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反思法的現代性――來自後現代法學的警示(1 / 2)

宋迎朝

17、18世紀,歐洲中世紀社會全麵解體了,隨之而來的是工業社會,這個新的社會所具有的特質就是現代性。雖然哲學家們對現代性的界定不同,但一般認為現代性與工業社會相聯係,它的主要內容是:理性主義思想、主體性原則和線形社會進步史觀。一般現代性的這些內容滲透到法之中,法就具有了現代性。

一、法的現代性:法的理性化

法的現代性理論的確立是和孟德斯鳩、康德、韋伯等人的名字聯係在一起的。孟德斯鳩認為,社會關係和體現社會普遍聯係的法律都是理性的,法律及其他社會現象都是可以理解、認識和控製的。康德認為廣義上的理性是人的一種先天認識能力。它能為自然立法,也能為人類立法,所以理性是人的思維和行動的最高立法者和裁判者。給自然立法的是理論理性,給人類立法的是實踐理性。而法就是一種實踐理性。韋伯將理性分為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認為資本主義的法是形式合理性的法,是由現代立法機關以嚴格的程序製定,由專門的司法機關予以適用的,邏輯嚴謹的規則體係。它像一個精密的機器,能準確地預測人的行為,解決一切社會糾紛。

法的現代性集中表現為法的理性化。同時,法與理性的天然聯係孕育著一係列法的現代性因素,包括法的確定性、普遍性、整體性、客觀性、中立性等等。隨著主權國家的出現,法律日益政治化、國家化,成為主權者實現自己政治抱負的有利手段,在後起的現代化國家裏,法律被寄予更大的囑托,更富建構色彩和國家計劃的痕跡,法的現代性實質上就是工具理性的勝利。

二、質問法的現代性:來自後現代法學的批判

後現代主義是20世紀70-80年代開始流行起來的泛文化思潮,它是19世紀以來的思想家對工業化所開辟的對現代文明的批判的繼續。後現代主義熱衷於對主流思想進行解構、批判和懷疑,強調否定性、非中心化、碎片化、反正統性、不確定性、非連續性和多元性等。“法學似乎是現代主義的最後堡壘之一,這可能是因為現代法律製度所強調的秩序在西方社會始終維持著穩定的結構和與之相適應的理念的緣故。”但最終,法學也未能幸免後現代主義的解構,用後現代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批判現代法學便形成了後現代法學。後現代法學從多個角度對傳統自由主義法學發起了全麵攻擊,其主要論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幾方麵:

第一,理性的批判。首先,從認識論上,後現代主義認為傳統哲學追求理性體係,但是,理性、真理體係一旦形成,就會把思想自身囚禁起來。理性並不是人的本質,人性、人的本質等概念就是建立在理性主義基礎上的虛構。其次,從政治上揭露理性的壓迫性。後現代主義認為知識和權力是連帶的,權力製造知識,而知識又反過來鞏固權力。在他們看來,理性是有權力者用來壓製不同思想觀念、不同文化與種族的借口。再次,從理性的工具性出發,揭露理性方法的局限性:當用理性研究生命時,隻能將其作為無生命的物質處理;思維以概念為依據,但傳統概念是有缺陷的,所以通過概念無法真正認識事物。法律在現代社會中是以理性之化身、正義之代表的身份出現,在後現代語境下,理性本身是否存在都成問題,法律的生命又從何而來呢?

第二,人的主體性的批判。後現代思想家尤其是結構主義主張,沒有先於環境存在的主體,主體是被各種關係和結構建構出來的。福柯繼尼采提出“上帝死了”之後,又提出“人死了”的說法。他指出“個人無疑是社會的意識形態表象中的虛構,同時他也是我稱之為‘規訓’的特殊權力技術所製作的一種實體。”利奧塔說“自我並不是一座孤島”。

第三,對“元敘事”的批判。利奧塔認為現代性是以元敘事為標誌的。在他那裏,“元敘事或大敘事,確切地說是指具有合法化功能的敘事。”也就是說,在宏大敘事中存在著一些形而上學的理念,它使宏大敘事具有賦予小敘事以合法性的至高無上的權威。在當代,宏大敘事已經失去了可信性。由於現代性是由宏大敘事所指導,由它賦予其合法性的,因此,隨著大敘事的衰落,現代性出現了合法性危機,法的現代性也將麵臨同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