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對員工持股的財務法律評析(2 / 2)

四、在我國企業改製中員工持股的可行性

員工持股是一種投資行為,離不開投資主體和投資實體。投資實體是籌集資金的企業。我國現有企業多數存在著產權模糊的舊體製缺陷,使其在經營決策,投資決策,利潤分配上難於形成權利與責任的對等關係。製約了企業經營自主權,束縛了企業經營活力。多頭管理也使企業無可適從,取得成績多家部門爭功,出了問題無人負責。企業無法形成真正的管理核心,降低了市場競爭力。近年來以高科技公司為代表,一大批以技術與管理要素為主要支撐的新型企業已經在不斷呼喚產權製度的改革。明晰產權為特征的員工持股在企業改製中頻頻出現,為困惑的企業做出了示範。

員工持股,投資的主體是有豐富管理經驗,掌握一定科學技術,又有可投出資金的勞動者。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已經積累起了超過即期消費需要的私人財富量。促進這些私人財富的資本化,有利於形成一個對維護社會穩定發揮重要作用的“有產勞動者”階層。

五、員工持股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員工持股使企業與員工的利益息息相關,激勵員工不斷創新。促進企業不斷吸納優秀人才,使之人盡其才。不斷提高企業的內在素質,加強企業內在的資產約束機製和效率機製。從現實中可以看到,實行員工持股的企業經濟效益普遍較高。但在倡導和實行員工持股時應注意幾個問題:一是,不能將企業改製簡單的理解為單一的股份製或員工持股製。企業的產權結構和製度架構必須適應其自身的經營特征。二是,不能單純地寄希望予一股就靈。要始終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抓管理抓技術,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三是,不能強迫員工帶資就業,持股上崗。四是,不能向員工轉嫁企業的不良資產,不能強迫員工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五是,不能抵估少計企業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六、對我國現階段員工持股的設想

根據我國生產力的實際狀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堅持投資主題多元化的員工持股方案。對原國有企業應實行國家、法人、個人及員工共同持股的方案:對高新技術企業,新辦企業應實行多種形式的員工持股方案。持股員工應組建員工持股會,依法維護持股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持股會可以享有股東的權利,履行股東義務,並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員工持股會的代表依法進入企業董事會,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責任並履行義務。使員工更好地行使參與企業決策和管理的權利。

企業通過員工持股籌集到了經營所需資金,降低了財務費用,分散了經營風險;員工通過對企業的持股,行使權利,取得勞動報酬,分享稅後利潤,實現自身價值。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利於企業財務管理,不失為一種好的產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