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的門檻很低,記者隊伍良莠不齊。
由於中國媒體的蓬勃發展,市場對於記者的需求量很大。剛走出校門的學生是記者隊伍的一個主要來源,導致了記者平均年齡的下降,而一個合格的記者要以理性、成熟觀點看待社會上發生的形形色色的事件。剛畢業的大學生對於社會事件可能缺乏認識,采訪對象說的言不由衷的話甚至謊言,就被記者不加分辨的報道出去了,這會造成嚴重的後果。“中國打黑第一記者”王克勤說,“我看了很多年輕人的稿子,很偏激非常不理性,並且擅自定義話題,濫用話語權,對公眾實行媒體傷害”。
近年來,許多地方還出現了為數不少的假記者,到處以記者的名義坑蒙拐騙。在山西活躍的一批假記者常用“要曝光煤窯黑幕”來要挾煤礦主,很多業主本身理虧,為了不擴大事態,往往會采取給“車馬費”或者“茶水費”來息事寧人。另有一些真記者,熱衷於“紅包”和排場,沒有好車接送不去采訪,沒有好吃好喝不認真寫稿,這些人低劣的職業道德素質以及所做作為損害了公眾眼中的記者形象,敗壞了記者的名聲,使得“記者”這一曾經無上光榮的職業光芒逐漸黯淡。
行業法律的缺失使記者工作陷入尷尬甚至危險境地。
有一位著名的調查記者受聘於一家媒體後,他根據工作安排去某地調查“公安幹警毆打嫌犯致死”的事件。這名記者剛到采訪地點就被當地機關以莫須有的罪名逮捕,當地公安機關接著向新聞出版管理機關舉報說,抓獲了一名“涉嫌敲詐”的假記者。當新聞管理機關到他們單位核實身份時,單位的負責人怕影響單位名聲,幹脆一推了之,不承認他的記者身份。在這種情況下,這名記者被以“冒充記者進行敲詐”之名關押。雖然,事後檢查機關並沒有找到證據證明他“敲詐”,但是由於報社不承認他是本單位記者,他也無法為自己洗清罪名。
除此之外,記者因為報道黑幕而被恐嚇,甚至報複的事情很多。廣州記者趙世龍領銜報道了廣州長洲戒毒所“將戒毒女強行賣與雞頭被迫賣淫”的黑幕後,竟被參與販賣戒毒女的所長羅賢文,以“誹謗罪”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趙的刑事責任。據了解,趙世龍是沒有編製的記者,甚至連正牌記者擁有的記者證都沒有,靠報社發的工作證采訪。由於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趙世龍無法采取法律措施保護自己的權利。他意識到自己的危險境地後,隻有決定出去避難。
有人說,社會是航行在大海上的一艘大船,記者是那船上的瞭望者;也有人說,記者是新聞事實的忠實記錄者,是社會正義的化身。曾幾何時,為民伸冤、掌握著輿論喉舌的記者連自己的合法權利都無法維護?什麼時候可以讓我們的記者有能力、有勇氣、有保障的去工作,去深入調查事實真相?
◎殷謙後話
為什麼記者在民眾心中的威信會一落再落?為什麼記者的生存狀態會越來越糟糕?記者為什麼會被打被恐嚇?揭露“富士康超時加班”後,記者王佑和翁寶的資產被銀行凍結,同時麵臨富士康公司3000萬的巨額索賠;有了王克勤揭露“出租車壟斷”等黑幕,人頭被懸賞500萬的事情後,人們似乎發現一個理論,有正義感的記者弘揚了社會正義後,幾乎都會受到打擊報複,這樣看來,記者表現的“無為”甚至墮落,除了媒體自身的轉型帶來的一係列問題外,除了一些人低劣的職業操守外,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相關法律的缺失。
在中國,新聞自由曆來是比較敏感的話題。《新聞法》在民主國家被稱為三權分立外的“第四種權利”,它的天職是監督政府,製約執政黨行為。隻有這樣,才能使政府少犯錯,犯錯後積極糾正,由此不難看出其重要性。那位權威人士的言論在現在看來是很片麵的,保證新聞輿論的自由是為了支持政府更有效的為民眾做事,而政府也在致力於為人民服務,二者殊途同歸。相反,如果隻是一味的打壓,那麼輿論根本不可能起到幫助政府舒緩社會壓力的作用,那樣結果是不可預料的。
“中國需要《新聞法》、《出版法》、《結社法》,”中國法學界前輩江平說,“這樣的三部法律,不能隻看作是某一部門的法,或是某一部門從業人員的法,它是涉及到憲法規定的公民政治權利,即‘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怎樣具體落實。”現行法製對於媒體的采訪曝光權利、公民的知情權和隱私權等尚未進行明確的界定,致使記者在工作的過程中常常遭遇閉門羹,甚至更嚴重的狀況,而缺乏這樣幾部法律對於社會法治進程的影響絕不亞於對記者工作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