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精要

《政府論》明確地基於自然權利的理念提出了在自願政治結合的基礎上自由憲政民主的基本思想。這在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思想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約翰·洛克是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的著名哲學家和政治思想家。作為西方近代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洛克的倫理思想屬於17、18世紀的自然法學派傳統,集中體現在自然狀態的財產權與有限政府理念的公民權利上。在洛克看來,凡是自己加入勞動的東西,就是每個人的財產權利。財產權是合乎人性的,也是在自然狀態中就擁有的。洛克的自然狀態是其自然法理念的折射,與古典的和中世紀的自然法概念相比較,它是一個迥然相異的學說。“因為這個自然法既不關涉人的優點,也不關涉上帝的愛和人們對他們的同胞的愛。我們必須說洛克並沒有明確地否定人的優點或愛的重要性,他僅僅沒有注重它們。”洛克的自然法賦予每個人以自然權利,這些權利包括自由權、生存權和財產權,也賦予其倫理觀念以一種公民自然權利論的基礎。

1632年8月29日,洛克出身於一個英國薩莫塞特郡林格通城的一個律師的家庭,其父作為小土地所有者,也是一個清教徒。他青少年時期就學於威斯敏斯特學校和牛津大學基督學院,但一顆敏感而又豐富的心靈並不就範於傳統課程。洛克於1656年獲得學士學位,1658年獲碩士學位之後,留校任教,並開始從事醫學和實驗科學研究,對科學產生了十分濃厚的興趣,並在36歲時因在實驗科學方麵的成就而當選英國皇家學會會員。在這期間,他與著名的化學家波義耳過從甚密,晚年又同牛頓結成好友。他還對醫學感興趣,得過醫學學士學位,但隻是偶爾行醫。

洛克一生的轉折點,是他與當時英國著名政治活動家阿希萊勳爵(後來受封為莎夫茨伯裏伯爵)的相識。1667年,洛克為其治好重病,並擔任伯爵的秘書和家庭醫生,實際上成為他的政治顧問和理論家,並與其建立了終生的友誼。莎夫茨伯裏作為英國輝格黨的主要領袖,是一位重要的自由政治思想的代言人,曾一度因政治運動而被查理二世國王囚禁過。1682年莎夫茨伯裏逃往荷蘭,翌年在那裏去世。洛克因與莎夫茨伯裏交往甚密,也同樣被看作是嫌疑分子,被迫於1683年逃往荷蘭。光陰荏苒,轉瞬之間他在那裏度過了五個春秋,此時正值1688年的革命成功,查理二世的繼承人詹姆斯二世已被趕下台去。1689年洛克返回家園,此後一直住在倫敦,並成為輝格黨的理論家,擔任上訴法院院長、貿易與殖民部部長等要職,成為當時英國政界與學術界的顯赫人物。洛克終身未娶,他於1704年10月28日溘然長逝。

在哲學上,洛克受到培根、霍布斯、笛卡兒、伽桑狄的思想啟迪,1671年開始著手研究人類理智能力本身的性質和限度。洛克最初的成名之作是《人類理智論》(1690),在該書中他論述了人類知識的起源、性質及局限性。洛克的觀點基本上是經驗主義的,雖然《人類理智論》是洛克最有創造性的論著,也是著名的哲學經典著作之一,但是卻沒有他的政治論著對曆史發展的影響大。也在這一年,反映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政治要求的《政府論》出版。其後,他還以拉丁文出版了《論宗教寬容》(1689年初次發表時未署名)。他的其他著作還有:有關經濟學方麵的著作《論降低利息和提高貨幣價值的後果》(1691)、《再論提高貨幣價值》(1695),有關教育方麵的著作:《教育漫話》(1693)、宗教方麵的著作《基督教的合理性》(1695)。晚年他主要研究宗教寬容問題和《聖經》。

洛克的一生經過整個革命時期,在內戰、共和、護國製和複辟的曆史曲折演繹中,他成為英國1688年政變和資產階級與貴族聯盟的理論家和辯護人,也是全麵係統地闡述憲政民主基本思想的第一位作家。在美國革命發生的一個世紀之前,洛克為革命的權力所做的申辯,強烈地影響了托馬斯·傑弗遜和其他的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啟蒙思想家。洛克的思想影響也滲入到了歐洲大陸——特別是法國,間接導致法國革命和法國《人權宣言》的誕生。

“作品內容”

《政府論》在自由主義思想史上具有崇高的地位。它分為上下兩篇,上篇從批駁羅伯特?菲爾麥的君權神授說肇始,洛克對保皇主義的絕對學說——“國王的權力來自上帝,國王的王位是應該世襲”的觀點進行了猛烈的批判。其結論主要見諸於《政府論》下篇的開端,洛克認為:“第一,亞當並不基於父親身份的自然權利或上帝的明白賜予,享有對於他的兒女的那種權威或對於世界的統轄權,如同有人所主張的。第二,即使他享有這種權力,他的繼承人並無權利享有這種權力。”(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3頁。在下文中凡出自此文本,僅注明頁碼。)因此,基於對君主專製主義與保皇派的批判,洛克斷定:“那麼,現在世界上的統治者要想從以亞當的個人統轄權和父權為一切權力的根源的說法中得到任何好處,或從中取得絲毫權威,就成為不可能了。”(3)

