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精要

它(《正義論》)是睿智的思想之泉,由點點滴滴彙聚而成。……人們在閱讀這本書時,不可能不凝聚起——有時還會去改變——自己的思想。

——諾齊克

約翰·博德利(Bordley)·羅爾斯1921年2月出生於美國東部馬裏蘭州巴爾的摩,在先後五個兄弟中排行第二,在家裏的昵稱為傑克(Jack)。母親安娜·埃布爾娘家姓斯頓普,是巴爾的摩附近的格林斯布林山穀的一個富有家庭。父親威廉·李·羅爾斯的家庭來自南方的北卡羅來那州,父親是一位銀行家。疾病長時間困擾羅爾斯一家人。老羅爾斯患過肺結核,這在那個時代是很可怕的疾病,身體一直不好。他沒有正式上大學,靠自學而獲得律師資格,曾在法學院講授過法律課程,並曾擔任巴爾的摩學校董事會的主席,在當地具有很高名望。傑克幼時身體較弱,得過幾次大病,並且他的兩個弟弟都因他而感染致病而在一年多時間裏先後死去。這個經曆一定給少年傑克的心靈上留下極深的創傷,甚至誘發他的口吃。他的內疚感使他在很小就體驗到誠實與麵對自己內心的真實的關係。他的寡言和言談時不時帶出的憂傷也許也與此不無關係。

傑克1927年進私立卡爾弗特小學上學,他的哥哥威廉·斯托同年從那所小學畢業。這個學校前三年男女生同班上課,四到六年級分開上課。傑克屬於最出色的那些學生之一。在畢業儀式上,他作為畢業生代表向母校表達感謝。在卡爾弗特小學的教師中,約翰·韋伯斯特當屬給了少年傑克影響較多的。傑克的出色學業和智商給韋伯斯特留下深刻印象,甚至在傑克去羅蘭帕克初級中學後他還給了傑克很多友善的幫助和鼓勵。羅蘭帕克初級中學是一所公立學校。老羅爾斯送他去那裏讀書是因為他當時擔任市學校董事會主席。老羅爾斯在1935年任期屆滿後將傑克轉到位於康涅狄格州的私立肯特學校繼續上學。肯特學校是一所嚴格的教會學校,學生被要求每天從事一定的勞動和周日去教堂做禮拜。在那裏傑克獲得了他一生中重要的宗教經驗:教儀與內心的誠實絕不是完全一致的,誠實在宗教生活和世俗生活中看來都同樣稀少。“那是一個不結果實的時代”,他事後這樣說道。

少年傑克生活在美國充滿政治的和社會的動蕩的年代。就國內來說,種族的與社會的不平等對這個以人人生來自由平等為理念的社會形成最為強烈的內在不和諧的聲音。在一年一度與父母在緬因州別墅渡假的生活中他看到了不同社會起點如何強烈影響到人們的生活前景。他意識到自己獲得的良好教育並不完全取決於自己的努力,從道德的觀點看,一些出身不利家庭的得不到與自己近似的教育並不是公平的。他尤其注意到黑人的境況,在馬裏蘭,非洲裔在人口中占到五分之一以上,僅次於歐洲後裔。他與一個黑人孩子恩內斯特交為朋友,甚至還去恩內斯特的在黑人聚居區的簡陋的家裏做客,這使他的母親極為不快。在偶爾與非洲裔童年夥伴交遊後他也體驗到了母親對這種交遊的強烈的不安。大約從這時起,在他的頭腦中發生了因這種自然與社會的偶然性的因素而發生的社會生活前景上的差別是否道德的疑問。對這個疑問的澄清與尋求對它的正確解答使他最終闡述了一種可以作為20世紀人類哲學思想的裏程碑的正義理論。

羅爾斯事實上直到大學第二年結束時才最後確定了讀哲學,美國大學本科生通常在這個時候確定所讀的專業。1939年從肯特學校畢業後,羅爾斯再次步哥哥後塵入讀普林斯頓大學。中學時代他一度對化學產生濃厚興趣,這得益於他的教父的影響。後來他又嚐試在數學與藝術史方麵發展,但覺得自己對這些領域都不具有足夠的興趣和才能。在這猶豫當中,縈繞少年傑克腦際中那個疑問一定影響了他最後做出讀哲學的決定。如果不是特別強烈地想從事哲學,他後來說道,“你就不應該進入哲學,因為哲學確實有它的艱辛和難處”。

在普林斯頓影響了羅爾斯的哲學教師有斯泰斯(Walter T。Stace)、布勞爾斯(David Browers)和師從劉易斯(C。L。Lewis)並曾得到維特根斯坦指導的馬爾科姆(Norman Malcolm)。其中馬爾科姆對羅爾斯的影響更大些。他們最初的接觸似乎並不愉快,因為在羅爾斯呈交一份很得意的課程論文後,得到“請想想你做了些什麼”這樣令人沮喪的批語。不過馬爾科姆對羅爾斯的積極影響使他深為受益。有兩點尤其值得提到。馬爾科姆的“不要欺騙自己,也不要欺騙學生”的教導給了羅爾斯極大力量,因為這與他內心的一種想法十分相合,這想法是:一個人的哲學探索與哲學交談(討論,尤其是教育)都不能違背世界與生活向他自己心靈顯現的真。其次,馬爾科姆的一門課程“為什麼這個世界上有如此之多的惡存在”大概進一步鼓勵了他而後追問腦際中那個疑問和尋求正確解答的道德哲學的努力。

