的發展繼而向全球輻射。但全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世界各個國家通過政府行為設置了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人為地使外國經濟實體處於不公平競爭地位,國界成為商品經濟跨國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屏障。在這種背景下,建立一種新機製以削減種種壁壘措施,為商品經濟在世界範圍順利發展而鋪平道路的動議便提上了議事日程,於是關貿總協定應運而生並最終建立了“經濟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如果說資產階級政權為一國內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掃清了道路,那麼世界貿易組織則是以在全球範圍內移除各國樹立的經濟貿易屏障為己任,其基本原則要求國際市場經濟基礎上的自由競爭是必然的。
改革開放至加入世貿組織前夕,我國在諸多方麵弱化以至減少了製約商品經濟發展的消極因素,並最終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然而,一些現象提示我們,現有體製中尚存的弊端,仍然在妨礙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前後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為此,應深化體製改革,以使我國完全符合世貿組織對成員方的要求。
二、加強政治穩定性的製度保障
政治穩定性外國投資者在投資前後需要對東道國的各種風險進行考察和風險管理。在政治穩定性方麵,我國和西方國家存在著不同的穩定觀。我們認為,現實的中國沒有戰亂、沒有大的社會動蕩,已經是穩定的;西方則認為,西方式的民主政體是穩定的前提和根本保證。波蘭20世紀80年代末建立議會民主製後,美國就認為,他們一直擔心的國有化措施已不再是問題。此後,隨著90年代初“休克療法”的實施和一係列規範市場經濟、改善投資環境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實施;加上一些投資保險機構開始為向波蘭的投資項目提供政治風險擔保,美、法、德、意等國的投資開始大量擁向波蘭。1998年波蘭吸收外資總額位居中、東歐地區第一並被譽為該地區最佳投資國。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吸引外資方麵是比較成功的。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也曾對向中國投資的美國企業提供政治風險擔保。但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外國投資勢頭有所減緩,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中止了對華風險擔保業務。鄧小平“南巡”談話以後,外商投資額有較大回升;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加上世界銀行多邊投資保護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等機構繼續提供政治風險擔保,外商在華投資有所回升。看來,在評估中國的政治風險方麵,中國和西方國家的標準似仍存在著可彌合和可協調之處。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外方把中國的投資環境同個人的講話相聯係,表明他們對個人的信任程度超過對我們體製的信任,對我國體製在維護國家穩定方麵的作用仍存在顧慮。對此,我們應采取有力舉措,證明我們國家的改革、開放方針和一貫的貿易政策是有體製作保障的。
三、進一步保障法的實施
法的透明度除政治穩定性外,投資者風險管理的一個重點是法的製定與實施的透明度。立法方麵,世貿組織對成員國的要求是法的公開性和可獲得性。如前所述,我國在外資立法方麵的速度較快、數量也較大;但所有這些法律法規並不是約束涉外經濟活動的全部規範,此外還有外國人也熟知的“內部文件”。這些含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和企業的利益有直接關係卻不加以公開,甚至一些外國企業聘用的中國律師也無從知曉。由此大大增加企業在激烈商戰中的盲目性是一個企業難以承受的。我國有關人士認為,隨著我國《立法法》的頒布實施,要做到憲法所規定的法律法規的公開並無大礙。但因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行政處理決定和命令等“內部文件”的公開存在一定困難。建議通過立法明確劃定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範圍,避免行政機關在解釋機密和隱私的概念時自由裁量而導致其外延不斷擴大。在法律的公布方式方麵,應增設谘詢點、出專刊以便利法的可獲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