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人權問題發展概述(1 / 3)

人權問題已成為當代舉世關注的課題。各國就此展開了激烈的論爭,形成了不同的人權觀。在國際舞台上,人權已成為國際政治鬥爭的重要工具。五六十年代,第三世界殖民地國家高舉人權旗幟,反帝反殖,掀起民族自決與解放的高潮,贏得了國家的獨立。自八十年代以來,一些西方國家也接過“維護人權”的口號,推行“人權外交”,幹涉發展中國家、尤其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內政,搞強權政治。因此,我們深刻研究並正確認識國際人權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

八十年代中期以來,西藏問題沉渣泛起,但它不再以舊有的形式出現,而披上了“人權”的外衣。某些國際反華勢力與西藏分裂分子利用世界形勢的變化,在所謂的“西藏人權問題”上大做文章。所以研究國際人權,對於我國積極參與國際人權活動,駁斥所謂西藏人權問題,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傳統的人權是什麼?

人權,無論是作為一種政治思想,還是一種政治口號,都是在近代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產生的。傳統的人權概念認為,全社會的每個人都享有人身與財產的自由和政治權利,人權是天賦的、基本的、普遍的和不可剝奪的。這種天賦人權的思想(或稱自然人權學說)由格勞秀斯、斯賓諾莎、霍布斯等思想家提出,至洛克、盧俊、傑佛遜等人日臻完善。

傑佛遜(1743~1827),是天賦人權學說的集大成者。其人權思想有以下幾點:1.一切人均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即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是與生俱來的。傑佛遜的幸福權包括財產權、選舉權、反抗暴政和教育權。其自由權包括政治、宗教的自由和平等權。2.主權在民,即政府是由人民共同意誌為基礎而以契約方式建立的,政府的職能就在於保障人民享有上述權利。傑佛遜指出:“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賦予了他們某些不可出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衛這些權利才成立政府,而政府是經過受其治理的人民的同意才獲得權利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變成這些目的破壞者,人民就有權加以變更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有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傑佛遜是美國革命之父,《獨立宣言》的起草人,他的這種天賦人權學說在《獨立宣言》中也有反映。馬克思稱讚美國《獨立宣言》為世界上第一個人權宣言。但是對傳統人權予以係統規範、更影響後世的是法國《人權宣言》。

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國民會議頒布了《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簡稱《人權宣言》)。美國《獨立宣言》闡明了基本人權與自由的政治哲學,法國《人權宣言》則在此基礎上對人權的基本內容予以較為規範和係統的概括:“在權利麵前,人們生來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第1條);“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第2條);“主權在民”(第3條);“自由就是指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第4條);“任何入不經法律程序不受控告、逮捕與監禁”(第7條);“不得因個人信教的意見而遭幹涉”(第10條);“公民有言論、著述、出版自由”(第11條);“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第17條)。《人權宣言》構成了1791年法國成文憲法的序言,這也是近代關於基本人權的最完整的政治文件,成為西方國家製憲的典範。它所確立的人權原則及人權的內涵構成了西方傳統人權觀念的基本內容。直到當代,西方國家的人權觀念或增或減,仍然是以傳統的人權為綱要的。

人權國際化的曆史演變

人權問題發展到本世紀初,基本上還是一個國內法管轄的問題。人權理論所關注的中心仍然是個人的生存權、平等權、政治權、宗教自由及財產權等。“天賦人權學說”是人權的基本理論。許多國家的政治與法律都仿效美國與法國,貫徹這種理論,在相關法律文書中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人權的某些方麵開始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問題。國際聯盟提出了保護少數民族的措施。1926年產生了《禁奴公約》,1930年有了《禁止強迫勞動公約》。1929年國際法學會通過了《國際人權宣言》,認為每個國家有義務承認每個人對於生命、自由和財產有平等權利,並有義務不分國籍、性別、種族、語言與宗教給予該領土內的每個人的這些權利以充分與完全的保護。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人權問題並沒有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重視,人權的國際保護也僅局限於某些方麵,人權的傳統概念也沒有為各國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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