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振乾
徐中玉先生主編的《大學語文》,種類多,使用廣泛,自20個世紀80年代以來,一直是全國各類高等學校語文課程的主要教材,為高校語文教學發揮了重要作用,影響深遠。但在教學過程中,我們發現其中古文部分的一些注釋有不盡如人意之處,算是白璧微瑕。現就其中的幾條提出一些粗淺的商榷意見,供編者和廣大師生參考。
1.《鄭伯克段於鄢》:“製,岩邑也,虢叔死焉,他邑唯命。”
“他邑唯命”,教材注釋為“表示要給其他地方都可惟命是從”。
“唯命”不應當解為是“惟命是從”的省略。“唯”與“惟”通,在這裏表示“希望”的意思。《左傳?僖公三十年》:“闕秦以利晉,唯君圖之。”《新序?善謀》作“闕秦而利晉,願君圖之。”可證“唯”是“願”的意思。《左傳?宣公十二年》:“其浮諸江南以實海濱,亦唯命。”鄭襄公說的這些話,《公羊傳》是這樣記載的:“君如矜此喪人,錫之不毛之地,使帥一二耋老而綏焉,請唯君王之命。”這裏的“請唯君王之命”正是《左傳》中“唯命”的全息體現。“請唯”是複語,說明“唯命”中“唯”是“請”的意思。《左傳?文公十七年》:“唯執事命之。”可以認為,《左傳》中的“唯命”即相當於“唯執事命之”的省語。《左傳?僖公十五年》:“若晉君朝以入,則婢子夕以死;夕以入,則朝以死。唯君裁之。”《史記?白起王翦列傳》:“老臣罷病悖亂,唯大王更擇賢將。”《漢書?外戚傳?孝成趙皇後》:“陛下未有繼嗣,子無貴賤,唯留意。”這些例子中的“唯”字都表示“希望”的意思,與《左傳》中“唯命”之“唯”的用法是一脈相承的。
2.《鄭伯克段於鄢》:“不如早為之所,無使滋蔓。”
“早為之所”,教材注釋為“早一點給他安排一個地方。所,處所。”
使段居於京,這是祭仲、莊公等人深思熟慮後的措施,為何又要再“早點”給另換地方呢?所以這樣的解釋似與文義不合。“為之所”當解為“使之止”,即禁止他再發展自己勢力的意思。
“為”可訓為“使”。《易?井?九三》:“為我心惻。”王弼注:“為,猶使也。”《國語?魯語上》:“其為後世昭前之令聞也。”韋昭注:“為,猶使也。”《左傳?昭公二十年》:“今君疾病,為諸侯憂。”《韓非子?五蠹》:“民之政計,皆就安利如辟危窮。今為之攻戰,進則死於敵,退則死於誅,則危矣。”“為之攻戰”意即“使之攻戰”。這些都是“為”用為“使”義的例證。《左傳?閔公元年》:“大子不得立矣。分之都城,位之以卿,先為之極,又焉得立?”這裏的“為之極”與“為之所”的語法結構全同,“為”也是“使”的意思。
“所”似當訓為“止”。《詩經?唐風?鴇羽》首章雲“曷其有所”,其次章雲“曷其有極”,末章雲“曷其有常”。鄭玄箋雲:“極,已也。”這首詩的三章,文意、句法都重複雷同,“極”字既訓為“已”,則“所”字亦當與“已”義近。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雲:“《三蒼》:‘所,處也。’《廣雅》:‘處,止也。’‘所’為‘處’即為‘止’。‘曷其有所’猶言‘曷其有止’,與下二章‘曷其有極’、‘曷其有常’同義。”這一見解是有道理的。蘇轍《春秋集解》雲:“段,鄭伯之母弟也。其母愛之,封之於京。將作亂,大夫請禁之,鄭伯不許。”這裏的“請禁之”,即解“為之所”之意。《左傳?僖公三十二年》:“勤而無所,必有悖心。”這裏的“所”字也當作“止”講。《左傳?襄公九年》:“師老而勞,且有歸誌”,正是“勤而無所,必有悖心”之意。
3.《鄭伯克段於鄢》:“大隧之中,其樂也融融……大隧之外,其樂也泄泄。”“融融”,教材注釋為“和樂自得的樣子”;“泄泄”,教材注釋為“舒暢快樂的樣子”。這樣解釋,兩者的意思似乎差不多。杜預《左傳》注:“融融,和樂也。”“泄泄,舒散也。”教材的注釋顯然是根據杜注來的。而杜氏顯然是根據“融”與“泄”的字麵意思來測定其詞義的。這樣注解不無道理,但並未言明他們二人其實是不同的心情。《說文》:“融,炊氣上出也。”引申而有溫暖和樂之義,今語還可以說“心裏暖融融的”。“泄”字有排遣、發舒之義,所以“泄泄”之義即指心情舒暢。一個是感到心情溫暖,一個是感到心情舒暢,這正是二者的不同。
4.《趙威後問齊使》:“齊有處士曰鍾離子,無恙耶?”
“處士”,教材注釋為“有德才而隱居不士的人”。
這裏的“處士”應是指有德才而未嚐做官的人。並不含有拒絕入仕的“隱居”之意。《孟子?滕文公下》:“聖王不作,諸侯放恣,處士橫議,揚朱、墨翟之言盈天下。”趙歧注:“言孔子之後,聖人之道不興,戰國縱橫,布衣處士遊說以幹諸侯。”揚朱、墨翟一類的人就不是後代所稱的隱士,“遊說以幹諸侯”亦非隱士所為。《漢書?異姓諸侯王表》:“秦既稱帝,患周之敗,以為起於處士橫議,諸侯力爭。”顏師古注:“處士,謂不官於朝而居家者也。”這裏的“不官”指未做官,“居家”,也不等於“隱居”。“處女”是指未嫁之女,並非拒嫁之女。處士是指未仕之士,並非拒仕之士。下文提到的“於陵子仲”,“上不臣於王,下不治其家,中不索交諸侯”,這種人才是“隱居不士”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