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中每個人都將是受害者
當前就業歧視已成為我國一個顯在的問題。但除了少數遭遇歧視的人勇敢地提起訴訟外,關注就業歧視更多的還是媒體、網絡和學術話語,可謂呼籲者眾,響應者廖。何以如此?一個重要的原因可能是:我又不是受害者,與我無關的事何必去摻和?
事實果真如此嗎?經驗和理性告訴我們:每個人都將是就業歧視的受害者,因為每個人都是或將是一個勞動者。在就業市場中,基於戶籍、性別、健康、外貌等因素的歧視普遍存在。一個人總會具備其中的某些特征,這些特征都有可能成為你就業的障礙,雖然它們與你所欲從事的工作毫無關聯,例如你身高隻有一米六,你應聘的是財務工作而不是公關先生。所以,在一個歧視還比較普遍的勞動力市場中,你很難免受其害。
有人說,我現在工作穩定,待遇良好,環境舒心,前途有望。須知,在競爭越來越激烈的今天,人才流動已成為常態,一輩子待在一個單位的可能性越來越小。一旦你主動或被動地重新求職,就會陷入到幾乎無所不在的歧視之中:你如果到戶籍以外的城市求考公務員,可能因沒有當地的戶籍而被拒之門外,因為本地戶籍是招錄公務員的前提;你如果不是美女或帥男,也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婉言謝絕,因為它的用人標準是“五官端正”、“氣質佳”;你如果應聘企業銷售部門經理而恰巧血型不是O型,或你正好姓“裴”,就有可能與銷售經理職位失之交臂,因為你的血型不適合做銷售,而你的姓因與“賠”諧音而讓老板忌諱三分;你如果出生在東北或河南,有可能被單位辭退,因為有人認為這些地方的人不可信,雖然你本人特別誠實可靠。所以要在充滿歧視的職場中做到全身而退太不容易。
既然如此,那幹脆在本單位終老得了。即便這樣,在你職業生涯中,戶籍、性別、年齡、原籍甚至血型都有可能成為你在薪酬提升和職務晉升方麵的障礙。
如此看來,隻有求職者有可能是受害者,用人單位隻會受益。非也。很多用人單位也是歧視政策的受害者。原因在於有一些歧視並不是用人單位的行為,而是政府的政策甚至立法,用人單位作為受政策或立法約束的對象也是受害者。如一些地方政府為擴大本地人的就業率,降低社會保障負擔,以政府行為抑製外地人在本地就業,如規定出租車等公共服務行業禁止或限製向外地人開放,這是戶籍歧視產生的原因。政府的歧視行為不僅給求職者,也給企業等用人單位帶來損害,因為它不僅會使用人單位喪失人才,而且增加生產經營成本。
當然,用人單位的歧視並不都是執行政策的被動行為,也有主動為之的。用人的惟一標準應是能力,而能力與戶籍、外貌、性別、年齡沒有必然的聯係,此所謂“人有可貌相、水不可鬥量”。僅憑這些外在的因素先入為主可能會將真正的人才拒之門外,最終給自己帶來損害。
政府是歧視政策的受益者嗎?也不是。無論是主動地製定歧視政策還是對用人單位的歧視行為漠然視之都會使政府的權威受損;就業歧視也會增加社會的不和諧因素,反過來增加社會管理的成本。不僅如此,歧視還會使勞動力市場不能按市場自身的規律運作,真正的人才難以脫穎而出,最終會使人才和投資者喪失對市場的信心,客觀上不利於經濟的發展,使政府發展經濟的願望落空。
總之,在就業歧視麵前,也許有個案的受益者,如對女性的歧視會給男性提供更多的機會;但從長遠觀之,每個人都會成為受害者,隻不過有潛在和顯在之分。推而言之,就業歧視已成為一個社會不公的重要表現。為了每個人的利益和社會的普遍正義,消除就業歧視勢在必行。在這方麵,政府自應責無旁貸;用人單位和社會大眾也不能置身事外。
反歧視是企業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
一說到反就業歧視,很多企業的反應往往是:追求經濟效益是企業的首要目標,我們又不是福利機構,憑什麼幹涉我們的用人自主權,由企業來承擔反歧視的社會責任?但實際上,反歧視並不必然影響企業效率和用人自主權,而且是企業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
之所以說,反歧視並不必然影響企業效率和用人自主權,首先是因為,反就業歧視的要求並非任意否定企業的用人自主權,隻要企業為所有應聘者開通平等競爭機會,企業完全可以從中擇優錄用。反就業歧視反對的隻是用人單位出於偏見或無知而把一些與工作無關的因素放到企業的錄用標準裏麵去,而把女性、農民、殘疾人、乙肝病毒攜帶者、矮個子等群體排除在公平競爭之外,因為在這些群體中,有一些人是完全可以勝任工作的。因此,歧視行為隻會把企業自己的選擇範圍給束縛了,而且采取歧視措施的用人單位會因其行為要付出較高的歧視成本,反歧視反而有利於敦促企業更廣泛地選拔人才。因此,從長遠看,用人單位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就業平等權並不會對其利益產生損害,反而能實現企業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反歧視也並非否定企業所有的區別對待,要求企業做無謂的犧牲。隻要企業的區別對待是基於某個崗位的內在合理要求,企業完全可以以合理的職業要求抗辯反歧視。比如,會計工作把腿部殘疾的人排除在外是一種歧視,而如果招收消防隊員而拒收殘疾人則屬於職業要求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