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中國警官職業現狀的問題產生,還有諸多現實的原因。我國沒有一個獨立的,專業化的警官職業共同體,很自然地引出了我們缺乏一種獨有的屬於警官職業的文化。在缺乏這種文化的情況下,警官的職業水平就不可能很高。一個群體的文化由角色意識,知識結構,價值觀和價值判斷三個主要的方麵構成。特定的警官職業階層和獨特的法律文化互相作用互相影響,逐漸確立了法律職業者在占有法律資源上的排他性,如此構建的法律職業,其成員必須注意學識的價值,對待事物或處理問題,警官們會有相同的思維方法並運用共同的評價體係。因而相互之間很容易有一種合理的期待,他們相互間會有一體感和榮譽感,並把贏得職業同行的讚賞作為衡量自己成就的重要標準。
由於這種標準的存在,使公眾對警官職業產生敬佩與尊重。可是,在目前的中國,這樣一種良好環境的建立還缺少很多的基礎。因此警官們對工作沒有熱情,沒有成就感,缺乏相互的交流,而民眾也沒有建立對警官們起碼的信任。因而良好的法治秩序無法建立。
再次,中國警官行業用人製度的混亂格局,造成了警官隊伍人員的龐雜。無需專業化的職前法律教育就可以進入警官行業從事警官工作是政策性的事實。這樣的結果造成一部分人僅僅為了通過某項考試而參加考試輔導的速成班。有的應試輔導班打出廣告,“刪除不考的、點出要考的、突破難考的、精析必考的,直接向考試內容衝刺”。加上可以得到由命題組成員編製的全真模擬試題,甚至有命題組成員透露有關信息“號稱能達到”“上一天衝刺班相當於苦讀三月”的效果。頗令法學教育界人士深思。一部分人在通過考試後仍然可以執業,仍然敢執業。因為即使沒有基本的法律理論和訓練,他們依然和從警官學院畢業的學生一樣,一切可以“從零開始。”隨著司法實踐的深入,這種缺乏基本法律訓練和法律思維支撐的執法者,無疑對於法治社會產生很多危險。也使警官學院的畢業證、學位證含金量大幅降低,必然會大麵積的放棄理論興趣,轉向有利應付考試的務實作風,使學院式警官教育“空洞化”。因為同一行業人員來源不同,造成了在規則理念、思想方法、意識形態,甚至行業語言上的根本區別。個人追求亦大相徑庭,最終導致司法力量的渙散,不僅不能對法治社會產生任何積極作用,反而成了法製建設的絆腳石。
最後,警官法律教育的目標錯位也是原因之一。課程設置與課程教育的隨心所欲更加劇了警官法學教育的不統一性。各法律學科的注釋主義的教學方法使教學結構和內容固定化,不僅學生的能力無從提高,教授學生知識的老師自身也會因為日複一日,年複一年的重複教學工作而感到厭煩乏味。老師自身的教學科研成果也不能以有效的形式與學生交流。造成的結果是“成品”千差萬別,還有可能產生許多的“副產品”。英國比較法學家巴特勒教授說,正是在警官學院時,學員的知識、技能和價值觀最初形成,以後在工作實務中進一步訓練或提高。法學教育的目的究竟是學術教育還是職業教育,長期以來存在爭論。但我國的法學教育在所謂的學術教育上顯然走過了頭。
三、警官職業法學教育的理念轉換與結構重整
麵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警官職業教育必須及時應對。在製度層麵應做改變,要提高警官職業準入的門檻,不能通過簡單的職前培訓就放心地把生殺予奪的大權交給這些準警官們。長此以往,沒有辦法建立民眾對於警官的敬畏和敬仰,要想建立起對警官們的依賴也是不可能的事。像檢察官、法官、律師一樣,統一警官職業準入的標準。這對於保證警官隊伍的統一性有很重要的作用。如此使他們不僅相互間結合為一種精神上高度統一的職業群體,而且在社會上構成一個專門的警官職業階層。他們是法律秩序的載體,是法律價值的衛士,是法治社會中一種最值信賴的強勁力量。筆者單從警官職業教育本身談起,如何實現警官職業教育的理念轉換和結構重整。隻有在正確的教學理念引導下,正確估計形勢,靈活而不失穩妥地設計和更新製度,從課程安排,教學方式,司法實踐等方麵入手,全麵調整教育戰略和方法才能實現法學教育的與時俱進。
第一,警官職業法律教育應該是精英式的專才培養。
法學教育應當是精英式的,應當集中社會人文學科能力以及水平都十分突出的優秀學生。隻有通過高標準選拔學員,才能保證警官職業結構的最優化,從而為法律運作效率的最大化提供保障。雖然目前單從警官職業教育來看,招收的學生都是高考中成績較好的。為警官法學教育出高質量的警官打下了良好的生源基礎。由於我國法學教育的多層次性,以及法律職業準入條件的非統一性以及準入條件的低標準,造成了警官職業整體素質不高的狀況。警官職業通常被稱為“社會醫生”。每個病人看病的時候都希望醫生醫術精湛。而無法保證質量的法律職業者在操作司法實踐時無異於“草菅人命”。
警官職業是公益事業。警官職業教育是訓練社會服務人才的教育。因此,警官職業教育的目的,是在訓練社會服務人才,而不是造就個人謀生的能力。警官職業人才的訓練,不能隻限於一般的專門知識,還需要一種“法律頭腦”。有法律頭腦的警官應具備三項條件,要有遠大的曆史眼光,廣博的社會常識,深刻的剖辨能力,能使機械的法律知識有了生機和動力,使死知識變為活知識,死法律變為活法律。
雖然說“金無足赤,人無完人。”但對法學教育來說,“完人”教育的思想並不為過。因為,法律活動需要法律職業人員的知識積累、道德素養、全局視野及應變能力,都要遠遠高於其他許多行業。正如我國近代法學家楊兆龍曾警示的那樣;在法律教育中忽視倫理教育,不顧學生的道德修養“那無異於替國家社會造就一班餓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