下篇則係統地提出了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基礎,洛克宣揚的是君主立憲製下的議會主權理論,而他的自然法、自然狀態等概念則成為國家、政府與公民社會等理論的解釋之源。他主張政府的權威隻能建立在被統治者擁護的基礎之上。

在《政府論》下篇中,洛克以自然法學說說明國家的起源和本質問題。他從自然狀態出發,批判封建極權製度,主張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國家基於契約而建構,立法權為最高權力、國家權力分立和人民有權反抗暴政等觀點。並從正麵論證了資產階級議會製的合理性。洛克強調人在社會中的自由隻受根據國家的意誌而建立的立法權的限製而不受任何其他立法權的限製。洛克強調社會契約論,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源自於早期的英國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但是霍布斯利用社會契約論來為專製主義辯護,而洛克認為社會契約可以廢除。《政府論》上下篇組合在一起,更像一篇討伐君主專製統治的檄文。在痛斥“君權神授”、王位世襲等觀點的同時,它擔負了對17世紀英國革命時期代表各階級、各階層思想進行梳理總結的任務。

自然法與自然狀態的基本內涵

洛克的自然法理念與古典的和中世紀的自然法概念相比較,是一個迥然相異的學說。洛克的自然法賦予每個人以自然權利,這些權利包括自由權、生存權和財產權。它一方麵以天賦人權的理論為其自願政治結合的思想構築了基礎,另一方麵其法律性的自然敘述規定並保護生命的、自由的、財產的權利,是個人權利的基本規定。

自然法在此“既是完美政治智慧(prudence)的原則也是社會道德的原則,並且因此使個體行為的心理動機跳躍到政治法(civi-lized law)與道德的準則和價值”。洛克的自然法與霍布斯一樣,既將自然法與神法等同,又認定自然法為理性的體現。洛克認為每一個人都必須保全他自己,自然法要求人們信守諾言,做其力所能及的並保證他人幸福的行為,並授權懲罰違背自然法的行為。

洛克的自然法,離不開其自然狀態。洛克的自然狀態是政治權力建立之前的共同生活,是人類群居的概念;他並把自然狀態理解成一種沒有國家、沒有一個共同的權威,卻不一定沒有法的共同生活。洛克的自然狀態認可人在自然法的界限範圍內擁有充分的自由。“就是說,它規定了每個人的權利,這些權利是不能轉讓的,就是國家政權也不得幹預。具體地說,洛克所辯護的是這樣的三重性:(1)生活和健康;(2)按自己的想法追求幸福的自由權利;(3)擁有自己的勞動成果。”

洛克的自然狀態是一種理性支配的自然狀態。“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6)而由理性和公道的規則所組成的律法,在洛克看來是上帝為人類的相互安全所設置的人類行為的尺度。

洛克的自然狀態是一種秩序良好的自然狀態,而不是自由放任的狀態。人並沒有毀滅其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在一種純粹自然動機的引導下,這種平等相待的自然理性使公民在類似的責任麵前,相互獲知理性和公道的規則。在自然法的約束下,人們之間才能相互友愛,彼此和平相處,旨在守護和平和保衛全人類。洛克的“自然狀態並不像霍布斯所設想的那樣一種戰鬥狀態,而是和平、友愛和互助的狀態。”

洛克的自然狀態,是保全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的狀態,是一種發達的社會形態。“正因為每一個人必須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變他的地位,所以基於同樣理由,當他保存自身不成問題時,他就應該盡其所能保存其餘的人類,而除非為了懲罰一個罪犯,不應該奪去或損害另一個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於保存另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體或物品的事物。”(6—7)每一個人都是其自身和財產的絕對主人,每個社會成員的生命權、自由權與財產的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人人基於他所享有的保障一般人類的權利,就有權製止或在必要時毀滅所有對他們有害的東西”。(8)

洛克的自然狀態也是一種平等的狀態。在此種狀態中,沒有絕對超然的權力讓一個公民擁有主宰另一個公民的地位,作為在同一自然社會共享這一切的每個人。賦有同樣能力的每個人,在同一自然社會中共同生活,共享一切尊榮顯貴,就不能設想我們之間擁有任何從屬關係。“而如果有人在自然狀態中可以懲罰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惡,那麼人人就都可以這樣做。因為,在那種完全平等的狀態中,根據自然,沒有人享有高於別人的地位或對於別人享有管轄權,所以任何人在執行自然法的時候所能做的事情,人人都必須有權去做。”(7)我們相互之間的差異並不能讓我們之間產生隸屬與服從的關係。“人還處於自然平等的狀態,沒有一個人比另外一個人擁有更多的權利和裁判權。自然或理性的規律教導說,所有的人類都是平等獨立的,誰都不能損害別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