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休謨是通過怎樣的討論方法,而得出對“道德原則”之“研究”的答案的呢?“在方法上,《研究》不是從一般到具體、將蘊含於前提中的結論展開申發,……而是從具體到一般、通過對單個事例的分析和歸納而逐步得出結論”(第9頁)。那承載著最終的一般性結論的所有的道德的“具體”,在休謨看來,都不超乎對他人有用的品質、對自己有用的品質、直接令自己愉快的品質和直接令他人愉快的品質的這四類品質的範圍。休謨之審視道德具體,所見的乃是這樣的或那樣的屬人的品質,而不是任何一種對於規範原則的遵從。可以說,休謨的這樣一種對道德(發生)的理解方式,是直接繼承了起自古希臘的德性倫理學傳統的。
但是,休謨的這種從具體德目到一般結論的討論方法,相對於傳統的德性倫理學的討論方法來說,卻是顯得十分怪異的。因為幾乎所有德性倫理學家之闡釋其德性理論都是通過追問“什麼是德性”來完成的,而休謨闡釋其德性理論的方式卻是追問“德性是什麼”。其他的德性倫理學家都力圖完成一種對“我們應當具有怎樣的德性”的理論的構建,而休謨卻致力於完成一種對“這樣或那樣的德性何以能成其為德性”的事實的說明。對於其他德性倫理學家來說,怎樣的品質可以被稱為德性,是必須經過其德性理論的檢驗的,也就是說,德性的定義是涵攝於其德性理論的。在其理論演繹之前,沒有任何一種品質必然地被歸屬於德性的範疇。而在休謨這裏,作為其他德性倫理學家所求索之答案的“哪些品質可以被稱為德性”,是已然的事實。休謨正是從這些已經必然地被歸屬於德性範疇的品質中,歸納出其所謂“道德原則”的。對於這樣一種方法,休謨解釋道:“語言的本性自身就幾乎可靠無誤地引導我們形成一個這種性質(指對象的受敬重或受憎恨的性質——引者注)的判斷;由於每一種語言既有一套用作褒義的詞語、亦有另一套用作相反意義的詞語,因而無需任何推理,稍稍了解語言的習慣用法就足以指導我們收集和整理人類的各種受尊敬的或遭譴責的品質。……由於這是一個事實問題,而不是一個抽象科學的問題,因而我們隻能期望通過采用實驗的方法和通過從特定事例的比較中推演出一般的準則來獲得成功”(第26頁)。之所以采取這樣一種歸納的方法來研究道德,應當說,是相應於休謨之道德研究的目的的。正如同作為《人性論》第三卷的《論道德》實際上是附屬於《論激情》的,休謨之道德研究的目的,是附屬於“像牛頓一樣,通過運用自然科學的實驗推理方法,揭示道德存在物的本性及其規律,提出一個用以說明整個人類精神領域的普遍而完整的科學體係,使精神領域像自然世界一樣透徹澄明”這個人學研究目的的。(1)
隸屬於情感主義心理學的道德原則研究
在整部《道德原則研究》中我們驚異地發現,休謨沒有給出任何一種“應當”的建議或規勸。他既沒有告訴我們應當怎樣行動或應當成為怎樣的人,也沒有告訴我們怎樣去辨識德性。他沒有給出任何“X是德性”形式的論證,而隻是告訴我們“作為德性的X從哪裏起源的”。可以說,在整部《道德原則研究》的寫作中,休謨始終恪守著他自己對於“是”與“應當”的劃分。其對“道德原則”之“研究”的目的隻在於對“是”的說明。休謨從沒有像他所批評的理論家們那樣,從“是”,跳躍到“應當”。
那麼,休謨對於作為其討論對象的各種德性,抱有怎樣的態度呢?當他將這樣或那樣的品質(像“語言的習慣用法”所表達的那樣)作為德性來討論的時候,他難道不也認為對於任何人來說,具有這樣的德性,相對於不具有這種德性甚至具有這種德性的反麵,是更為可取的嗎?答案是肯定的。但如果認為休謨所采取的方法是自己研究“是”,而讓“語言的習慣用法”去表達“應當”,以避免自己從“是”到“應當”的跳躍,便誤解了這位嚴謹的倫理學家。通過對這個問題的澄清,我們將更加明白,休謨的倫理學何以是隸屬於其情感主義的心理學的。
