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並電力能源事業由於牽涉到包含1935年訂定的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在內的各種行政法規而顯得有些複雜。因此我們必須設計一個交易,以避免伯克希爾取得多數的控製權。最後決定,由我們出資購買11%固定收益的證券,加上部分普通股與可轉換特別股的特殊組合,把伯克希爾對美中能源公司的表決權壓在10%以下,同時又能持有該公司76%的權益,總計全部加起來的投資金額超過20億美元。
——彼得·林奇
[巴菲特是這樣煉成的]
如果說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購買股票的價格是否合理能夠僅僅從價格的絕對合理和相對合理上判斷的話,那麼對於伯克希爾公司這樣以收購企業為主的業務來說,還有一個如何統籌兼顧投資者、控股權、稅賦負擔、守法經營的問題。巴菲特在方麵可謂深謀遠慮,滴水不漏。
巴菲特在伯克希爾公司1999年年報致股東的一封信中說,當年伯克希爾公司購並了一家美中能源集團公司,在這過程中就需要考慮到上述各種複雜因素在內。
他說,這件購並案當初是他的老朋友、伯克希爾公司董事沃爾特·斯科特(Walter Scott)牽線搭橋的。沃爾特·斯科特認識的人很多,尤其是他在美中能源集團公司中擁有相當多的股份,並且又在該公司擔任董事。就這樣,當他們兩人1999年9月一起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舉行研討會時,沃爾特·斯科特不經意間問巴菲特是否有興趣購買美中能源集團公司,而當時的巴菲特呢,憑直覺就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生意,所以回去後就立刻翻閱美中能源集團公司的相關資料,並且和沃爾特·斯科特以及美中能源集團公司總裁大衛·索科爾(David Sokol)見了兩次麵。巴菲特當即表示,隻要價格合適,這樁購並案的可能性很大。
在這裏,巴菲特賣了一個關子:他既對這樁購並案抱有極大興趣,因為既然對方有意出售該公司,那麼如果巴菲特誌在必得的話,隻要把收購價格抬高一些、抬高到對對方來說具有足夠的吸引力就行。可是問題的關鍵偏偏就在這裏,巴菲特具有非常高超的談判技巧:我對你的企業很感興趣,關鍵是你要給我一個合理(能夠讓我非常心動)的價格。這樣他就把球一腳踢給了對方,讓對方自己看著怎麼辦。
毫無疑問,對方最後給了巴菲特一個“合適”的價格。並且,由於美中能源集團公司在美國屬於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所以購買該公司必然會牽涉到美國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雖然該法是1935年製訂的,時間已經過去60多年,但既然這個法律還在有效期內,那麼這樁購並案就還必須完全遵守。
為了做到這一點,雙方進行了各種各樣的方案設計。因為根據該法規定,作為收購方的伯克希爾公司投票權最多隻能達到9.9%,而現在伯克希爾公司收購該企業的總金額超過20億美元,控股比例高達76%(後來又提高到87.4%),不變通是絕對不行的(由此可見,善於“變通”並不是中國人的專利,這是所有企業家的必修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