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情況是試圖用權威加以壓製的少數意見可能是真確的。
密爾說,壓製不同意見的人要麼假定了自己意見的不可能錯誤性,要麼就算認識到自己意見的可錯性(fallibility),也很少想著有必要對自己的可錯性采取什麼預防辦法,很少有人會認為自己一向確定的意見竟然可能是錯的。而事實上,每個人的所知都是有限的,沒有人可以確定地掌握一切真理,對於整個時代來說也是一樣。密爾在真理問題上所秉持的相對性原則(當然也有懷疑論傾向)是他得出言論和表達自由的主張的重要理論前提,密爾的基本出發點是:“我們永遠不能確信我們所力圖窒閉的意見是一個謬誤的意見。”(17)真理應該在與反對意見的爭辯中確立其地位,而不能不經辯駁就徑直確立其為真理,密爾說:“對於一個意見,因其在各種機會的競鬥中未被駁倒故假定其為真確,這是一回事;為了不許對它駁辯而假定其真確性,這是另一回事。”人類若要接近真理,就必須將所有理論都引向其反麵。
第二種情況則是:“不再假定任何公認意見都會謬誤,而姑且冒認它們皆係真確”。(36)這裏隻是一種假設,因為密爾在前麵已經論述了任何意見未經充分討論和經驗證實是不能被認作正確的,所以密爾用了“姑且”“冒認”這兩個詞,即使在假設某些意見確係正確的情況下,允許反對意見的充分表達也是必要的。密爾說:“凡持有一種堅強意見的人,不論怎樣不甘承認其意見有謬誤的可能,隻要一想,他的意見不論怎樣真確,若不時常經受充分的和無所畏懼的討論,那麼它雖得到主張也隻是作為死的而不是作為活的理論——他隻要想到這一點,就應該為他所動了。”(36)
密爾第二部分的論據是,一種意見縱然是絕對正確的,如果不允許對它的反對意見得到充分表達,那麼這種真理就不能在與錯誤意見的鬥爭中更加站穩腳跟。就那些錯誤的意見來說,如果不讓我們知道這些意見是什麼,我們又如何能知道它是錯誤的呢?如要確認一個意見為錯誤,“就非把它們自由地陳述出來並置於它們所容有的最有利的光亮之下不可。”(40)
以上隻是說的對於哪怕是確定的真理缺乏自由討論在認識上的危害,接著密爾還論述了缺乏自由討論在道德上的危害。他說:“在缺乏討論的情況下,不僅意見的根據被忘掉了,就是意見的意義本身也常常被忘掉了……鮮明的概念和活生生的信仰沒有了,代之而存在的隻有一些陳套中保留下來的詞句;或者假如說意義還有什麼部分被保留下來,那也隻是意見的外殼和表皮,其精華則已盡失去了。”(41)密爾在這裏顯然說的是基督教的真理,對於教徒來說,對教義缺乏活生生的理解,就是一種道德上的缺陷,這樣的教義在普通的信徒那裏是沒有紮根的,在他們心中並不成為一種力量。被教條化的理論是沒有活力和生命力的,對人們的生活也沒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第三種情況是多數人和少數人的意見各有一部分是真理,在這種情況下公開的討論也是必需的,因為一個理論包含部分的真理,其另一部分必然是謬誤,而另一種理論也許正在這種謬誤方麵是正確的,這就需要不同理論之間的相互補益,各取其當。這樣才能在權衡中得到一個較為正確的理論。
最後密爾總結了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四個根據,歸納起來就是:一、少數被壓製緘默的意見可能是真確的;二、得勢(被認為是普遍正確的)意見可能是部分錯誤的,它需要少數敵對意見的部分真理來補充;三、即使少數意見是錯誤的,它對於激發真理的活力、反襯真理的正確性也是必需的;四、隻有在真理與謬誤的對峙中,真理才能深入人心,真正為人所理解。
自由與個性的聯係
密爾為人類社會構建了一個邏輯發展公式“自由——個性——社會進步”,其中自由是社會發展的邏輯起點,個性發展是社會進步的原動力。以往個性以及個人的行動自由普遍被人忽視,人們常常認為跟隨習俗、跟從大多數人的做法總不會有錯,這是因為他們沒有看到個性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沒有認識到“首創性(originali-ty)”的價值。
