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醫療事故本身就是醫療侵權,由於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和高風險性,本著既保障醫療安全,又有利於促進醫學科學發展,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之目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做出專門規定,但是,醫療事故不是醫療過錯行為導致損害的全部,因過錯醫療行為造成醫療事故以外的人身損害,醫療機構依然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侵權的範圍要大於醫療事故。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醫療行為引起的損害隻能是患者的人身損害,不包括財產損害,因人身損害造成經濟損失(如醫療費、交通費等)屬於損害賠償範圍。
故此,本文認為,醫療侵權是指醫療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醫療侵權範圍之界定
醫療侵權範圍包括醫療事故和醫療事故以外的人身損害,具體從以下幾方麵界定:
1.主體範圍。既包括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及其取得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也包括非法行醫的單位和個人。
2.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醫療侵權以過失為主,故意行為較少。但不能因此否認故意行為的存在。例如,無錢不收治、不搶救等違反醫德、法律法規的行為;醫務人員為追求經濟利益,虛擬疾病等,央視焦點訪談曾揭露某醫院傳染科主任親自塗改患者化驗報告單,讓一位未患乙肝的患者住院接受治療達數月之久。還有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怕失去市場份額,故意不告知或不明白告知手術治療風險,風險事故發生後經鑒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往往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我國立法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並無規定,實踐中由法官自由裁量。
3.醫療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和知情同意權。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已成為現代各國司法習慣,與生命健康權一樣是患者的法定權利。
4.損害。必須是醫療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事實。侵犯知情同意權未造成人身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例如,1999年6月,上海某醫院為陳某手術摘除眼結膜囊腫,手術後陳某左眼睜不開,經再次手術,收效甚微。後經醫療事故鑒定認為屬於此種手術出現的並發症,醫院治療行為並無不當,不構成醫療事故。陳某訴至法院,法院以醫院沒有明確告知可能引起的並發症,侵犯患者知情權為由判醫院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該判決開創了我國醫療賠償糾紛案件以侵犯知情權為判決依據的先例。
5.法律責任。一般侵權民事責任形式有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償損失等;醫療侵權責任形式隻能是賠償損失,賠償範圍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因醫療行為引起損害產生糾紛,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活動中的其他行為即非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受害人或其他人舉證。這些侵權行為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