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精要
該書中對每一個問題的充分討論都直接聚合於一個至高無上的指導原則——自由主義原則,這一原則對人的發展的豐富多樣性具有絕對必要的重要性。
——W。V。罕波爾特
約翰·斯圖加特·密爾(另譯為約翰·穆勒)是十九世紀英國著名哲學家、邏輯學家、經濟學家,也是一位社會活動家和社會改良主義者。1806年5月20日出生於倫敦一個學者家庭。父親詹姆士·密爾是著名的經濟學家、哲學家和心理學家,也是邊沁的密友。他不像他的父親和邊沁那樣出身於科班,而是經曆了一個獨特的學習過程。他從未進過學校,自幼在父親特殊方式教導下成才。密爾深受父親影響,博覽群書,自學成才。童年時就學會希臘文和拉丁文,讀了希臘羅馬時代的不少古典曆史名著。8歲起攻讀幾何學和代數學,12歲開始係統學習經院派邏輯學,13歲學完政治經濟學全部課程,14歲時到了法國,研究過化學和植物學,也受到法國大革命後的自由主義思想的影響,15歲時研究過心理學和羅馬法,17歲進入東印度公司工作,曆時35年,經管公司與印度各邦聯絡事宜,1858年52歲時因東印度公司撤消而退休。1865年被威斯敏斯特選區選入議會,在議員任期內,密爾致力於種種社會改良活動。密爾45歲與哈裏特·哈迪(原為泰勒夫人)結婚,七年後他的妻子在法國阿維尼翁去世。在此後的歲月中,除任議員期間外,他基本生活在阿維尼翁附近的別墅裏,直至1873年5月8日病逝。
密爾的科學研究興趣極為廣泛,包括自然科學、人文科學和科學史等多方麵,著述甚豐。主要有《邏輯學體係》(1843)、《論政治經濟學中幾個未解決的問題》(1844)、《政治經濟學原理》(1848)、《論自由》(1859)、《代議製政府》(1861)、《功利主義》(1863)、《漢密爾頓哲學探討》(1865)、《奧古斯都·孔德和實證主義》(1865)、《論婦女的從屬地位》(1869)、《關於宗教的三篇論文》(1874)、《自傳》(1875)等。
密爾的哲學思想源於英國傳統的經驗哲學,但在哲學基本問題上與培根、洛克不同,而是受貝克萊主觀唯心主義和休謨的不可知論的影響,屬於唯心主義感覺論,同時他又受孔德的實證主義的影響,成為英國實證主義的代表。在倫理學方麵,父親詹姆士·密爾向他灌輸的是推崇蘇格拉底的人格,“父親一直主要以‘蘇格拉底的美德’作為教誨我的道德典範,這就是正義、克欲(這一點他作廣泛的運用)、誠實、堅忍、有吃苦耐勞的決心、關心公益、根據人的優點評論人、根據物所固有的效益評價物,關於生活則要求努力奮鬥,反對貪圖安逸與懶散。”作為第一流的邊沁式的功利主義倫理學家,密爾是按照他父親的要求“運用邊沁‘最大幸福’準則來觀察事物”。
作為邏輯學家,密爾卻是沿襲了培根的歸納邏輯並有所發展,但他排斥演繹邏輯,認為歸納邏輯是認識事物的唯一方法。
密爾生活在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經濟學轉化為庸俗政治經濟學的時期,當時庸俗政治經濟學公開為資本主義辯護。密爾的經濟思想的主要特征是折衷和調和。他把生產和分配割裂開來,認為生產規律是永恒的,分配規律是暫時的、可變的,由此他得出了可以不改變生產關係,而通過立法手段改變分配關係以消除資本主義種種弊端的改良主義結論。
在政治上,密爾一方麵是典型的資產階級個人主義者,他十分強調個人自由,他對社會所持的觀點,正是從個性解放的立場出發的。馬克思曾指出,約翰·斯圖加特·密爾和一味吹捧資本主義的辯護士還是有所區別的。另一方麵他又是資產階級的自由主義者,在資產階級與封建製度的矛盾中他有明顯的反封建傾向。
“作品內容”
密爾的《論自由》(On Liberty)發表於1859年,其時,資本主義製度早已在英國確立,資產階級在經濟上基本上實現了自由,很多理論家已經為經濟自由作了充分的論證,在這種背景下,密爾的這部著作的要旨在於論證個人的思想、言論和行動的自由,一句話,這本書討論的不是經濟自由,而是政治自由。
自由的概念
密爾在引論中開宗明義地交代了本書的論題,即他在本書中所要論述的自由的概念:“乃是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也就是要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利的性質和限度。(But civil, or social liberty:the nature and limits of the power which can be legitimately exer-cised by society over the individual。)”然而在個人自由和社會權威淩駕於個人的限度之間劃出一個界線原則並非是一件容易的事,密爾認為“這條原則就是: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個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幹涉,唯一的目的隻是自我防衛。這就是說,對於文明群體中的任一成員,所以能夠施用一種權力以反其意誌而不失為當,唯一的目的隻是要防止對他人的危害。”“任何人的行為,隻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隻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於本人自由,對於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這裏密爾明確地提出了他的著名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即除某一行為正在傷害或必會傷害他人或社會的利益外,做出任何行為的自由不應受到限製。這是全書的核心論點。
在密爾看來,個人自由的適當領域包括三個方麵:一是思想意識的內在領域的自由,如良心自由、思想情感的自由、持有意見和觀點以及表達發表它們的自由;二是個體情趣和追求的自由,構造適合自己特征的生活計劃並按照自己喜歡的方式去做的自由;三是與任何人結交、聯合的自由,這就是說,人們有自由為任何無害於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聯合,隻要參加聯合的人們是成年,且不是處於被迫或受騙。密爾認為,對於自由的侵犯,不僅可能是法律上的,更重要的還是道德上的,即對於屬於個人自由範圍的事務的不適當的道德譴責。這涉及到密爾對於私人道德和公共道德的劃分。
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
思想和討論的自由是《論自由》的主要論題。在英國這樣的立憲製國度裏,言論、出版之類的自由不僅得到普遍承認,甚至還得到了憲法的保障,立憲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但是,並不能因此對以公眾的名義對個人自由的侵犯放鬆警惕,“我所拒絕承認的卻正是人民運用這種壓力的權利,不論是由他們自己來運用或者是由他們的政府來運用。這個權力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並不比最壞的政府較有資格來運用它。應合公眾的意見來使用它比違反公眾的意見來使用它,是同樣有害,或者是更加有害。假定全體人類執有一種意見,而僅僅一人執有相反的意見,這時,人類要使那一人沉默並不比那一人要使人類沉默較可算為正當。”“假如那意見(少數人的意見)是對的,那麼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麼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衝突中產生出來的對於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17)
這即是說思想自由不在於持有某一意見的人數的多寡,有時真理掌握在少數人手中。但是密爾的觀點是,不論這少數人所持有的觀點最後證明是否正確,都不能剝奪他們持有並公開主張它們的權利。
密爾分兩種情況分別對此加以論述,一種是當多數人的觀點可能不正確的時候,那麼少數人的意見尤顯珍貴;在另一種情況下,即多數人的意見確是正確的時候,少數人的錯誤意見也應該得到保護,允許自由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