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作者如何定位哲學的性質和功能呢?作者認為:“哲學的功能完全是批判的”。“哲學所能做的,除了看他的信念是否自相融貫之外,最多的是去表明什麼是用以決定任何給定的命題的真假的標準。”(50)哲學家“必須把自己限於去做我們目前所要描述的那一類澄清和分析工作”。(53)作者所謂的分析工作並不是將世界分割為宇宙的基元,而是“給知識下定義,給命題分類,表現物質事物的性質”。(55)分析工作“不是直接關心事物的物理屬性,而隻是關心我們說及的事物的那種方式”。
這樣一來哲學命題從性質上來說就是語言命題,它們不描述物理對象和心理對象的行為,隻表達定義或定義的形式後果。哲學在這個意義上就成為了邏輯的一個部門。艾耶爾主張經驗主義學說“是一種有關分析命題、綜合命題與形而上學之累贅之間的區別的邏輯學說,這樣的經驗主義學說與任何心理學上的事實問題都沒有關係”。(140)
第三,哲學分析的性質是提出用法上的定義。作者在定位哲學的功能和性質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哲學分析的性質,提出用法上的定義。用法上的定義區別於闡明的定義。闡明的定義“提出與這個符號同義的另一個符號的表達式”,詞典上對此條的定義就是闡明的定義。而“對於一個哲學家,首先有關的不是提出闡明的定義,而是提出用法上的定義”。(64)“在用法上給一個符號下定義,不是說出這個符號是與某個其他符號同義的,而是要表明這個符號有意義地出現於其中的那些句子,如何轉換成等值的句子,這些等值的句子不包括被定義者本身,也不包括他的任何同義語”。羅素提出的“帶定冠詞的摹狀詞理論(theory of definite description)”就屬於用法上的定義。很顯然,用法上的定義是一種分析和澄清工作。正如作者所言,“哲學定義的目的是去排除我們的語言中對某些類型的句子的不完全了解所引起的那些混淆”。(66)也就是說通過用法上的定義將一些陳述當中所隱含的邏輯複雜性顯示出來,從而排除了混淆的定義,以避免陷入形而上學的泥潭。
真理論
艾耶爾的真理論是他的哲學觀的具體運用。在艾耶爾看來“真理的目的隻是去說明用以決定各種命題的有效性的標準。”“即真理論的對象隻能是表明命題是如何有效的”(96)。在對命題的劃分上,艾耶爾繼承了貝克萊和休謨的觀點,並且與維也納小組的觀點一致,“把一切真正的命題劃分為兩類”即“包括邏輯和數學的先天命題”和“涉及經驗事實的命題”。(序言)艾耶爾的真理論相應的也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旨在探討“先天命題的有效性如何決定”,第二部分旨在探討“決定經驗命題的有效性的標準”。
(一)邏輯和數學真理是分析命題或者重言式命題。在第四章中,作者著重論證了先天命題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先天命題是分析命題或者重言式命題的觀點。在艾耶爾認為唯理論將邏輯和數學真理看作來源於思想;穆勒將邏輯和數學命題看作具有與經驗假設同樣的地位的說法都是不正確。艾耶爾指出:“我們主張邏輯和數學命題不依賴於經驗,其意義是說它們的有效性不依賴於經驗來證實。”(81)這在艾耶爾看來是一種“經驗主義的沒有論及事實的‘理性真理’”。“邏輯和數學原則之所以是普遍的真實的,僅僅因為我們不承認這些原則除了真實之外還有任何東西。……換言之,邏輯和數學真理是分析命題或者重言式命題”。
(二)檢驗經驗命題有效性的標準是經驗假設能否實現預見經驗的功能。在第五章中,作者著重論證了檢驗經驗命題有效性的標準是經驗假設能否實現預見經驗的功能。正如作者所言“我們檢驗一個經驗命題的有效性的標準是什麼?”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我們檢驗一個經驗假設的有效性是要看這個經驗假設對於預定由它完成的功能實際上是否完成。並且我們已經見到,一個經驗假設的功能在是使我們預見經驗。”(111)。預見經驗與“或然性”相關,“一個命題的或然性即決定於我們觀察的性質,也決定於我們合理性的概念”。(113)
倫理學命題的性質
在第二部分中,艾耶爾已經用經驗主義的方法的可證實性標準,拒斥了與事實陳述相關的形而上學問題,並分析和澄清了與事實相關的真理問題。但是與價值陳述相關的形而上學問題與真理問題並沒有分析和澄清。將價值陳述分為兩類,指出“就價值陳述是有意義的陳述而言,價值陳述是一些通常的科學的陳述;就它們不是科學的陳述而言,則價值陳述就不是在實際意義上有意義的陳述,而隻是既不真也不假的情感表達”。(116)接下來作者以倫理學陳述為例,通過倫理學命題的分類、倫理學判斷有效性的分析、倫理探討的性質的分析,闡述和論證這一觀點。
(一)倫理學命題分為四類。艾耶爾根據自己的可證實性標準,仔細地對倫理學內容進行了分類和分析。他認為:“第一,有一些是表達倫理學的詞的定義的命題,或者關於某些定義的正當性或可能性的判斷;第二,有一些是描寫道德經驗現象和這些現象的原因的命題;第三,有一些是要求人們在道德上行善的勸告;最後,有一些實際的倫理判斷。”(117)作者認為,第一類包括一些關於倫理學的詞的定義的命題,構成了倫理哲學。描寫道德經驗現象和這些現象的原因的命題則屬於心理學和社會學研究的範疇。要求人們在道德上行善的勸告並非命題,隻是一些呼籲和命令。不屬於任何哲學或者科學的分支。艾耶爾很難斷定實際的倫理判斷如何歸類,但是他認為這些實際的倫理判斷不屬於倫理哲學。
當然艾耶爾具有元倫理的共性,即“對倫理學的詞語做出分析,以表明這一切倫理判斷所從屬的範疇是什麼”。(117)但是艾耶爾的不同於其他各個學派的元倫理觀點,他認為:“我們感興趣的是把倫理詞語的整個領域歸結為非倫理的詞語的可能性問題。我們探究的是倫理價值的陳述是否可能轉換成經驗事實的陳述。”(118)以下,從第(二)點到第(六)點是作者探究的結論。
(二)不存在一個標準去決定倫理判斷的有效性。主觀主義者將倫理判斷有效性的標準歸結為普遍讚同。功利主義將倫理判斷有效性的標準歸結為經驗的計算。艾耶爾則在倫理判斷的有效性問題當中貫徹了邏輯實證主義的觀點,他認為“倫理判斷的有效性,必須被看作‘絕對的’或者‘內在的’,而不是看作經驗的可以計算的”。(119)也就是說“包括規範的倫理符號的句子並不等值於表達心理學的命題的句子,或實際上是表達任何種類的經驗命題的例子”。(119)
(三)基本的倫理概念不能分析,作用在於表達、喚起感情和刺激行動。正如上一段所述,既然沒有一個標準可以用來檢驗那些基本的倫理概念出現於其中的判斷的有效性。因此艾耶爾認為:“基本的倫理概念是不能分析的”。(121)那麼倫理詞語的作用是什麼呢?艾耶爾認為,倫理學詞語的作用在於表達、喚起感情和刺激行動。而不對這些對象做出任何斷定。(123)正因為倫理學的詞語的作用僅僅限於表達、喚起感情和刺激行動,也就是說倫理判斷不具有客觀的有效性,不能歸入真假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