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密切注視國外藏學動態,敢於探討理論問題

西藏的和平解放和“十七條協議”的簽訂,是西藏曆史上劃時代的事件。這標誌著西藏民族永遠擺脫了帝國主義的侵略和羈絆,回到了祖國大家庭,充分享受民族平等和民族區域自治權利。可是,西藏分裂主義分子對此懷有刻骨之仇,到處宣揚人民解放軍和平解放西藏是什麼“侵略”行為,“十七條”協議是“非法的”、“無效的”。國外藏學界的某些反華學者附和西藏流亡集團的觀點,並從國際法角度為這種觀點尋找法理依據,胡說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隊入侵西藏,無論根據國際習慣法還是普通國際法都屬非法行為”,“對西藏的入侵構成了侵略行為”,“構成了危害和平罪”,“1951年西藏是被迫簽署十七條協議的,該協議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對於這種觀點,我國不少學者曾用確鑿的曆史事實予以駁斥。本書則從國際法理論出發,探討了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平解放西藏的人道性與合法性,揭示了西方人在十七條協議上將國際法濫用到國內事務的荒謬。

關於“西藏問題與民族自決”,是近幾年來國際上叫得很響的一個論點。它認為,“民族自決”是解決西藏問題的理論前提。由於打著“民族自決”這一光輝的旗子,所謂的“西藏民族自決論”現在甚囂塵上。一些非政府組織在以聯合國人權會為代表的多種國際論壇上,把西藏問題與民族自決胡亂地聯係在一起,企圖從理論上使西藏問題複雜化、國際化,使西藏在聯合國主持下搞什麼“自決投票”,決定“西藏的政治地位”。本書作者對這一重大理論問題進行了大膽探索,從民族自決理論的起源談到國際法上的自決權原則,從民族自決的理論談到實踐,並得出結論:民族自決權的目標在於反對帝國主義,結束殖民統治,民族自決權不能被濫用,一國內部的少數民族是不適用這一原則的,否則就會違背國家主權原則,動搖國際社會穩定的基礎。基於此,民族自決權也不適用於西藏問題。西藏的前途在於全麵落實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西方國家的地方自治以及前蘇聯東歐國家的聯邦製都不符合中國國情。作者的上述觀點是正確的。

總而言之,在今日西藏問題已成為一個熱門話題的時候,我們必須加強對當代西藏問題的研究。三十多年來,西藏分裂主義集團在外國支持下,使西藏問題時起時伏,成為一個“活因素”,分裂集團在海外出版了大量書刊,歪曲乃至捏造西藏曆史,詆毀西藏的現實,混淆了國際視聽,造成了很大的混亂。西方國家出於對華的政治考慮,也玩起“西藏牌”,借口“西藏人權問題”幹涉中國內政。國人應該引起足夠重視。

張植榮同誌,是一位青年學者,在如今一個人人下海追求實利的年代,抱著一顆赤誠的愛國心,勤奮鑽研,敢於創新,精神難能可貴。他的研究自然也有某些不足之處,但瑕不掩瑜,對於開辟一片新的領域,深入研究西藏問題是有幫助的;對於我們全麵深入了解當代西藏問題的產生、發展及其與中國對外關係的互動也是很有開拓性的。

是為序。

1993年6月於北京雍和宮方家胡同

§§第一章 西藏的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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