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精要

像邊沁那種方式運用的功利原則,確實成為把我分散零碎的知識和信仰融合在一起的基本原理,使我對事物的概念統一起來。我有一個信條、一個學說、一種哲學和一種宗教,值得作為一生的重要目標。我有了一個宏偉想法,就是那個理論將改變人類的狀況。

——約翰·密爾

傑裏米·邊沁於1748年2月15日出生於英國倫敦亨茲迪奇區紅獅街。他的祖父和父親都是律師,母親是安多弗地方一個商人的女兒,結婚以前叫作艾麗西亞·格羅夫。邊沁是家裏的長子,還有一個比他小九歲的弟弟,叫塞繆爾·邊沁,後來成為著名的海軍建築師和工程師。

邊沁的一生可以分為兩個時期,求學的時期,從他三歲開始算起,到他的成名作《政府片論》(1776年)發表,此後就是他的創作時期。邊沁幼年時期,身材矮小、羸弱,但聰穎過人,三歲多一點開始學拉丁文,六歲就能用拉丁文寫作。在這個期間,他還讀了不少小說,法國作家費奈隆的《忒勒馬科斯曆險記》等著作對其影響比較大。

邊沁真正的求學生涯很神奇,七歲進入威斯敏斯特學校,十二歲就進入牛津女王學院學習了,他在兩所學校生活的共同點是,都不那麼令人愉快,用他自己的話說簡直是在浪費時間。不過他的希臘文和拉丁文出奇得好,十歲就能用希臘文給牛津大學基督學院的副院長寫信,兩年後正式進入牛津女王學院求學。

開學之初,就遇到了一件令他不快的事,他被迫在英國國教會的信仰綱要——三十九條信綱上簽名,這令已經有一定獨立思考能力的邊沁有一種羞辱感。最後,他還是懷著憤慨的心情簽名了,但這件事令他久久不能釋懷。當時,牛津的風氣的確讓人失望,學生當中有許多人放蕩而貪杯,而且年幼矮小的邊沁常常成為同學欺辱的對象,而他的導師傑斐遜也引不起他多大的敬意。他那幾年對英國大學教育的弊端印象深刻,同時,他內心那種改革現狀的理想也越發明朗。

1763年,邊沁進入林肯法學院,還在高等法院法庭做見習生。同一年,他又回到牛津聽了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律課,而當時,他就發現布萊克斯通的幾個荒謬之處。1765年,布萊克斯通把他在牛津大學的講稿整理成了《英國法律詮釋》(第一卷),盡管多數人都讚揚,邊沁卻批評它。邊沁的批判精神使他在親眼目睹了英國法律的弊端之後,設法從理論上找到改革法律的依據。此後,他陸續接觸了洛克、休謨、孟德斯鳩、愛爾維修、貝卡利亞和巴林通等人的著作,通過閱讀,他發現了這個原理,那就是功用原理。

1776年,是邊沁人生的一個轉折點,他針對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律詮釋》一書導言中的觀點,匿名發表了《政府片論》,一時間使他聲名鵲起,這是他學術生涯的真正開始。此後,許多社會名流都願意與他結識,謝爾本這位著名的政治家甚至親自來拜見他,這對於一位靦腆的年輕人無疑是莫大的鼓勵。同一年,他也寫作了另一篇論文——《法理學批判原理》,過了許多年,此文以《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發表了。

1785年至1787年,邊沁在歐洲大陸做了一次漫長的旅行,在俄國見到了他的弟弟——那位著名的海軍建築師。回國之後,值得一提的是他認識了迪蒙,這位他一生的合作夥伴。他對邊沁著作的理解是最接近作者本人的人,對邊沁著作的整理、翻譯和編輯使邊沁聲名遠揚,尤其是在國外,因為迪蒙編輯的著作是用法文發表的。1789年,《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發表了,這本書花費了邊沁15年的心血。此後,他把法國作為實踐他自己的法學改革的適宜土壤,本以為他的《立法議會程序》會對法國有用,還提出了模範監獄和濟貧院的計劃,表示可以幫助管理,分文不取,但最後都束之高閣。因為當時法國人的心情興奮,無暇顧及於此。他後來為進入議會以及推進他的模範監獄計劃的努力也落空了。在他成名之後,許多國家的元首都邀請他幫助改革法典,這些改革都收到了一定成效。