休謨如此表述他的德性觀:“心靈的每一種對自己或他人有用的或令自己或他人愉快的品質都傳達給旁觀者一種快樂,引起他尊重,並被他冠以德性或價值的美名”(129)。對於休謨來說,德性之所以較惡行更為可取,更為人們所讚賞,乃是因為在事實上德性帶給無論是其擁有者還是其旁觀者予惡行所不可能帶來的愉快的心理感受。按照休謨的情感主義心理學,一個人如果因為認識到了德性將會帶來的愉快而走向這樣或那樣的德性,乃是因為對愉快感受的向往之情。在這一道德選擇的過程中,理性沒有、也不可能提供任何對“應當”的說明。作為情感的奴隸,理性隻是告訴給情感德性與愉快之情的必然性聯係,最終作出道德決定的,是情感。
如果有這樣一個人,在被告知選擇德性將帶來愉快之情之後,並不相信這一點而拒絕德性,對休謨來說,這乃是這個人的理性沒能很好地為其“主人”情感服務。為了使他走向德性,我們所需要進行的是“是”的說服,而不是“應當”的說服。而如果這個人根本不為德性帶來的愉快之情所動,他的情感所指向的是惡行所帶給他的愉快,休謨會認為,這是一個失敗的人類特例,其情感主義的心理學對這樣的人是無能為力的。因為作為“人學”分支的情感主義心理學,隻能夠提供關於“是”的知識,令人們走向德性的是他們的人性,是他們作為人而擁有的正常的情感。一個人如果拒絕了德性,也就放棄了他作為人而擁有的個人價值(personal merit)。因此休謨在全書的結論部分寫道:“個人價值完全在於擁有一些對自己或對他人有用的或令自己或他人愉快的心理品質”(121)。
休謨德性觀的得出
那麼,休謨又是如何得出其德性觀的呢?
我們已經指出,作為休謨之道德研究對象的全部道德事實,也即作為其一般性原則之歸納的基礎的全部的道德具體,是一個個這樣或那樣的為“語言的習慣用法”明確了其道德性質的品質。在休謨道德原則研究的範圍內,從來不包括非德性意義上的道德事實。因此休謨的道德原則研究,實即一種德性研究。休謨對“道德的真正起源”的回答,實際上也就是對“德性的真正起源”的回答。
休謨將所有德性劃分為對他人有用的品質、對自己有用的品質、直接令自己愉快的品質和直接令他人愉快的品質這四類。由於休謨道德原則研究所采用的是從具體歸納出一般的方法,因此休謨實際上並沒有、也不可能通過演繹從理論上論證,何以所有的德性都能夠被劃歸到這四類品質之中。休謨隻是通過其歸納從事實上說明了這種劃分可以包羅進所有人類德性。當我們發現休謨最終所歸納得出的德性的四個源泉,正是對他人有用、對自己有用、直接令自己愉快和直接令他人愉快時,我們或許會懷疑,休謨莫不是進行了循環的論證。實際上,休謨整部《道德原則研究》的寫作思路是這樣的:先將事實上是德性的所有品質依其共性劃分為四大部類,然後逐一考察,每一部類的各種品質,是否是與同一部類的其他所有品質通過同樣的方式,令自己成為人類“快樂的讚許情感”的對象的。如果是的話,那麼這一部類品質所具有的共性,便是道德的一個真正起源。
休謨在對這四大部類品質的考察中發現,所有品質令自己成為“快樂的讚許情感”的對象的發生方式,是效用(utility,或譯功利)與同情。對於“效用”,休謨發現,“效用這個因素在所有主題中都是稱讚和讚許的源泉”(82),“有用的這個簡單的辭藻包含何等讚賞”(32),“甚至當我們將一個動物或一棵植物作為有用的和有益的來推薦時,我們也給予它一種與其性質相稱的稱讚和推薦”(31)。但是“效用為什麼使人快樂”呢?為了說明這個問題,休謨感到,“必需完全說明效用的影響,並將這種影響從人類本性中最著名最公認的原則推演出來”(64)。休謨於是訴諸人道原則。他寫道:“在沒有私人性的考慮吸引我們通過傷害我們的同胞被造物而尋求我們自己的晉升或好處的地方,當我們權衡行動的幾種動機時,我們一定考慮他人的幸福和苦難,並傾向於他人的幸福”(77)。盡管“我們應當承認,同情遠比我們對自己的關懷微弱”(80),但是“絕對的、無緣無故的、無私的惡意或許決不能出現在任何一個人的胸膛中;或者如果它曾經出現,它必定在那裏使一切道德情感以及人道感受都變得反常了”(78)。人道原則或同情原則之所以能令各樣的品質成為人類情感的對象,是因為“人道和同情的原則如此深刻地進入我們所有感情中,並具有如此強大的影響力,以至於可以使它們有能力激起最強烈的責難和讚許”(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