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人權問題發展概述(2 / 3)

人權成為國際性的普遍關注的問題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開始的。其主要起因在於全世界人民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曆史反思。二戰期間,德、意、日法西斯慘無人道,滅絕種族,肆意屠殺人民,大規模踐踏人權,威脅到全人類的生存。這引起了世界各國人民與政府對人權的普遍關注。一方麵不少國家通過國內立法更加強調對人權的尊重與保護。另一方麵國際社會,特別是聯合國將增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作為自身的宗旨。更為重要的是,人權問題逐步成為國際法的重要研究課題,產生了國際人權法這一新領域。可以說,尊重基本人權已成為現代國際法的原則之一。

二戰後,人權問題國際化最主要的表現在於通過聯合國係統的努力,產生了許多國際人權機構,誕生了一係列國際人權文書,對人權的基本概念及國際人權保護等均予以較大的發展和更新。

聯合國是當代編纂國際人權文書的主要國際組織。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一次對人權問題進行全麵的規定,把維護基本人權作為聯合國的宗旨,憲章第1、13、55、66、68、76諸條都規定聯合國的主要機構,如大會、經社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均應在本職範圍內促進國際人權。第68條規定成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致力於人權文件的編纂,主持國際人權活動。該委員會於1946年成立。1948年12月聯大通過了人權委員會起草的《世界人權宣言》。它是戰後第一個詳細列舉人權具體內容的專門國際文件。它雖然不具法律效力,但為戰後國際人權活動奠定了基礎,為全球各國提出了共同奮鬥的目標。此後,聯合國經過18年的努力,1966年12月,第21屆聯大通過了《國際人權公約》。它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組成,1976年1月3日、3月23日先後生效。至1989年,已分別有94國和89國加入了這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世界人權宣言》與《國際人權公約》合稱為《國際人權憲章》。這兩個國際人權文件的先後完成及其確立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人權原則,奠定了人權在當代國際關係中的重要地位和當代國際人權概念的發展基礎。到目前為止,依據聯合國《人權國際文件彙編》。世界上已有60多個關於人權的公約、宣言和決議,其中40多個是由聯合國係統製定或通過的。聯合國係統正是通過這一係列的人權國際文件,通過其所屬各職司機構的努力,將人權領域的國際活動大大向前推動了一步。

此外,在各大洲也產生了許多促進人權的區域性組織及區域性的人權文書。在歐洲,產生了《歐洲人權公約》和歐洲人權法院。它由歐洲理事會成員國於1950年組成。在美洲,1948年通過了《美洲人權利與義務宣言》,1969年又製定了《美洲人權公約》。在非洲,1981年通過了《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1955年萬隆會議最後公報也重申尊重基本人權,是亞非國家的努力方向。這些區域性的人權文書是對聯合國人權文件的引伸與補充。這是因為“由於觀念形態和利益的衝突,聯合國很難在人權問題上達成協議,”“而在區域一級達成協議是比較容易的,那裏各國更可能具有共通的價值觀念與利益”。

上述聯合國及地區性的人權機構及人權文書都是國際社會各國政府的產物。在當代世界上還存在著一些非政府的人權組織與民間人權活動,如大赦國際、國際人權聯盟、國際人權聯合會、國際人權律師委員會等。這些非政府組織在西方國家具有很大影響,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人權國際活動。但因其為西方文化的產物,因此在許多方麵,這些組織又從西方價值觀念出發,對發展中國家的人權狀況亂加指責,橫加幹涉。這種現象已引起了第三世界國家的不滿與警惕。

正是因為有了聯合國為代表的國際組織的活動,有了各國政府的國際協調,有了許多非政府組織的關注,人權國際化在戰後的進程日益加快。這不僅促進了人權領域的國際合作,也促進了國際的和平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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