羅爾斯的哲學生活被戰爭打斷。由於戰爭,他於1943年1月提前一個學期畢業,並隨後參軍被派往太平洋戰場。除了軍隊的行從必須置於一個公民政府的支配之下這樣一個信念外,三年軍旅生活並沒有給羅爾斯留下非常特別的東西。所幸的是戰爭不久結束了,羅爾斯於1946年作為研究生重新回到普林斯頓大學校園。三個學期後他獲得機會到康奈爾大學,追隨已經轉到那裏任教的馬爾科姆學習一年。之後他回到母校,在斯泰斯指導下完成博士論文。博士論文《倫理學理念的根據之研究——關於品質的道德評價的判斷》是羅爾斯四年哲學探索道路的記錄。與那個時代流行的倫理學與科學截然不同的實證主義見解不同,羅爾斯認為在倫理學中也能夠建立一種發現正確原理的方法。這種方法他叫做合理程序。從這種程序產生的結果是人們在理智的思考中不能輕易推翻的。倫理學合理程序實際上與科學中的程序非常類似。這種程序必須有單獨的支持性證明,它必須合於某些條件,這些條件也必需被合理地思考這個程序的人們看做充分的。這些條件的意義需要闡釋(explication),這種闡釋需要借助對合格的、充分了解事實的人的有理由的判斷的合理說明來進行。人們後來發現,所有這些在《正義論》中被深入地展開的倫理學合理決定程序要點都已經在他的博士論文中得到最初的思考。

1948年,羅爾斯同當時在布朗大學讀藝術史的瑪格麗特相識並於次年結婚。他曾經希望有讀藝術史的才能,同瑪格麗特結成婚姻似乎是一種特別的緣份。瑪格麗特使羅爾斯認識到女性在家庭以及社會中事實上也受到不平等的對待。瑪格麗特的父母曾經因為她是女孩而沒有給她準備大學教育費用,她靠自己努力獲得獎學金而完成了自己的大學教育。這對夫婦在結婚時就決定要為他們未來的女兒提供與兒子同樣的教育機會。在他們的支持下,他們的兩個女兒和兩個兒子都讀完了大學。

羅爾斯在1949年夏提前完成了博士論文後,有一年的時間留在學校。他用這段時間自由地選修了一些感興趣的課程,包括瓦伊納(Jacob Viner)的經濟學研討班,梅森(Alpheus T。Mason)的美國憲法史研討班,和鮑默爾(W。J。Baumol)的經濟學研討班,並閱讀了大量書籍。他顯然從那時就開始思考將倫理學合理決定程序應用於社會正義問題的方式。

哲學探索就像一種旅行——思想的旅行,對羅爾斯來說尤其是這樣。你甚至不可能在這個旅行之初就知道它究竟是怎樣的。“隻有事情發生了,你才能理解你到底在做什麼”,羅爾斯這樣地說。如果簡單地劃分,羅爾斯的哲學之旅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從50年代在普林斯頓大學哲學係擔任講師時起到70年代初是他的正義論理論形成和表達階段,70年代以後是他將他的正義理論表達為一種政治的而不是哲學的自由主義的階段。在第一個階段,他把他長期思考形成的倫理學合理決定程序思想應用於那個久在腦際的問題:社會應當如何處理自然的和社會的偶然因素對人的生活前景的不公正的影響?《正義論》於1971年在哈佛的出版是這一階段的思想完成的標誌。後一階段的主題是從前一階段的主題發展而來,就像一個旅行者在走到一個計劃的目的地後又由於在那裏見到的景觀而開始的另一段旅行。羅爾斯的這兩段哲學旅程都極其引人入勝,他在這兩個階段所做的哲學的創造是如此精致、係統,他是那樣傾心地、嚴肅認真地進行了這種創作,以致的確可以說,在20世紀很少有能夠與之媲美的哲學著作。

“作品內容”

《正義論》全書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理論”是對一種公平的正義觀的理論闡釋,第二部分“製度”是對這種闡釋的製度可行性的檢驗,第三部分“目的”是對這種闡釋是否與人們的善觀念相互協調的社會穩定性的檢驗。(567)