密爾不否認社群的價值,因為社會的經驗對個人的發展總是有一定指導意義的,但是這種指導是很有限的,別人的經驗也許太“狹窄”;也許不一定適用於自己;就算社會經驗既是好的又是適合於他的,盲目的跟從也不會起到教育作用,對人的發展毫無用處。密爾極其精辟地評論道:“凡是聽憑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屬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選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個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它能力。”(62)
密爾主張不僅要賦予個人按照自己意誌行動的自由,還要著力培養人的欲望和衝動(積極自由),因為這是個性的集中表現。在一個缺乏個性的社會,對個性的張揚則顯得格外必要。個性自由是個人發展的前提,密爾說,比別人具有較多個性的人,即天才的發展不僅對於自己,而且對於他人、對於社會都有好處。“永遠有些人不但發現新的真理,不但指出過去的真理在什麼時候已不是真理,而且還在人類生活中開創一些新的做法,並做出更開明的行為和更好的趣味與感會的例子。”“這些少數人好比是地上的鹽,沒有他們,人類生活就會變成一池死水。還不僅是靠他們來倡導前所未有的事物,就是要保持已有事物中的生命,也要指靠他們。”(68—69)相反,多數人的意見往往成為沒有個性的、平庸的意見。
除了功利主義的根據,密爾還看到了對個性的倡導的事實前提,即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這使得個性發展不僅成為可能,而且成為必要,密爾是這樣說的:“一個人隻要保有一些說得過去的數量的常識和經驗,他自己規劃其存在方式總是最好的,不是因為這方式本身算好,而是因為這是他自己的方式。人不像羊一樣;就是羊,也不是隻隻一樣而無從辨別的。”(72)
在考察自由主義發展曆史的時候,我們可以發現個性與自由的結合是密爾自由理論頗具特色的一部分,嚴格說來,個性的概念與自由主義沒有必然的聯係,自由是一個個人言行與外部限製的關係問題,個性則是個人內在特質和內心自由問題,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個性的概念可能導致積極自由的觀念,因此,英美自由主義傳統一般不強調個性的問題,密爾對個性的強調來源於德國哲學家罕波爾特(Wilhelm Von Humboldt)的影響,但是將個性與自由主義如此緊密地結合起來則是密爾的理論獨創。
對個人自由的限製
密爾之所以極力倡導要對個人自由做出限製,是因為處於社會中的每個人對他人、對社會都負有一份責任,即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對於不涉及到他人的純私人領域的問題,別人和社會都絕對沒有任何幹涉的權力,這是一條一般原則;而對於涉及到他人或社會利益的非屬純粹個人領域的言論或行為,社會則有權力根據功利的原則做出評判,即在這些行為對別人或社會產生的利益與損害之間作出權衡。對於個人是這樣,對於若幹個人自願組成的團體也是一樣,隻要某一行為是出於這個團體的共同意願,而且不涉及團體之外的人,那麼別人對這些行為也不應加以幹涉。
密爾並不是為了個人自由就放棄道德的要求,他認為對個人道德的重視不亞於社會道德。不得幹涉他人,隻是最低的道德要求,違反它,一定是不道德的,但是也不能說僅僅遵守這條原則就是一個道德的人了,對於他人的福祉,還是應該在道德上給以關注。密爾劃分了社會規範的高限與低限:個人不得傷害他人的權利與利益,這是社會規範的低限,是社會賴以生存的基礎,是社會秩序的根本。但是,個人是否以某種高尚的道德規範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則完全是個人的選擇問題。與密爾的自由原則相聯係的是他的關於私人道德和公眾道德的區分。在隻涉及個人自身的行為中,隻有所謂的私人道德,如情趣品味、生活格調等等,其實在密爾看來,是沒有所謂的私人“道德”的,真正的道德是公眾道德,即隻有在涉及他人的情事上,才存在真正的道德問題。這就排除了從道德的角度對純粹私人領域的事務進行幹涉的理據,就更不要說法律上的幹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