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1 《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2 / 3)

(九)此次廓爾喀侵犯藏地,西藏許多村落夷為廢墟,人民飽嚐痛苦,因此對於所屬人民應大發慈悲,予以愛護,最近決定濟嚨、絨夏、聶拉木等三個地方免去兩年的一切大小差徭。宗喀、定日、喀達、從堆等地方各免去一年的一切差徭。並免去前後藏所有人民鐵豬年以前所欠的一切稅收。政府僧俗官員,各宗、負責人等,所有欠交稅收也都減免一半。以上各項措施符合大皇帝愛護西藏眾生的旨意,對於前後藏人民造益不淺。

(十)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應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共同協商處理政事,所有噶倫以下的首腦及辦事人員以至活佛,皆是隸屬關係,無論大小都得服從駐藏大臣。紮什倫布的一切事務,在班禪額爾德尼年幼時,由索本堪布負責處理,但為求得公平合理,應將一切特殊事務,事先呈報駐藏大臣,以便駐藏大臣出巡到該地時加以處理。

(十一)噶倫發生缺額需要補任時,從代本、孜本、強佐中考察各人的技能及工作成績,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共同提出兩個名單,呈報大皇帝選擇任命。喇嘛噶倫之缺額,從大堪布中提名呈請委任。代本之缺額從如本中升遷,或從邊界宗本中提出兩個名單,呈請選擇委任。孜本和強佐之缺額,由業倉巴、協邦(管理刑事者)、噶廈大秘書、孜仲喇嘛(僧官)中選任。業倉巴和協邦之缺額,由雪第巴、拉薩米本、達本中選任。雪第巴、拉薩米本、達本之缺額,由各地宗本及噶廈仲尼(交際人員)中委任。業倉巴和雪第巴之僧官缺額,從各大寺喇嘛中挑選委任。大秘書之缺額,由小秘書及噶廈仲尼中委任。大宗及邊宗宗本之缺額,由小宗宗本中委任。小秘書之缺額由武官甲本及其他適當人員中委任。各邊宗及小宗宗本之缺額,由普通職員中委任/過去各宗之僧官宗本,都由達賴喇嘛的隨從中委任,他們多不能親自到宗任職,而派代理人前往。這些代理人難免不發生貪汙敲詐情事,因此今後所有代理人均由駐藏大臣選派,不能由孜仲喇嘛私自委派。噶廈的小秘書及仲尼,其職位雖小,但經常和噶倫一處工作,不謂不重要,所以須從俗官中挑選能力較強者充任之。最近改組造幣廠,委任兩個孜本和兩個孜仲為管理人,如該人員發生缺額時,須由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協商選任。所有以上人員,除噶倫和代本須呈請大皇帝任命外,其餘人員可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委任,並發給滿、漢、藏三種文字的執照。噶倫、代本以下人員和各個宗本,今後均按上述規定逐級升遷,不得逾規亂為。至於草官、衛士、糌粑管理人、賬篷管理人等,無關重要,可由達賴喇嘛自行委派。

紮什倫布的工作人員,都是僧人,過去沒有規定品級,多少也不一定。今後強佐出缺時,須由索本喇嘛(管飲食者)和森本喇嘛(管寢室者)中補作。索本出缺時,從孜仲中補任,森本出缺時,從仲尼中補任,不得隨意升遷。紮什倫布轄區內村落較少,各邊地亦無重要之宗、谿。所有強佐、索本、森本及宗本等,須依前藏之製度,由班禪額爾德尼和駐藏大臣協商委任。至於管理酥油、糌粑、柴火等零碎事務之無關重要人員,可依其技能之優劣,由班禪額爾德尼自行選任。關於“烏拉”等之派遣可依照舊例行之。

(十二)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周圍的隨從官員,過去都是他們的親屬,如達賴喇嘛的叔父和班禪額爾德尼的父親班丹團主,都是私人升任,又如達賴喇嘛之胞兄洛桑格登主巴,依仗勢力多行不法。今後應依西藏各階層及紮什倫布僧俗人民之願望,在達賴_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在世時,其親屬人員不準參預政事。達賴、班禪圓寂後,如果還有親屬,可以根據他們的技能給予適當的職務。

(十三)駐藏大臣每年分春秋兩季出巡前後藏各地和檢閱軍隊。各地漢官和宗本等,如有欺壓和剝削人民情事,即可報告駐藏大臣,予以查究。駐藏大臣出巡時,所用民間烏拉等,都得發給腳價,不能擾累番民,以示體恤。

(十四)西藏和廓爾喀、不丹、錫金等疆界相連,以前這些地方來人呈獻貢物和處理公務,達賴喇嘛寫回信時,曾因格式不合及其他原因而發生糾葛,例如廓爾喀前此行文交涉章卡一事,西藏方麵沒有謹慎從事,以致引起戰爭。現廓爾喀方麵雖然表示悔改前非,歸順投降。但以後無論何種行文,都須以駐藏大臣為主,和達賴喇嘛協商處理。今後廓爾喀派人來見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其回文必須按照駐藏大臣之指示繕寫,關於邊界的重大事務,更要根據駐藏大臣的指示處理。外方所獻的貢物,也須請駐藏大臣査閱。不丹,以前皇帝曾加過封號,其宗教雖然不同,但每年派人向達賴喇嘛和斑禪額爾德尼獻貢,均不要加以阻撓,而應詳細檢查。外方人員來藏時,各邊宗宗本須將人數登記,報告駐藏大臣,由江孜和定日的漢官進行檢查後,準其前往拉薩。各藩屬給達賴喇嘛等人的來文,須譯呈駐藏大臣査看,並代為酌定回書,交來人帶回。所有噶倫都不得私自向外方藩屬通信,即或由外方藩邦行文給噶倫時,也得呈交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審閱處理,不得由噶倫私自繕寫回信。以上有關涉外事務的規定,應嚴格遵守。

(十五)西藏的濟嚨、聶拉木、絨夏、喀達、薩噶、昆布等地區和廓爾喀疆土相連,又為交通要道,須在濟嚨的日班橋,聶拉木的潘瞻鐵橋,絨夏的邊界等處樹立界碑,阻止廓商和藏人隨意越界出入。駐藏大臣出巡時,必須予以檢查,所有尚未樹立界碑之處,亦須迅速樹立,不得因遲延而引起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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