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自然規律決定。美國著名學者羅伯特?奧賓對這個隻顧追求利益與增長的世界的荒謬曾這樣論述:“所謂資本主義就是這樣的東西:40年前,因為把鉛加入石油中,因此石油的價格上漲;而現在,由於把石油中的鉛去掉,石油的價格再上漲。”隨著現代工業和城市發展,人們為實現更多利益,對資源的無度開采,對環境的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麵的破壞,致使環境問題已成為威脅人類生存和發展的世界性嚴重問題。為順應自然規律的要求,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各國都已重視對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保護,為限製人類過度開發、破壞而立法。隨著我國《森林法》、《草原法》等一係列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的頒行,國家退耕還林、還草,防治汙染等各項政策措施的出台,老紅軍成為治沙英雄,當年的伐木勞模成為今日的造林標兵。而有些國外立法則更為詳盡細致,如美國《馬裏蘭州釣魚法》中規定,釣魚不許用蚯蚓、蜻蜓、小魚、小蝦等小動物作餌,否則是對這些小動物的摧殘。脫魚時,不得拉裂魚唇,否則會增加魚的痛苦。小魚和懷孕的雌魚要放回等。這些立法正體現了符合自然發展規律的價值判斷。
(三)由社會一般觀念、習俗決定
法律是要求人們普遍遵守的行為規範,法律製定當然應考慮到一般社會觀念、習慣道德能否接受。如1985年5月前蘇聯最高領導人戈爾巴喬夫簽署了《關於製止酗酒措施》的法令,正式向伏特加酒宣戰,他摧毀伏特加生產廠、關閉伏特加商店,甚至用推土機碾過克裏米亞、格魯吉亞、庫班等地的葡萄園,被嘲笑為“礦產書記”。但俄羅斯民族對伏特加太強的依賴性導致禁酒產生太多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而以失敗告終。再如2003年西安市頒布的《西安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中放寬了以前絕對禁止燃放的限製,規定春節期間(農曆除夕夜至正月十五晚)可在全市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這一放寬規定既符合人們過年的風俗習慣又便於執法。這兩例中無論酗酒還是燃放煙花爆竹都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完全禁止又不符合人們的習俗而難於貫徹執行,因此在價值判斷上采取一定寬限更有利於社會秩序的需要和法的遵行。
二、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價值判斷決定因素
法律適用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權,運用法律處理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由於法律規範是一般性規定,立法者不可能將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都規定在法律中,麵對具體案件的法官就具有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權,這就要求司法機關及工作人員根據法律進行具體的,有主動性、創造性的活動,也就存在司法工作人員對法律價值的判斷問題,其決定因素有:
(一)國家權力、社會秩序的需要
在當代有司法獨立原則,但法官在獨立審理案件時,必然會受國家、社會需要的影響。司馬遷《史記》中記載了一個叫杜周的酷吏,喜歡依皇上的意思改動解釋法律,有人與他理論,他說:“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意為法律都是皇上意誌,將法律文字解釋成皇上的心思,不是理所當然嗎?再如,1983年我國的“嚴打”,強調從重從快,法官斷案,就並非全依法之規定,在價值判斷上更遵從於國家的需要。
(二)立法精神的影響
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援引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則斷案。如1986年一起案件中原告之子在建築施工中受傷並致死亡,被告以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為由,拒絕承擔任何責任。法院審理中認為該約定違反憲法和民法基本原則而無效,被告應承擔責任。此情況下立法精神就成為法官價值判斷之決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