1808年,邊沁結識了詹姆斯·密爾,後者是他得力的門生,還把他的兒子約翰·密爾引上了邊沁所開辟的這條道路。1823年,邊沁出資興辦《威斯敏斯特評論》,密爾父子是這個刊物的有力撰稿人,尤其是約翰·密爾。這個刊物是宣傳邊沁思想的主要工具,邊沁本人很少為此刊物撰稿,那時他已經75歲了,主要著手著作的整理和出版。而正值青春年少的密爾(時年18歲或19歲),受邊沁委托,幫他編輯了龐然巨冊——《司法證據原理》,“我愉快地承擔這項任務,這個工作幾乎花了我一年的業餘時間,還不包括以後照顧五大卷本的付印工作的時間”。

1832年6月6日,在倫敦的威斯敏斯特這個給他留下成長的痕跡,也留下盛名的地方,邊沁平靜地離開了人世,卻把對功用主義理論的思考永遠留給了後人,使人們可以同這位功用主義的先師進行對話,對話的媒介就是下麵要談到的——《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

“作品內容”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以下簡稱《原理》)一共16章,前十二章是倫理學的內容,主要圍繞功用原理展開討論,是邊沁法學理論的基石。後四章是法學理論的研究。本文主要介紹他的倫理學理論,包括互相聯係的苦樂原理和功用原理。

苦樂原理

邊沁在《原理》開篇就赫然寫著,“自然把人類置於兩位主公——快樂和痛苦——的主宰之下,隻有它們才指示我們應當幹什麼,決定我們將要幹什麼”。對快樂的論述古已有之,邊沁的不同之處在於從感覺經驗出發,對快樂進行分類計算,建立了他的苦樂原理。他的快樂論是從經驗中觀察總結出來的,並運用心理聯想的方法,對快樂進行分析歸類。快樂被賦予了道德標準終極評價的地位,“不管要幹何事,除痛苦與快樂外,沒有什麼能夠最終使得一個人去幹”(81)。

快樂和痛苦有四種來源: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來自其中任何一種的快樂和痛苦都可以對法律和行為規則產生束縛的力量,稱為約束力。自然的約束力來自尋常的自然過程,既沒有人為的幹預,也沒有最高存在的非凡介入;政治的約束力來自代表一個國家機關行使權力意誌的人的控製;道德的約束力來自於共同體內某個人的自發意向,沒有任何已確立或共同商定的規則的根據,亦稱為俗眾的約束力;宗教的約束力則來自最高存在,無論是在現世還是在來世所產生的力量。在這四種約束力當中,自然約束力是政治和道德約束力的基礎,而宗教約束力如果是在現世對人的苦樂產生影響,那麼也要通過自然約束力起作用(81—84)。可見,快樂和痛苦可以因為人類生活中的各種力量而產生,這些都是可以觀察和體驗得到的,除了宗教約束力對人來世的影響。苦樂可以有不同的來源,性質上都是相同的,隻有量上的不同,正因為如此,它們可以進行比較和估算。

對快樂和痛苦的估算要考慮七個方麵的情況:其強度,即快樂和痛苦的激烈程度;其持續時間,即持續時間的長短;其確定性或不確定性,即苦樂感覺的真實或虛假,穩定還是不穩定;其鄰近或偏遠,也就是快樂或痛苦是當前的還是將來才發生的;其豐度,即某種快樂或痛苦引起他種快樂或痛苦的可能性和程度;其純度,即由某種行為引起的快樂與痛苦相比能否占絕對優勢;其廣度,即苦樂可以影響的人數,其中強度和持續時間這兩個指標最重要(86—88)。無論是個人還是利益相關者全體,如果他的快樂總值較之痛苦的總值為大,那麼行為就具有良善傾向,反之,痛苦的總值較大,則具有壞的傾向,由此決定某項行為的可行與否及其道德價值。這就把行為依據建立在行為的結果之上,在快樂與行為的正當與善之間建立某種關聯,使快樂成為具有內在價值的東西,從而為行為找到了“客觀而普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