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沁對快樂和痛苦進行了分類,它們都有簡單與複雜之分。簡單的快樂包括:感官之樂,包括味覺之樂、醉酒之樂等九種;財富之樂;技能之樂;和睦之樂;名譽之樂;權勢之樂;虔誠之樂;仁慈之樂;作惡之樂;回憶之樂;想像之樂;期望之樂;基於聯係之樂;解脫之樂。簡單的痛苦分為:匱乏之苦;感官之苦;棘手之苦;敵意之苦;惡名之苦;虔誠之苦;仁慈之苦;作惡之苦;回憶之苦;想象之苦;期望之苦;基於聯係之苦(90—97)。在這裏,並非每一種快樂都能找到某種痛苦與之嚴格對應。幾種簡單的快樂融合到一起就構成複雜的快樂,複雜的快樂是簡單的快樂在量上的擴大,它們之間並沒有質上的區別,小孩子的遊戲所提供的簡單快樂和詩歌所構成的複雜快樂在性質上是沒有區別的。同理,幾種簡單的痛苦疊加到一起就構成複雜的痛苦。幾乎每種快樂都可以引起他種快樂,隻不過因其豐度不同,引起他種快樂的強度有所不同。快樂還因為關涉的對象不同——自我還是他人,而分為自我關係的快樂和外在關係的快樂,後者的存在顯然與他人的快樂相關,如仁慈之快樂與作惡之快樂。
邊沁對快樂的分類及其計算,都是想把行為的標準建立在客觀量化的基礎之上,用苦樂計算的結果來決定行為的取舍,衡量行為的價值。他反對形而上學思辨,把自己的研究建立在經驗分析之上。雖然對快樂的計算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但是,在苦樂的七個特征當中,有一項即強度卻無法找到度量的方法,強度又是估算快樂的重要指標,簡單快樂和複雜快樂之間的界限也很模糊,缺乏確定性,同時,也缺乏一種衡量體係來檢驗這種估算結果的正確與否,這就使其結果的精確度和可信性無法得到驗證。盡管這樣,快樂估算方法貫徹邊沁整個理論體係,理解這一方法,是理解邊沁理論的前提。
功用原理
邊沁在《原理》第一章第2自然段開宗明義,“功利原理是本書的基石”(57)。在我們開始解讀邊沁的功用原理之前,還是從他所繼承的人物身上,了解一些東西,也許能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邊沁本人。這裏麵代表性的人物有英國的霍布斯、法國的愛爾維修,前者“從根本上將倫理道德建立在現實的社會關係和它們所體現的利益關係之上,開啟了經驗主義倫理學的思想路線”,後者主張“一種合理利己主義和公益論相結合的觀點,要求將‘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緊密地聯係起來’”,這兩者從他們各自所做的貢獻來說,都是功用主義的先行者和推動者。但是,對邊沁影響最大的還屬休謨,“從我自己這方麵來說,我記得很清楚,當我讀了這本著作(《人性論》)中有關這個題目(指一切善德的基礎蘊藏在功利之中——譯者)的部分,頓時感到眼睛被擦亮了,從那個時候起,我第一次學會了把人類的事業叫作善德的事業”,休謨把有用性作為德性本質的一個方麵,而且這種有用性不隻是對自我,還推及他人,延展到整個社會的福利。“如果有用性是道德情感的一個源泉,如果這種有用性並不總是被關聯於自我來考慮,那麼結論就是,凡是有助於社會的幸福的東西,都使自己直接成為我們的讚許和善意的對象,這是一條在很大程度上說明道德性之起源的原則”。休謨把有用性並隨之而來的愉悅性看作道德的兩個本質特征,“德性的定義就是,它是心靈的一種令每一個考慮或靜觀它的人感到愉快或稱許的品質”。
邊沁在兩方麵發展了休謨的理論:一是把休謨所稱的德性的對己對人愉悅的品質變成了行為所追求的目標,即快樂,個人的快樂或共同體中利益相關者的快樂,經過估算後的快樂成為衡量行為道德價值的唯一標準,二是將休謨的有用性理論推至極端,在量化的快樂計算的基礎上,構建了功用理論的基本框架。邊沁第一次提出了“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概念是在1776年發表的《政府片論》裏,“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確與錯誤的衡量標準”。
邊沁對功用原理進行了界定:“功利原理是指這樣的原理:它按照看來勢必增大或減小利益相關者之幸福的傾向,亦即促進或妨礙此種幸福的傾向,來讚成或非難任何一種行動。我說的是無論什麼行動,因而不僅是私人的每項行動,而且是政府的每項措施”(58),這裏有幾點需要加以說明:一是這裏的利益相關者不僅是指個人,還指一般的共同體。至於二者利益的關係,如果沒有個人利益,就沒有共同體利益的存在。同時,又不能局限於個人利益,應當建立“正確理解的個人利益”,把個人利益限製在一定範圍內,起碼不能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二是如何理解這裏幸福的概念,以及它與快樂的關係,“幸福就是最大快樂與最小痛苦的結合”,而且這裏的幸福,與實惠、好處、快樂、利益等的含義相同(58);三是功用原理不僅是指導私人倫理的法則,而且是政府從事實踐工作、製定各項措施的原則,這就突破了私人倫理的局限,把它應用到立法、行政等領域,而後者才是邊沁真正使之發揮作用的場所,他的立法理論就是以這一原理為基礎的。
從這裏可以引出幾個關係,一是幸福、快樂與功用的關係,“快樂與幸福的區別是:幸福不易於分解,而快樂卻容易分解,快樂是單一的,幸福卻是混合的產物”,可見,幸福可以包含多種快樂,二者作為判斷客體功用性質的標準,含義是相同的;二是利益相關者不僅涉及個人,還可以包括政府的每項措施;三是個人利益與共同體利益的關係,“共同體是個虛構體,由那些可以說構成其成員的個人組成,共同體的利益就是組成共同體的若幹成員的利益總和”(58)。發展個人利益,是發展共同體利益的需要和基礎,不關心個人利益也就沒有共同體的利益,正當個人利益的獲得,會促進共同體利益的發展,這是對合理利己主義思想的發展。
邊沁在闡述功用原理的時候,發覺這個名稱有諸多不便之處,主要體現在“‘功利’一詞不像幸福和福樂那麼清晰地表示快樂和痛苦的概念,它也不引導我們考慮受影響的利益的數目”(57),而這兩點卻正是邊沁功用原理的核心內容,正因為這種表達上的嚴重缺失,邊沁考慮怎樣換一種提法,“我在‘片論’中使用功用原理,是從休謨的論文中借用過來的……我和休謨的不同之處在於,他用這個詞描述的是‘是什麼’,我則是‘應當是什麼’,那之後,佩利沒有注意到,我也在用這個詞,並且是在我使用這個詞的意義上來用的。我所做的就是吸收普裏斯特利的概念——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不管是他本人也好,還是其他什麼人,都沒有運用過這個概念”。
可是,“最大多數人”這個概念可能比“功利”概念還要模糊,容易給人們的理解造成一定的困難和混亂。最後,邊沁決定去掉“最大多數人”,采用“最大幸福或最大福樂”原理這個概念,盡管去掉了“最大多數人”,但是原來的意義還保留著,他思考過後,最終對“最大多數人”給出的解釋是“政府在任何情況下的目的都是組成它的個體的最大幸福”。他始終沒有得到一個令人滿意的稱謂,直到逝世前都在考慮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