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人權問題發展概述(3 / 3)

國際人權在現代的發展

人權是曆史的、發展的。西方傳統人權概念以個人主義的價值觀念為出發點,認為人權指的就是個人的自由與政治權利,這些權利是永恒不變的。然而,在現代,人權不僅國際化,而且在內容上突破了傳統人權的局限,在以下幾方麵得到了發展。

首先,現代國際人權不僅包括個人的政治權利與基本自由,而且包括個人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列舉了個人應該享受的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作為一切人民與國家共同努力的目標。1966年聯大通過的《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提出的上述個人權利具體化、法律化。自此,個人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得到了確認,與公民政治權利一樣構成個人權利的重要方麵。

其次,現代國際人權不僅包括個人的權利,而且包括集體的權利,如民族自決權、種族平等權、發展權、和平權。集體人權的產生與發展是第三世界國家與西方發達國家進行國際鬥爭的成果。六十年代,隨著數十個非洲殖民地的獨立及加入聯合國,這些新生的國家為了反對西方殖民者的政治壓迫與經濟剝削,強烈要求實現民族自決權。1960年聯大通過了《給予殖民地國家與人民獨立宣言》,確認民族自決權為一項基本人權。1963年11月聯大通過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1963年12月,聯大依據這個宣言,通過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這樣將種族平等權以法律形式規定為一項人權國際保護的事項。

1977年第32屆聯大提出了《關於人權新概念決議》草案,其中提出了“發展權”的思想。1979年11月,聯大第34/46號決議即《關於發展權決議》強調,發展權是一項基本人權。1986年12月,聯大第41/128號決議通過《發展權宣言》宣布:“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宣言還將對自然資源與財富的永久主權、民族自決權列入發展權與人權的範圍。

八十年代以來,在人權領域裏反對霸權主義、維護世界和平成為國際關注的大事。1984年11月,聯大第39/11號決議通過《人民享有和平權宣言》。它指出“沒有戰爭的生活是促進各國物質福利、發展與進步,並充分實現聯合國宣布的各種權利和人類基本自由的首要國際先決條件。”《發展權宣言》與《人民享有和平權宣言》的產生表明,自七十年代以來,由於新殖民主義、不公正的國際經濟秩序,嚴重阻礙了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由於兩個超級大國的核軍備競賽威脅到全球的和平與安全,國際社會已將維護人權的活動與全世界的和平及落後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

再次,在個人權利與集體人權的關係方麵,現代國際人權認為二者並重,不可分割,集體人權的實現是充分實現個人權利的先決條件。《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就指出,“一切人權與基本自由都是相互關連和不可分割的”,“個人與各國人民的一切人權與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剝奪的”,聯合國係統在處理人權問題時,要優先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經驗與人權觀念,即要強調集體人權。1955年萬隆會議最後公報也曾強調指出“民族自決權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權的先決條件”。1984年《和平權宣言》則指出,和平權是充分實現各種權利的首要國際先決條件。無論表述怎樣,這一切都說明,民族的自決、國家的發展、世界的和平等集體人權的實現是前提性的。沒有集體人權的實現,個人權利是難以得到保障與實現的。

總之,國際人權在現代已經得到了巨大發展。在概念的解釋上,現代人權早已打破了僅僅反映歐美標準的“天賦人權論”的局限,遠遠超出了西方世界以個人政治權利為根本特征的傳統人權規定。現代人權不僅包括個人政治權利,而且包括個人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不僅包括個人權利,而且包括集體人權。戰後國際人權的發展,反映了時代的特點,即第三世界國家進入國際社會後,在人權領域裏打破歐美國家的壟斷局麵,推動著國際人權活動朝著公正民主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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