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1 《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3 / 3)

(十六)邊界地區與外方連接,對於當地人民之管理,來往行人之檢查,都屬重要事務。過去知能較強之宗本多留拉薩供職,而派知能較弱之宗本前去邊界,難免耽誤事情。今後邊宗宗本均由小宗本及軍隊頭目中選派,任滿二年後考查成績,如果辦理妥善,駕馭得宜,記名以代本等缺升用;倘辦理不善,立即革退。

(十七)西藏過去委任大小職務,均在貴族中選任,平民完全無份,自今新立規章,凡普通士兵如有知能較強並有戰鬥能力者,雖非貴族亦得升任定本甚至逐級升至代本。其他一切官職,可依舊例從貴族中派任,但如年齡過幼,亦不宜擔任官職。因此規定小秘書、噶廈仲尼、小宗本等,年滿十八歲之貴族子弟始可派任。

(十八)堪布為各寺院之主腦,應選學問淵博,品德良好者充任之,近查各大寺之活佛,擁有很多莊園,並因享有群眾信仰,所獻貢物者很多,再加經商謀利,貪財好貨,甚不稱職。現規定今後各大寺堪布活佛人選,得由達賴喇嘛、駐藏大臣及濟嚨呼圖克圖等協商決定,並發給加蓋以上三人印章的執照。至於各小寺堪布活佛之人選,可依原例由達賴喇嘛決定。

(十九)政府之所有稅收,有以銀兩折交物品者,即照所定新舊章卡兌換之數,按新鑄舊鑄,分別折收,不得稍有浮多。至采買各物,亦須公平交易,不得苦累商民。

(二十)在濟嚨、聶拉木兩地方抽收大米、食鹽及各種物品之進出口稅。可依原例辦理,除非請示駐藏大臣同意,政府不得私自增加稅額。

(二十一)西藏之稅收、烏拉等各種差役,一般貧苦人民負擔苛重,富有人家向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領得免役執照,達賴喇嘛之親屬及各大呼圖克圖亦領有免役執照。各噶倫、代本、大活佛之莊民也多領得免役執照。今後所有免役執照一律收回,使所有差役平均負擔。其因實有勞績,需要優待者,由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協商發給免役執照。對新成立之兵員,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依照名冊一律發給免役執照。兵員出缺時,須將所發免役執照收回。

(二十二)達賴喇嘛所轄寺廟之活佛及喇嘛,一律詳造名冊,並由噶倫負責將全藏各呼圖克圖所屬寨落人戶詳細填造名冊,於駐藏大臣衙門和達賴喇嘛處各存一份。以便檢查。以後各寺喇嘛如有不領護照而私行外出者,一經查出,即懲辦該管堪布及劄薩等主腦人員。

(二十三)青海蒙古王公派人來藏,迎請有學問之活佛去彼念經祈禱,有些固然是通過駐藏大臣,但有些是私自前往,因而不易查考。以後青海蒙古王公前來迎請西藏活佛,須由西寧大臣行文駐藏大臣,由駐藏大臣發給通行護照,並行文西寧大臣,以便查考。到外方朝佛之活佛,亦得領取護照,始得通行。如若私行前往,一經査出,即懲罰該管堪布及主腦人員。

(二十四)依照舊例,來往派遣人伕烏拉,皆由達賴喇嘛發給掃標,流弊很大,噶倫、代本以及達賴喇嘛之親屬,都有私派烏拉用以運輸糧食用物,今後各活佛頭等因私外出時,一律不得派用烏拉。因公外出時,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發給加蓋印章之執票,沿途按照執票派用烏拉。

(二十五)對於打架、命案及偷盜等案件之處理,可以緣依舊規,但須分清罪行之大小輕重,秉公辦理。近年來噶倫及郎仔轄密本(拉薩市長)等,對案件之處理不惟不公,並額外罰款,還將所罰金銀牛羊等不交政府,而納入私囊。噶倫中利用權勢,對於地位低下之人,隨便加以罪名,呈報達賴喇嘛,沒收其財產者屢見不鮮。今後規定對犯人所罰款項,必須登記,呈繳駐藏大臣衙門。對犯罪者的處罰,都須經過駐藏大臣審批。沒收財產者,亦應呈報駐藏大臣,經過批準始能處理。今後無論公私人員,如有訴訟事務,均須依法公平處理。噶倫中如有依仗權勢,無端侵占人民財產者,一經查出,除將噶倫職務革除及沒收其財產外,並將所侵占的財產,全部退還本人,以儆效尤。

(二十六)每年操演軍隊所需用之彈藥,由噶廈派妥員攜帶駐藏大臣衙門之公文,前去工布地方製造,運至拉薩發給部隊。以前後藏番兵沒有火炮,現從製造十四門火炮中調兩門給後藏,以便在軍隊操演時試驗射擊,其餘都交給達賴喇嘛。

(二十七)過去噶倫及代本上任時,達賴喇嘛照例撥給公館及莊園,卸任時交回。近查有噶倫及代本已經卸任,而公館及莊園仍由家屬承受不交,政府又另外撥給。今後所有卸任之噶倫及代本,應將公館及莊園移交新任,不得據為私有。

(二十八)依照原例,應該發給活佛及喇嘛之俸銀,均有定時,近來多有提前發放情事,今後應按規定時間發放,絕對不得提前。希濟嚨呼圖立即進行調查,如發現提前發放俸銀,或未全部發放者,對負責人員予以處分。

(二十九)西藏各村落應交政府之賦稅、地租以及物品,鄰管各地多派僧官催繳,較遠者多派俗官催繳,近查僧俗官員和宗本中有少數壞人,將所收賦稅地租不交政府而入私囊,致逐年積欠者甚多,甚有催收本年各項賦稅時,預將明年各項賦稅提前催收情事。還有逃亡戶該負擔之賦稅,強加給住地戶負擔者,以致苛捐繁重,民不聊生,以來強佐派人催繳賦稅時,應按規定期限辦理。僧俗官員及宗本等隻準催清當年賦稅,不得提前催收來年賦稅。各村逃亡戶之負擔應予減免,俟該逃亡戶還鄉後照舊負擔。

注①《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漢文原底至今尚未見到,這裏選錄的是牙含章在《達賴喇嘛傳》(1984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一書中所載的漢文譯稿。見該書第62頁。

上一頁 書頁/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