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論司法鑒定中物證的特征與作用(1 / 2)

王有民 張秦初

從證據學角度來說,物證是實物證據的一種,是指能夠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質特征來證明訴訟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物質痕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物證是一種獨立形式的證據。從物證的物質特征結合司法實踐情況來看,物證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它可以是自然界存在的任何物質,比如它可以是有機物,也可以是無機物;從其規模來看,可以是某些體積及規模都很龐大的物體,如整棟建築、地產及各種經營場所等,也可以是某些非常微小的物體,比如原子、細菌、病毒、細胞等。總之,凡是與案件有關的任何物品及物質痕跡都有可能成為物證。

物證種類繁多,範圍廣泛,不同的學者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將物證分成不同的種類。法醫工作者根據法醫學工作的特點,結合法醫學物證的特殊性,一般將物證分為廣義的物證和狹義的物證。廣義的物證指的是證據學中的物證,一般包括犯罪過程中使用的工具、遺留的痕跡及物品、帶走的物件以及人體的器官組織、嘔吐物等。狹義的物證則是指法醫學物證,它是物證中與人體有關的部分,一般包括人體的組成成分、人體的分泌物和排泄物、藥品和毒物等,有時還涉及其他動物的組織或體液。

雖然物證的範圍廣闊,種類繁雜,但物證及其鑒定技術無論在偵破打擊各類犯罪活動,還是在正確處理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中,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現代自然科學的迅猛發展,各種新技術、新方法的廣泛應用,物證的範圍和鑒定技術也在不斷地擴大和提高,物證的特征和作用也為越來越多的司法工作者所了解。通過正確認識物證的特征及作用,可以使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廣大的法醫更加清楚的意識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並對以後的法醫工作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對於物證的特征,同法律中規定的其他證據相比較,物證的特征顯得特別重要而鮮明,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第一,從證明案件事實的方式來說,物證是以間接方式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即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具有間接性。在證據學中,所有證據被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間接證據是指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並經過推理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的證據。物證屬於間接證據,因為所有物證都是一些物品和物質痕跡,這些物品和物質痕跡並不能直接說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往往需要借助其他證據,通過檢驗及鑒定,來發現它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係,並被人們所認可。比如案發現場的槍支結合其上的指紋、血跡等進行檢驗和鑒定,並經同一認定之後,才能證明是誰開的槍以及是否該槍支擊傷或擊死受害人。同時,每一個物證所證明的案件事實隻能是該案件的某一個側麵、某一個環節或某一點,而不可能證明整個案件的主要事實,如單純的槍支、指紋、血跡等物證遠不能說明案件是如何發生、發展及結束的。物證與案件事實聯係的不明顯和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是物證對案件事實證明的間接性的具體體現。第二,從證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來說,物證是以其物質特征為基礎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這些物質特征包括物品的外部及內部特征,如外形、體積、數量、質量、顏色及其理化特性等。這個特點是物證區別於其他證據的一個根本特征,因為其他的任何證據,都不是用它的物質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比如言詞證據,它是以人陳述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並且在其他的實物證據中,如書證、勘驗、檢查筆錄和音像資料等都是以其所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隻有物證是以它的物質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前麵所陳述的常見物證都具有這個特點。而且物證的這個物質特征是特定化了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因為物證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具體物品和痕跡,都各自具有不同的特征,一般情況下,物證不能用其他物品或同類物品來代替,否則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征。法律規定“物證必須提交原物”則是由此而來。第三,從證據的客觀性角度來說,物證具有比其他證據更強的客觀性。這個特征實質上是由物證的物質特征及客觀實在性所決定的。物證隨著案件的發生而出現,它是行為人對自然界物質作用的直接結果,它可因其他的客觀行為的作用而變化或消失,但不可能因人的主觀意識的變化而變化,這一點和辯證唯物主義中物質和意識的關係是一致的。而不像言詞證據,可隨著人們的主觀思想因素的微小變化而變化。需要指出,盡管物證具有很強的客觀性,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必須要認真對待每一件物證,注意客觀公正、去偽存真,也就是要排除偽造物證等情況對我們辦案的不利影響。

第四,從鑒定過程及結論來說,物證的鑒定具有很強的科學性,屬於科學鑒定。原因有五個方麵:其一,鑒定的程序遵守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我國訴訟法和司法機關的一些規章對科學鑒定的程序有專門的規定,而且物證的鑒定程序也符合這些規定。其二,鑒定對象是案件中的專門問題。物證鑒定屬於案件中的專門問題,需要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而且鑒定被限定在各自的學科範圍之內,不能超越,如果超出範圍,其鑒定的科學性就要打折扣。就血型、DNA、精斑等的鑒定,其範圍就是法醫物證學;就指紋、足跡、撬壓痕、文證等的鑒定,其範圍就是刑事偵察學。其三,鑒定主體是具有鑒定資格的自然人。其四,鑒定使用了科學的方法和手段,這些方法行之有效並準確可靠,由此得出的結論能被法庭采用並成為證據使用。而且在鑒定中,科學方法和手段的應用決定了鑒定過程不易受個人主觀因素的影響。其五,鑒定要有結論,而且針對物證具體的某一方麵,其鑒定結論隻有一個,即具有唯一性。否則,該結論中必然會有錯誤結論的產生。血型、指紋、足跡、藥品和毒物以及犯罪工具的檢驗和鑒定都有這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