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淺議親權(2 / 3)

子女交還請求權問題,可發生在親權人與非親權人之間,如父母離婚後,有人身照護權與無人身照護權者之間。也可發生在親權人之間,如分居之父母。

4.懲戒權。懲戒權,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於必要時可予以必要程度懲戒的權利。日本民法822條明確規定,行使親權人在必要範圍內,可以親自懲戒子女,或者經家庭法院許可,將子女送進懲戒所。台灣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懲戒權是父母約束和矯正子女不良行為,以達到保護教養目的的一項必不可少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未設此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賣淫。但該條未明確規定製止的方法。關於懲戒權應注意:第一,懲戒權是基於保護教養權之權利,目的是使子女改惡從善,健康成長。第二,懲戒權人為有身上照護權父母,其他人無權行使。第三,懲戒的方法,應限製在實現保護教養目的的範圍內。如告誡,禁閉等。其程度,應按子女之家庭環境,子女之性別、年齡、健康及過失之輕重而定。超出一定限度,為親權之濫用,得為停止親權之原因。觸犯刑律的,應負刑事責任。亦構成侵權行為,由父母承擔民事責任。第四,受懲戒人,以未成年子女為限。

(二)財產照護權

1.財產法上的代理權與同意權。財產行為代理權,是親權人對未成年子女實施財產行為的法定代理權。當未成年子女需要與他人實施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時,因其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而需要由其父母即親權人代理實施。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行為實施代理的方式即父母代未成年子女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財產行為的同意權,即指子女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子女可以獨立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但必須征得父母同意。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未經父母同意而實施的財產行為,父母有權撤消。

財產行為的代理權和同意權,是父母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益所享有的一項重要權限,許多國家在其親權法中都對其做了明確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304條第1款規定:“父母在其親權範圍內,對第三人,依法得為子女的代理人。”日本《民法典》第824條規定:“行使親權人管理子女的財產、並在有關子女財產的法律行為中代表其子女。”德國《民法典》對此做了更加詳盡的規定。台灣民法中不僅規定了父母的財產行為代理權,而且規定了父母的財產行為同意權。規定在子女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時,其所為的財產行為應征得父母的同意。

在我國,財產照護權中的財產行為代理權和同意權不是在婚姻家庭法,而是在監護權法中規定的。《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第12條規定,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了純獲利益的行為外,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除此以外,其他民事活動,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意見第1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了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行為可以親自進行外,其餘的民事活動都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