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民族自決權的理論與實踐概述(1 / 3)

“民族自決權”是亞非拉殖民地國家與人民反抗西方帝國主義、殖民主義、爭取民族解放與國家獨立的一項權利。但是就如何解釋享有自決權的“民族”一詞,在國際關係中曆來就有爭議。西方國家某些人從“個人自由”出發,鼓吹任何民族,包托主權國家內部的少數民族都擁有自決的權利,並對許多國家內部的少數民族問題妄加非議,鼓吹“人道的國際幹涉”。近幾年來,隨著東歐劇變,“民族自決”又被利用來反對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具有了某些新的色彩。在這種新的形勢下,國外反華勢力以及境內外的西藏分裂分子也就所謂的“西藏民族自決權”問題大做文章,說什麼“實現民族自決權是未來解決西藏問題的最合理、最理性、最和平的方法”,並從西藏曆史、語言、宗教、民族心理等方麵的獨特性尋找理由。其實,這些鼓噪是對民族自決權理論的歪曲和濫用,也是對中國及西藏曆史與現實的曲解與無知。此外,在鼓吹“西藏民族自決”的背後,還隱藏著某種不可告人的禍心。即為煽動“西藏獨立”提供理論依據。因此,對這一問題進行國際的、曆史的和法律的分析十分必要。

自決(Self-determination),“通常是指具有某種民族感情的一群人形成它們自己的國家和選擇他們自己的政府的過程”。最初,“自決”是源於中世紀後期歐洲城市居民爭取選擇自己的政府的權利。盧梭(1712-1778)“主權在民”的思想集中地體現了“自決”的早期含義。“民族自決”則是國內政治中的“人民自決”在國際關係中的延伸。作為一項政治原則的民族自決思想是由民族主義學說發展而來的附產品。一戰時期,逐漸成為國際社會的一項和平目標。二戰以後,發展成為一項國際法基本原則。作為先是政治理論和國內政治的目標繼而成為解決國際社會中存在的殖民問題的手段,並最終發展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民族自決權”,有一個發展演進的過程。

作為政治理論的民族自決權

民族作為自決權的基本主體,決定了民族主義和民族自決的重要關係。

民族主義通常被理解為十七、十八世紀西方資產階級民族國家形成過程中發展起來的一種政治思想。歐洲在中世紀後期孕育出的新興資產階級,麵對封建割據局麵,利用民族主義的宣傳將國家統一起來。在經過“三十年戰爭”後,1648年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基本上奠定了歐洲國家體係的基礎。民族國家在歐洲的形成過程可以後續到一次大戰時期。幾百年的發展,使歐洲的政治版圖基本上以民族為標準化分開來。其間,德國和意大利的統一,羅馬利亞、保加利亞、塞爾維亞從奧斯曼土耳其帝國中的分離,最終使歐洲政治版圖的劃分發展成類似於今天的狀況。英國人、法國人、德國人、俄國人……成了他們的國家和他們的民族的代名詞。

在歐洲,“民族”和“國家”實際上被混同使用了。因此,民族主義在歐洲的典型特征是“一個民族、一個國家”。這一特征無疑加強了歐洲人在國際法思想上的民族主義傾向。國際關係很大程度上被他們理解為民族間的關係。由於這種民族主義過分強調單一民族的特性,從而在後來墮落到希特勒臭名昭著的種族主義論的極端程度。因此,強調民族平等和在平等遭受破壞以後恢複平等的民族自決權,在本質上是和“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說教有所不同的。後者無論是作為思想還是作為政治手段,都是與國際社會的發展趨勢格格不入的。這不僅是因為它主張“分離”而與國際關係的主流“合作”不相符,而且因為這種主張的後果必然是破壞性的和悲劇性的,所以在事實上是行不通的。

美國獨立戰爭(1776年)和法國大革命(1789年)使民族主義產生了重大飛躍。美國代表著民族融合的民族主義。而法國則是單一的民族主義。前者更多的是相對於外族統治和殖民主義而言的“民族自決”。從典型的“民族自決權”第一次作為政治理想而被應用的美國獨立戰爭來看,1776年的《獨立宣言》是基於這樣的事實,即“現今大不列顛國王的曆史,就是一部怙惡不悛、倒行逆施的曆史”——而提出的。因此,一開始,“民族自決權”就是反對殖民壓迫的武器。19世紀拉美的反殖民主義革命和亞非普遍的“覺醒”,為民族自決權提供了更多的實例。

民族自決的理論在十九世紀後半期和二十世紀初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馬列主義經典作家的係統論述無疑是相當完備和相當積極的。這些係統化的觀點在後來二十世紀非殖民化過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這些觀點主要包括:第一,世界各民族已分化為壓迫民族和被壓迫民族;殖民地民族是帝國主義的生存基礎。因而殖民地民族的民族民主運動是世界社會主義運動的一部分;殖民地民族的民族民主運動是同無產階級革命並列的同等重要的力量。民族自決權是殖民地民族解放的重要原則。它是針對帝國主義的殖民體係和殖民政策的,是反對帝國主義侵略幹涉和兼並政策的。第二,這種自決的要求“並不等於分離、分散成立小國家的要求,它隻是反對一切民族壓迫的徹底表現”,“一個國家的民主製度同分離的完全自由愈接近,在實際上要求分離的願望就愈少愈弱,因為無論從經濟發展或群眾利益來看,大國家的好處是不容置疑的”,“捍衛這種權利不但不是鼓勵成立小國家,恰恰相反,這會促使更自由更大膽地因而也是更廣泛更普遍地成立更利於群眾和更符合經濟發展的大國家和國家聯盟”。從馬列主義的民族自決理論可以看出,首先,民族自決權的施行是以壓迫民族的殖民政策為對象的,它反對的是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其次,民族自決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一方麵它是一種政治權利,另一方麵,它並不是倡導分裂和獨立。它是相對的,即它以一定的前提條件而賴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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