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民族自決權的理論與實踐概述(2 / 3)

作為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民族自決權

一戰時期,民族自決權開始在國際關係間較正式地使用。一方麵,它僅僅將“自決”歸納為一種促進殖民地逐漸自治或獨立的手段和目標,另一方麵,它尚未發展到普遍原則的程度。

威爾遜(1856—1924)在“十四點”設想裏提出了“自治”的原則。但由於帶有很強的歐洲式的“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民族主義色彩,因此,他對“民族自決權”的理解並非是徹底的和完整的。另外,由於國聯盟約規定了“委任統治製”和實行雙重標準,如對中非洲、西南非洲及南太平洋諸島實行委任統治下的自治或幹脆作為受委任國的一部分。因此,一戰時期國際關係和國際法上的“民族自決權”從實質上而言並不具有反殖的徹底、積極的精神。

事實上,民族自決權逐漸被提到國際關係中來並不是基於所謂“公理戰勝強權”,而是基於這樣的事實,即:一方麵,殖民地半殖地的反抗已日漸激烈,另一方麵,宗主國“一旦對殖民地的生產和市場都實現了壟斷性的控製,就沒有必要在殖民地進行直接的統治了。從政治上給殖民地以獨立地位不僅可以節省行政開支,而且可以標榜為一種人道主義的譽舉”。因此,民族自決權是伴隨著非殖民化和新殖民主義之逐漸興起這兩個過程的。它既是國際社會進步的標誌,也是國際政治現實的表現。“民族自決權”與國際關係的緊密關係,說明抽象地、情緒化地空談“自決”和“獨立”,是不負責任的。

作為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的“民族自決權”真正確立其地位是在二戰以後。

作為二戰結果之一的聯合國,是基於如何處理二戰善後事宜而確定自決原則的。因此,自決原則一開始就帶有實用性的顯著特征。《聯合國憲章》中的有關規定表明:第一,自決權應當受到尊重,它是國家間發展友好關係的根據之一。因此,自決權首先強調的是平等的地位,而且是國家間的平等地位。第二,《憲章》規定自決權確實地適用於為聯合國會員托管的領土。這一點在以後的多次有關“自決權”的決議和宣言中都得到了強調。

應重視對聯合國有關民族自決權的決議和宣言的具體內容和背景的分析。從具體內容上看,一方麵,民族自決權乃是殖民地國家的一項權利。如1952年聯大《關於人民與民族的自決權的決議》中規定,會員國要促進“非自治領土及托管領土”各民族的自決權的實現;1960年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中規定要“消滅一切表現的殖民主義”,將自決權移交給“托管領土和非自治領土以及還沒有取得獨立的一切其他領地”。另一方麵,民族自決權受到明文的限製。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中規定:“關於自決權的以上各項不得解釋為授權或鼓勵采取任何行動,局部或全部破壞損害在行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及自決權原則並因之具有代表領土內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之全體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獨立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每一國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壞另一國國內統一及領土完整之任何行動。”從以上幾個文件的背景上看,二戰以後風起雲湧的非殖民化浪潮與其說是由民族自決原則導致的結果,毋寧說是它們促成了民族自決原則的法典化。如僅在1960年《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通過的當年,非洲就有17個國家獲獨立,因而1960年被稱作“非洲獨立年”。因此,上述文件之民族自決權的產生是源於非殖民化進程。

小結:民族自決之目標、主體和前提

(1)關於它的目標。民族自決權原則的產生和法典化過程,說明它與民族主義和非殖民化有很大的關係。但它並不旨在恢複“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舊理想,而在於摒棄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並為解決殖民主義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族自決權最偉大的成就在於它導致了戰後90個左右的國家擺脫了被殖民的地位重獲獨立,而不在於煽動民族間的仇殺和威脅世界和平。而且,戰後新獨立的國家並非是按民族或種族為標準而劃分疆界和版圖的,而是與傳統的曆史文化和原殖民國的控製範圍相關。因此,民族自決權並不在於強調民族是國際政治的決定因素。相反,它的產生和適用說明,民族自決的目標在於反對殖民主義。

(2)關於它適用的對象。這包含兩方麵含義:一方麵它的主體應該是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但被剝奪了平等權的、能夠組成國家的民族(處於被殖民地位的民族國家仍然存在主權,民族自決權的目的即在於完全恢複主權);另一方麵,它的客體應該是推行殖民政策和其他形式的擴張政策的國家。一國內部的少數民族與中央的關係是不受這一原則協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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