理論

(一)原初地位——倫理學合理決定程序的應用

在將倫理學合理決定程序應用於對正義問題的思考時,羅爾斯認為,必須首先確定的是將被進一步應用於社會基本製度的正義,這種正義主要涉及基本製度對社會的共同合作所產生的基本善的分配,被理解為公平的即人人盡職責並得到他應得的,能鼓勵其合理的自由發展的基本資源的正義,它必須先於適用於個人的道德德性的和適用於國家間的關係的正義而被確定。(103)那些由社會的基本製度所分配的基本善通常來說包括權利與自由、權力與機會、收入和財富,以及自尊。(58)適用於個人的正義具有更為廣泛的意義,在從道德德性理解的正義概念中,正義的公共性意義是通過人們作為公民的交往的正義來說明的。羅爾斯理解的正義概念同作為人的道德德性的概念有很大不同。羅爾斯認為,正義首先是社會基本製度的德性。(1)當適用於基本製度的正義被確定後,適用於個人的正義也就隨之被選擇,因為前者也同時確定了個人的職責和自然義務。(106—112)

在一種憲法民主製度的觀念下,這種正義必須被理解為被將共同參與一種合作的個人選擇的,而不是由某種力量頒布的。這一思考的第一步是確定出在思考公平的正義問題上的基本的代表性個人,他們各自在由基本製度確定的社會結構中占據著某些具體地位,處於一定境況中,(60)並小心找到並表達他們的深思熟慮的判斷,(44)這些判斷是關於確定一種引出核心的正義概念或原則的正確程序的合理條件的,確定了這些條件就確定了一種正確程序,就保證了從中引出的正義概念或原則是正確的。但是,如果所要考慮的是將適用於基本製度的正義,這些代表人就不適合作為決定者,因為按照一般的思考,這些個人是理智的。這不僅意味他們都具有實踐理智的推理能力,而且意味他們是了解事實的。這意味著他們既了解關於人與社會的一般事實,也了解他們自己的特殊環境——自己的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自然資質,自己有什麼樣的善觀念,有什麼樣的智趣、愛好等等。因而,他們的選擇決定將僅僅是他們各自的權宜之計。當考慮應用於將適用於基本製度的正義這一題材時,選擇這樣的代表性個人將不可能使問題得到解決。

將適合於基本製度的正義的決定者必須被設想為是在參與一種合作之前一勞永逸地決定將適合未來合作的基本製度的正義,它的概念和原則。隻有從這樣的決定者的立場才能確定出選擇這樣的正義的合理正確的條件。為著這樣的目的,現實社會中的代表性個人必須退到“無知之幕”背後,他們必須被免除關於個人境況的具體事實的知識,必須不了解一旦這個被選擇的正義被運用於合作的基本製度,他們將有怎樣的社會起點、地位、自然資質、運氣、智趣愛好等等。(131)但是,這些決定者仍然要被設想為有理智的,他們不僅充分了解他們將一勞永逸地決定將適用於未來合作的基本製度的正義,了解他們的選擇可能有限,知道那個製度下的生活環境在總體上將是許多人共同生活,存在中等的匱乏,人們能力大致相似,每個人的力量都不可能大於其他人的合力,了解在未來的社會合作中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合理期望和生活計劃,對別人的事不很感興趣,並且充分了解所決定選擇的正義將影響到他們在未來合作中的地位、自然資質、運氣、智趣愛好等等。(118—122)

這種“原初地位”的觀點,羅爾斯指出,是一種必要的理論的設計,借助這種設計,人們才能看清,將適用於未來基本製度的正義的決定者們會同意的那些選擇條件可以被合理地集中起來並得到適當的說明。同時,這些條件是現實社會中有正常理智的人們可以理解的,它們所表明的決定環境也是他們借助理智的思考可以進入的。重要的是,對這些條件的合理說明確定著一種選擇基本製度的正義的合理正確的程序,按照這個程序被選擇的正義將是每個決定者都沒有理由拒絕的,因此是正確的、正當的。“原初地位”構成對決定者們在這種“地位”下選擇的正義的理論的證明。

(二)公平的正義的兩個原則

在一份有限的選擇對象表中,羅爾斯認為,每個決定將適用於基本製度的正義的人,或者,憑借反思理智而進入這種選擇地位的思考者,會采取某種直覺的方式來做考慮。他會認為,既然期望從一開始就占有較大的一份資源是不合理的,並且他也肯定不願意接受較少的一份,那麼,他就會決定選取將平等地分配基本製度所控製的基本善的正義。就是說,每個決定者都會從一種平等的(人人都相同的)自由的正義出發。但是,平等的自由並不妨礙一個決定者接受一種將使他們(決定者們)中的某個人多得一些的不平等,他可以接受它,但條件僅僅是,那種不平等將能夠使他以及每個其他人都狀況更好。基於這樣的思考,每個決定者或思考者不大會選擇其他的正義概念,而會選擇要求人人盡其職責和義務並得其應得的公平的正義。(144—45)這種直覺的考慮方式可以理論地闡發為“最大最小值”的推理思考規則,即將選擇對象的最壞結果做一排列之後,選擇其中最壞結果最小或好於所有其他對象的最壞結果的那個。這種推理思考規則還表明,在這種決定環境下一個決定者或思考者不大會看重未來的不同可能性的概率,也不大考慮他在最基本的收益之外的其他可能收益,並且會把以某種更大利益為理由損害平等的自由的思考看作不可接受的。(146—50)