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魚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的中國。由經濟衍生出許多紛繁複雜的社會關係。因而法律的多層次調整已經成為現實的需要,也使法律進一步細化。法律的細化必然要求法律從業人員的專業化和專門化。對警官獨特的法律專業教育即應運而生。但警官職業的法律現狀及法律教育運行不僅不能盡如人意,甚至出現了很多根本性的矛盾和衝突。這與我國強調法治、強調與世界接軌的前提極其不和諧。當然,這一狀況的形成有著諸如曆史、體製、觀念等各方麵的原因,是由多方麵的因素互動形成的。法學教育作為培養警官職業的起點,不僅與這種狀況的形成有密切聯係,甚至形成了因本身的缺陷和不足與這種狀況的惡性循環。我們是否應該平心靜氣地進行自我反省,是否應該從國外的法學教育中吸收有利的經驗,是否應該有勇氣進行大變動,筆者力圖從現狀談起,找出曆史的現實的原因,從而設定或選擇一條警官職業獨特的法學教育路徑。
一、警官職業及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
問題一:警官人才培養途徑的不統一格局與國家法製的統一化要求產生的不可調和的矛盾。
20世紀80年代,我國為解決當時法律人才青黃不接的問題,提倡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舉辦法律教育,從而帶來了我國法律教育的複興,也初步滿足了當時國家法律建設的人才需求。但隨著我國法律教育和法製建設的進一步發展,這種法律人才培養途徑的不統一也導致了法律人才類型和結構的混亂。而這種混亂與現代民主政治、市場經濟發展及社會穩定所要求的法製統一是非常矛盾的。其主要表現是種類繁雜,層次過多。多途徑的辦學體製與多渠道的學生來源使警官法律教育形成了五花八門的格局。缺乏統一的辦學標準。大量辦學機構不顧自身條件盲目開辦警察教育。多標準招生導致同一法律教育機構的同一教育層次生源質量參差不齊。課程體係與內容千變萬化,從而嚴重影響警官職業法律教育的發展。
問題二:警官所受法學教育與警官職業相脫節的矛盾。由於社會對警官職業的要求越來越多,所以大學中的法學院每年也在大規模擴招,而每年報考法學院公安專業的學生也是趨之若鶩。可是往往法學院以學科高分把考中的優秀學生招收進來。學生從上第一節課開始就在不停的抱怨:教材過時,教學內容乏味,教學方式落後,考試題目重死記硬背。重要的是,一門課學下來發現什麼也沒學會,臨到考試時花幾天突擊一下,反而可以考到高分,拿到分數時不知道是高興還是傷心,隻能逐漸對學習失去興趣和信心,逐漸由抱怨到失望。究其根源無外乎是在專業定位,課程設置以及授課方法和實踐研修方麵均存在必須改革的致命問題。
問題三:警官職務的專業化與警官任職準入條件的多元化矛盾。從警官學院畢業的學生在進入司法機關時痛苦地發現很多法律大專畢業或者不知道什麼文憑的人成為了自己的同事,有的甚至已經積累了好幾年的工作經驗。而自己本身無論在年齡上還是在經驗上則不占有任何優勢。這是我國警官職業法律教育的專業化與國家用人製度的多元化所產生的矛盾,使警官職業這一特殊渠道培養出來的專業人才與其他非警官專業畢業的人員形成警官職業的兩大不同群體。他們不僅缺乏相互的交流,甚至互相之間充滿了對立和衝突。常會聽到科班出身的警官抱怨另類“素質低下,根本不懂法。”而另外的群體則抱怨專業院校畢業的警官“驕傲自大,辦案效率低,渾身都是毛病。”這種心理上的對立與衝突,雖然有時表麵沒有體現,可內心實質上是互相排斥的,根本沒有統一的認同感。
上列問題的存在,使得一個更基本的涉及警官職業與法律教育的問題突出。這個問題是:在麵對社會分工和學術研究必定愈發專業化的情勢下,警官法學教育,究竟應當如何確定自己的提升方向呢?換言之,在這種情勢中,我們應當把“為法學研究而進行教育”或“為法律活動而進行教育”確定為警官教育的原則,還是應當另擇其他的原則予以遵循?這就要求從分析現存問題的原因入手,來確定選擇改革的途徑。
二、現存問題原因剖析
中國法律界問題很多,作者僅就與警官職業有關的問題作以上三種列舉。囿於警官職業的關係,其餘不一一贅述。但這些問題的出現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多方麵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首先,曆史的原因造成中國警官職業定位的偏差。我國的警官職業教育開始就不是作為專業化的職業階層出現的,是作為升官發財的一條重要途徑存在的,是為了進入仕途做準備的。法律學堂成了那些力求在廢除科舉考試製度以後仍然進入仕途或者被裁撤的官員重登官場的捷徑。“法科為幹祿之終南捷徑”。道出了官本位傳統的中國社會知識人學法的目的心理。這正是20世紀初期,乃至整個20世紀法學教育以及法學研究的致命傷。直到今天也依然沒有形成獨立的專業化的法律職業階層。從出現法學教育開始,相應的法學教育也不是為了培養專業的法律適用職業者。法學貧困、法學幼稚,其病根大抵在於法學教育理念的偏差。
現代社會,由於法律本身日益龐雜,社會分工的日益深化,法律自然而然地與社會生活產生了不可分割的密切關係。如果沒有法律,很難想象缺乏有效控製與調整的社會如何正常運行,因而這種法律與社會之間日益相互緊密依賴的作用關係,需要通過法律職業者的分離,專業化的服務;程序性的操作等來完成。具備專業化法律知識的警官群體是適應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要應運而生的。在法製社會和憲政時代,其重要性日益凸顯。這種效果的實現,必須在理念上使該群體的職業化得到認同。如果曆史上形成的錯誤理念和思想依然影響著現代社會,如果民眾根本沒有意識到這樣的群體對於社會的重要性,如果這樣的群體本身還固守著原先的陳舊理念的活。法律與社會隻能“分道揚鑣”?並且會越走越遠。這種互動的作用無法實現法律的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